中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規定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規定的通知,是一份由政府印發的工作函件。主要內容設及到中山市流動人口積分管理的細則與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規定
  • 發布時間:2014年10月23日
  • 發布單位:中山市人民政府
火炬開發區管委會,翠亨新區管委會,各鎮政府、區辦事處,市各有關單位:
現將《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3日
附屬檔案
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加強流動人員服務管理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關於開展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城鎮工作的指導意見》(粵府辦〔2010〕32號)、《關於進一步做好農民工積分制入戶和融入城鎮工作的意見》(粵人社發〔2011〕306號)、《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暫行辦法》(中府〔2011〕174號)、《中共中山市委、中山市人民政府關於拓展異地務工人員享受公共服務廣度和深度的意見》(中委〔2013〕7號),結合中山市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戶籍不在中山市,已辦理《廣東省居住證》,目前在中山市工作且已累積滿1年以上(含1年)的人員,由其本人申請並經市相關職能部門核實,納入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範圍。
第三條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統籌,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負責具體實施,各相關職能部門和鎮區依職責許可權協助實施。
第四條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採取個人自願、分區申請、統一管理、動態調整的模式。
第五條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由基礎分、附加分、扣減分三部分構成,具體積分項目指標見附屬檔案《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
第六條按照總量控制、統籌兼顧、分類管理、分區排名的原則,流動人員可根據其積分情況享受相應的服務和管理待遇。
第七條積分累計達到30分的流動人員,其未曾入讀國小或國中且符合入學條件的適齡子女可在其工作地或本人(配偶)的產權房屋所在地申請國小一年級或國中一年級新生公辦學位排名。
第八條積分累計達到30分的流動人員,提出申請的上月在中山市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其本人及家庭成員在中山市無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設用地及自有住房,或者雖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積低於本市規定的住房保障面積標準,並符合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的,可申請承租屬政府所有的(或可由政府支配的,下同)公租房排名。
第九條積分累計達到60分的流動人員,提出申請的上月在中山市繳納了社會保險費,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法定工作年齡內可申請積分入戶排名。
(一)申請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中山市擁有合法房產,且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不低於本市規定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
(二)申請人在中山市有合法職業連續滿3年的(以連續繳納社會保險並辦理了居住或暫住登記為標準)。
第十條流動人員子女入讀公辦學位的指標數、承租屬政府所有公租房的指標數以及流動人員遷入中山市戶籍的指標數,由相關職能部門擬定並經市積分服務管理聯席會議審議後報市政府批准,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會公布。
第十一條流動人員在火炬開發區、石岐區、東區、西區、南區以外的鎮區申請享受相關待遇,累計總積分按照個人實際總積分的30%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每年對需要享受相關待遇的流動人員按其所得積分高低進行分類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標數內的,可按有關規定享受相關待遇。
第十三條對積分達到入戶中山市條件並取得入戶指標,但暫未辦理入戶手續的流動人員,3年內可憑有效的《廣東省居住證》和積分入戶通知書在居住地享受下列公共服務和待遇:
(一)其子女可享受戶籍居民子女同等的義務教育待遇,但須在申請積分入戶的同時申報子女新生入學需求信息;
(二)在本市創業的,可享受戶籍居民同等扶持政策;
(三)按規定申請住房保障待遇;
(四)申請社會救助;
(五)按規定免費享受就業援助等公共就業服務;
(六)按規定辦理乘車優待證;
(七)當地政府(辦事處)規定的其他權益、待遇和公共服務。
在此期間,出現違反計畫生育政策行為、犯罪行為的,按規定取消其入戶資格和享受待遇資格。
第十四條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生育(含收養)子女的流動人員,違法生育行為未滿五年,或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處理完畢的(含雖已離婚,但前配偶未接受處理完畢的),不能申請積分入戶。
違反計畫生育政策生育(含收養)子女的流動人員,夫妻任何一方未接受處理的(含雖已離婚,但前配偶未接受處理完畢的),不能申請承租屬政府所有公租房。
第十五條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因實際需要調整的,由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會同相關職能部門擬定,經市積分服務管理聯席會議審議後報市政府批准實施。
第十六條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根據本規定擬定實施細則,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第十七條本規定自2014年10月30日起施行,《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規定》(中府〔2013〕97號)同時廢止。
附屬檔案: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
附屬檔案
中山市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
流動人員積分制管理計分標準由三部分組成,即基礎分、附加分、扣減分,其中基礎分指標包括個人素質、參保情況和居住情況三項內容,附加分指標包括個人基本情況、急需人才、專利創新、表彰獎勵、社會貢獻、投資納稅、衛生防疫、兒童隨行卡辦理、住房公積金繳交、社會教育、基礎教育等十一項內容,扣減分指標包括違反計畫生育政策和違法犯罪兩項內容。
入學總積分=基礎分+附加分。
住房保障總積分=基礎分+附加分+扣減分。
入戶總積分=基礎分+附加分+扣減分。
積分指標及分值如下:
一、基礎分
(一)個人素質積分=文化程度得分+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資格得分。
1.文化程度得分。
得分標準:國中為20分;高中(中技、中職)為30分;大專為60分;本科及以上為80分。按最高學歷計分,不累加計分。
2.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資格得分。
得分標準:按最高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資格計分,不累加計分。
(1)職業資格或專業技術資格。
初級技工、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工崗位五級為20分;中級技工、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工崗位四級為40分;高級技工、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工崗位三級、專業技術資格初級為70分;技師、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工崗位二級、專業技術資格中級為90分;高級技師、事業單位工勤技術工崗位一級、專業技術資格高級為110分。
(2)企業評定的相當崗位等級技術技能。
在建立嚴格規範的專業技術、技能崗位等級和職業發展通道,符合一定條件的本市大型骨幹企業就業,從事專業技術、技能崗位工作滿一定年限的流動人員,經企業評定的崗位等級相當於初級職稱或高級工水平的,積50分;相當於中級職稱或技師水平的,積70分。此項積分只計入積分入戶總積分,具體辦法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制訂。
(二)參保情況積分。
得分標準:在廣東省內參加城鎮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每個險種每滿一年積1.5分,最高分限75分;在中山市內參加上述各項社會保險的,每個險種每滿一年再積0.5分,額外積分最高限25分。
(三)居住情況積分=房產情況得分+辦理居住證(或暫住證,下同)年限得分。
1.房產情況。
得分標準: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在中山擁有合法房產且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積不低於本市規定的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的,積100分。每套房產限成功申請一次積分入戶及一對夫婦申請積分入學。
2.辦理居住證年限。
得分標準:累積辦理居住證時間每滿1年積5分,最高分限50分。
二、附加分
(一)個人基本情況積分=年齡得分+婚姻狀況得分+計畫生育得分。
1.年齡。
得分標準:18周歲以上至35周歲以下人員為5分。
2.婚姻狀況。
得分標準:未婚者為15分。
3.計畫生育。
得分標準:
(1)申請人在離開戶籍地前辦理了國家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或廣東省統一格式的《計畫生育服務證》,到達中山市後按照有關規定在居住地計生部門進行驗證,並按照證件的管理年限及時換證,積3分。
(2)按照政策自覺落實長效避孕節育措施,上環積10分、結紮積25分。
(3)每年按照要求參加居住地計生部門組織的孕情檢查3次,滿1年積10分,滿2年積15分,滿3年及以上積20分。
(4)申請人夫妻雙方無違法生育行為積100分。
(5)申請人夫妻有違法生育行為,均已接受處理完畢積60分;部分接受處理的積20分。
(4)和(5)項積分只計入積分入學總積分。
(二)急需人才積分。
得分標準:屬於中山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緊缺適用高層次人才積50分;屬於鎮區經濟社會發展急需人才積20分。按最高得分項目計分,不累積計分。
(三)專利創新積分。
得分標準:近5年內獲得國家發明專利者積30分,獲得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者積10分。擁有多項專利的可累計積分。
(四)表彰獎勵積分。
得分標準:個人在廣東省範圍內,獲得縣級黨委政府、處級部門表彰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的,每次積30分,最高不超過60分;獲得地級以上市黨委政府或廳級以上部門表彰嘉獎或授予榮譽稱號的,每次積60分,最高不超過120分。在中山工作生活期間獲得縣處級獎勵的每次再積10分,最高不超過20分;獲得地廳級以上獎勵的每次再積20分,最高不超過40分。中山市鎮區黨委(黨工委)、政府(辦事處)表彰獎勵按縣處級級別積分。
(五)社會貢獻積分。
得分標準:近5年內在廣東省從事社會服務按以下標準計分。
1.參加志願者等工作服務每滿50小時積2分,參與禁毒宣傳和網路文明志願服務每滿25小時積2分,最高分限10分;在中山市內參加志願者等工作服務每滿50小時再積2分,額外積分最高限10分。
2、在中山市安全監管局註冊登記的安全生產義務宣傳員,參加安全生產義務宣傳工作每滿50小時積2分,最高限10分。
3.個人捐贈每滿1000元積2分,最高分限10分;接受捐贈的單位必須是政府認定的慈善組織;捐贈行為發生在中山市內的每滿1000元再積1分,額外積分最高限5分。
4.無償獻血每滿200CC積2分,最高分限10分;無償獻血行為發生在中山市的每滿200CC再積1分,額外積分最高限5分。
5.按有關規定在中山市積極舉報火災隱患或違法犯罪線索的,經核查屬實後,每宗積0.3分,最高限20分。
6.提交積分制管理申請時,擔任中山市流動人口和出租屋服務管理兼職聯絡員,且在聘期內的,積5分;在中山市各企業擔任初級安全主任的,積5分;擔任中級註冊安全主任的,積10分;擔任高級註冊安全主任的,積15分。
7.在全市兩新組織中充分發揮先鋒模範作用,積極參與各項社會服務,在中山市兩新組織黨員積分服務網取得相應積分的,每滿1000積分積0.5分,最高限30分。
8.在中山市成為中華骨髓庫捐獻志願者積10分,成功實現骨髓(造血幹細胞)捐獻積50分(此項積分不受近5年限制)。
9.在中山市從事環衛工作滿3年積15分,每增加1年再積5分,最高限30分。
(六)投資納稅積分。
得分標準:
1.在中山市個人投資(以工商登記註冊資本及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的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為依據)10萬元起計分,投資每滿10萬元積1分。
2.近5年內(稅款所屬期),個人在中山市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款每滿1000元積1分,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累計繳納除個人所得稅外的其他稅款每滿1萬元積1分(個人繳納的其他稅款以經營實體中個人的出資比例計算)。
(七)衛生防疫積分。
得分標準:
1.自覺為子女參加計畫免疫的,積1分。
2.自覺參加婦幼保健(具體項目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實施),積1分。
3.婚前自願參加婚檢的,積1分。
4.按崗位要求辦理從業健康證的,積1分。
(八)兒童隨行卡辦理積分。
得分標準:主動到流動人口管理部門為子女辦理登記手續,並領取《十六周歲以下兒童隨行卡》的,積3分。
(九)住房公積金繳交積分。
得分標準:
1.按規定在本市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的,積3分。
2.在本市按月繳交住房公積金的,每繳交一個月積0.1分,累計最高限12分。
(十)社會教育積分。
得分標準:積極參與社區活動、社會教育培訓,提升自我素養,獲得中山市青年社區學院頒發或中山市正處級部門、鎮區黨委(黨工委)、政府(辦事處)認可的結業證書,每次積4分;不同類別的課程培訓結業可累計積分,最高限20分。
(十一)基礎教育積分。
得分標準:
1.申請入讀國小一年級的流動人員子女在我市全日制幼稚園(含公辦和民辦)接受學前教育每滿一年積1分,最高限3分。
2.申請入讀國中一年級的流動人員子女在我市全日制國小(含公辦和民辦)連續就讀每滿1年積1分,最高限6分。
此項積分只計入流動人員子女積分入學總積分。
三、扣減分
(一)違反計畫生育政策減分。
減分標準:違反政策生育(含收養)子女的,每生育一個子女扣60分。
(二)違法犯罪減分。
減分標準:
1.近5年內曾受過刑事處罰扣100分。
2.近3年內曾受過行政拘留處罰的,每次扣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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