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威船案

中威船案

中威船案,是指上世紀三十年代,“中國船王”陳順通將兩艘輪船借給一家日本公司,輪船在日本侵華戰爭中沉沒, 1940年代船東陳順通先生就親赴東京要求日方履行兩輪的租船契約, 支付租金,歸還兩輪, 抗戰勝利後,陳順通先生整理了兩輪的全部資料,請求國民政府向日方索賠,第一,歸還兩輪或同等級、同噸位的船舶兩艘;第二,支付截止1946年10月15日兩輪的租金約六百萬美元,兩項請求合計近千萬美元。陳順通先生請求國民政府對日的索賠,即使陳順通先生1949年11月14日在上海過世,該項索賠仍在進行, 直至1952年。 陳家三代人相繼在日本東京、中國上海提起訴訟的一起民事糾紛案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威船案
  • 時間:上世紀三十年代
  • 性質:民事糾紛案件
  • 人物:“中國船王”陳順通
案件背景,首輪敗訴,法律支持,一波多折,終見勝訴,執行判決,解除扣押,家族紛爭,

案件背景

陳順通1897年1月(農曆丙申年臘月)出生於浙江寧波,14歲來到上海闖蕩。1930年,陳順通成立中威輪船公司。1930年,父親陳順通先生向張靜江先生提交辭呈,辭去輪船招商局上海分局副局長。張靜江先生得知我父親欲獨自創業,欲將其所有的“東豐輪”無償贈於我父。我父堅決不收;幾經討論,兩人達成共識:“東豐輪”先過戶於我父親,並更名為“太平輪”,船款按市場價格的50%定於兩年後付清。就這樣我父親在張靜江先生的大力幫助下於1930年9月,投資30萬銀元,在上海四川路開辦了個人獨資的上海中威輪船公司。在其後的幾年裡,陳先後從英國、澳大利亞等國購進“新太平”、“順豐”等輪船,其中“順豐”號當時為中國最大的貨輪。中威公司船隻總噸位達到2萬噸,陳順通成為赫赫有名的“中國船王”。 1936年6月、10月,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與中國中威輪船公司在上海相繼簽訂契約,租用中威公司6000餘噸的“順豐”和5000餘噸的“新太平”兩艘輪船12個月。1937年,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的租船契約已經期滿,“順豐”與“新太平”兩輪卻下落不明。受此影響,以及日本全面發動侵華戰爭等因素,中威公司的海運業務全面停止。 1939年春,陳順通赴日本找到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要求對方給予解釋。1940年9月,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給中威公司復函,稱兩艘輪船於1937年8月被日本海軍在海上“依法捕獲”,日本政府在取得兩輪的所有權後,又將兩輪返租於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因此還一直向日本政府交納租金。 事實上,早在1938年12月,“新太平”號就已在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的營運中,在日本北海道觸礁沉沒。抗戰勝利後的1947年,陳順通通過戰勝國方面渠道獲知,兩艘輪船都在戰爭中沉沒,除1938年沉沒的“新太平”號,“順豐”號也於1944年12月在南中國海觸雷沉沒。此後,陳順通一病不起,1949年11月在上海病逝。逝世前,陳順通立下遺囑,責成其長子陳洽群繼續向日方索賠。
1940年代以及抗戰勝利後直至1952年, 船東陳順通先生的對日索賠。“對日民間索賠第一案”:中國商船被日強征,為何求償難
中威船案
[摘要]1937年,中國籍輪船“順豐”、“新太平”遭日軍捕拿,後相繼在戰爭中沉沒,由此引發長達70餘年的索賠紛爭。這不僅是抗日戰爭期間的眾多悲劇之一,更是牽動當今中日關係敏感神經的事件。
1937年,中國籍輪船“順豐”、“新太平”遭日軍捕拿,後相繼在戰爭中沉沒,由此引發長達70餘年的索賠紛爭,甚至被媒體稱為“對日民間索賠第一案”(精確說,應為船舶索賠勝訴第一案)。這不僅是抗日戰爭期間的眾多悲劇之一,更是牽動當今中日關係敏感神經的事件。
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以日本三井船舶株式會社未遵照2007年該院判決,支付中日戰爭期間租用兩艘中國籍輪船的租金含利息總計29億日元(現值)為由,執行扣押三井船舶所有的礦砂輪“寶鋼精神”號(Baosteel Emotion,載重量226434噸)事件,想必仍然為許多關心中日關係的讀者記憶猶新。然而,中日雙方媒體對該事件的報導重點不僅南轅北轍,也多未能深入理解其來龍去脈以及背後隱藏的歷史意義。特別是對此求償事件的源起——為何有兩艘中國籍輪船在抗戰初期於日本本土遭到扣押,戰後中威輪船公司與中國政府駐日代表團嘗試向日方要求歸還、打撈兩輪及追討租金為何困難重重知之甚少。本文試圖利用檔案重建這段跨越二戰前後數十年的船舶扣押與索償的歷史。
被上海海事法院扣押的日本“Baosteel Emotion”號貨船(資料圖)
中威公司為何將輪船租給日商?
兩輪賠償問題的源起,必須追溯到20世紀30年代初期東亞航運業的特殊生態。相較西方各國,當時的日本航運業很早就走出了世界經濟大恐慌的谷底。隨著日本航運景氣恢復,對於船隻的需求也日益增加,在國內造船供不應求之際,日本航運業者擴大租用外籍輪船以滿足所需。在這些外籍輪船的來源之中,當然包括了一水之隔的中國。
與此同時,雖然正逢20世紀前半葉中國輪船航運業發展相對迅速的階段,但中國輪船航運業正面臨缺乏強有力的大型航運企業、船隻老舊、對外國船隻依賴度過高等問題。其中影響最大的還是以英日為主的強力競爭,特別是九一八事變後日本對華北的經濟影響擴大,許多原本經營華北—東北沿岸航線的中國輪船公司,在日本航商的壓迫下業績更為不振,從而被迫在營運資金上仰賴日系銀行借貸,並逐步依附於日本資本,最後甚至轉型為專門的委託營運(Owner's Managing Agents)公司,將船隻租借給日本業者使用。
中威輪船成立於1930年,創辦人陳順通為浙江鄞縣人,在抗戰爆發前曾擔任上海市輪船業同業公會執行委員,為上海航運界聞人之一。從中威輪船成立到1936年抗戰爆發前夕,該公司陸續添購了4艘輪船,總噸位達12034噸,依據當年上海市輪船業同業公會的調查,在中國籍航運企業中排名第12。
陳順通
被扣事件主角的“順豐”輪,根據台灣“國史館”收藏的檔案顯示,原為1911年德國造船廠建造的鋼質船身貨輪“烏蘇拉立克茂斯”(Ursula Rickmers)號。世界著名的勞氏船舶年鑑(Lloyd's Register of Ships)稱,“烏蘇拉立克茂斯”號在1932年為中威輪船購入之前至少曾轉手三次。
至於“新太平”輪,“國史館”檔案顯示該輪是1902年英國漢米爾頓公司為位於澳大利亞一家公司建造的鋼質船身貨輪“庫令加”號。相較“順豐”號,勞氏年鑑記載“新太平”號在1934年被中威輪船購入之前,僅於1932年換過一次船東。
由此可知,“順豐”與“新太平”皆為相當老舊的輪船,而中威輪船購入它們正反映了20世紀30年代中國重工業發展尚在起步階段,造船工業技術不足,且輪船航運業普遍資金缺乏的問題。但這兩艘船卻成為中威輪船公司經營近海航線的骨幹,如此也能理解陳順通在戰後亟於尋求索回兩輪的原因。
日本扣押“順豐”、“新太平”的導火線:淞滬戰役
在華北水域的中國籍航運企業受到日本航商勢力壓迫的大環境下,1936年6月16日,中威輪船與日本航運公司大同海運會社簽約,以整船包租(charter)的方式將“順豐”號交予大同海運營運一年。10月14日,中威公司又將“新太平”號以相同的方式租給大同海運專營中日間的不定期貨運船班。
1937年8月,淞滬戰役爆發之後,日本專營在華航運的最大企業—日清汽船株式會社遭戰火波及。8月12日夜間,國軍將停泊於日清汽船會社所屬浦東碼頭的船隻予以扣押。隨著淞滬戰事擴大,國軍又在8月17日至24日間將扣留於浦東的“洛陽丸”等6艘輪船鑿沉於黃浦江中以執行封鎖作戰。
為報復國民政府鑿沉日清汽船所屬船隻,日本海軍決定於8月22日上午10時起扣留停泊於日本本土、各殖民地以及偽滿等地的中國籍輪船。
日軍扣押中國輪船命令。資料來源:JACAR(亞細亞歷史資料中心)Ref.C01005619000,昭和12年《陸支機密大日記》第1冊第1號1/2(防衛省防衛研究所)
日軍的這道命令,決定了“順豐”與“新太平”兩輪的命運。 8月22日,距離租約到期僅剩不到一個月的“順豐”輪在大阪遭日軍扣押,同時“新太平”輪亦在八幡被扣。無情的戰火,不僅讓“順豐”與“新太平”陷入敵手,中威輪船的另外兩艘貨輪同遭波及。
為了抗日禦侮,中威的“太平”與“源長”兩輪亦在淞滬戰役爆發之初為國軍所徵用,分別自沉於江陰封鎖線與鎮海要塞,以阻塞河道,遲滯日軍攻勢。結果,中威輪船的船隊在抗戰初期就慘遭全軍覆沒的下場。
事實上,在中日戰爭爆發之初,已有大量中國籍輪船往來於日本本土水域,但與“順豐”“新太平”同時停泊於日本的中國籍船隻中,卻有相當數量安然無恙,日軍不敢動其一絲一毫。
現存於日本防衛省戰史資料中心的舊日本海軍檔案顯示,當日軍決定扣押中國輪船時,曾特別選定“純支那汽船”,並在相關命令中慎重註明“天津附近置籍之船隻除外”。這段話呈現了日本海軍一方面要報復國民政府鑿沉日清汽船所屬船隻,但又不能株連到實際上已受日資滲透之中國船商的投鼠忌器(以已依附於日資的政記輪船為例,該公司船舶即多登記為天津籍)。在層層考量之下,與日方有租賃關係,但並非日人投資的 “順豐”與“新太平”輪,自然就成了為日軍扣留的首選目標之一。
“新太平”輪
兩輪在戰時的命運與沉沒
日本海軍扣留“順豐”與“新太平”兩輪後,由於日本航運業界對船舶需求孔急,很快就移交負責主管日本航運交通的遞信省,然後又分別於1937年10月與11月間先後以定期租賃的方式將“順豐”與“新太平”交由大同海運經營——等於是還給該會社繼續使用。重返大海的兩輪,隨即投入了日本近海航線,載運北海道與九州出產的煤炭往來於日本各大小港口。
然而,“新太平”的命運多舛,它在遭俘一年多之後,就因遭遇颱風而於1938年10月21日觸礁沉沒於伊豆大島北岸的岡田燈塔附近海岸。值得注意的是,1940年間,急於確認“順豐”及“新太平”兩輪行蹤的中威輪船,終於重新聯絡上大同海運,但大同在當年9月輾轉交給中威輪船的照會卻對“新太平”已經沉沒一事隻字未提,僅稱直到當時為止,一直定期將兩輪的租金交付遞信省。
相較早早便意外沉沒的“新太平”,“順豐”的使用期間較長。大約在1939至1940年之交,日方將它改名為“順豐丸”,並轉用於中日航線,往來於安徽馬鞍山等長江流域的鐵礦區與日本本土之間,運輸高品質的中國產鐵砂供日本國內鋼鐵廠之用。到了太平洋戰爭爆發前夕,“順豐丸”被日本陸軍徵用為所謂的“A船”(陸軍運輸船),運輸部隊往來於日本本土和南洋戰場之間。但它最後仍然逃不過戰爭的厄運,1944年12月23日,“順豐丸”滿載日本陸軍部隊從新加坡啟航前往婆羅州古晉。25日凌晨1時39分,它於婆羅州西岸的外海30海里處遭美軍潛艇“頰紋鼻魚”號魚雷擊沉,此時距離日本投降僅剩8個多月。
大同海運社史中的順豐等輪資料。出自:田中正之輔『大道:大同生成の由來、環境、その志向と実踐』
戰後國民政府的索賠
1945年8月,二次大戰結束。身為戰勝國一員的中國亦開始著手調查、追討戰時遭日本擄獲、扣押的國籍船舶。根據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於1949年提出的最終統計顯示,確定下落的被日扣押船隻高達123艘、總噸位215998噸。這相當於1935年中國登記有案之輪船總噸位的30.3%。
正因為抗戰期間中國公、民營航運業者損失甚巨,戰後各航商乃成立民營船舶戰時損失要求賠償委員會,向交通部陳情希望能儘速獲得賠償。
1946年5月,中華民國駐日代表團成立,隨即於次月向負責處理戰後對日問題的遠東委員會(Far Eastern Commission)提出賠償原則,希望包括船舶在內的中國資產,凡是能提出正式證明檔案者,均可向日方要求賠償。隨後,遠東委員會於7月18日正式議決通過“被劫物歸還政策”(Restitution of Looted Property Policy),規定所有在日本領海內之船隻,只要能認明原為盟國登記所有而為“日方或其代理人用詐術或壓力所取得”,應即還各盟國。此外,所有日本領海內損壞及沉沒之被劫船隻,如申請國提出要求,即應儘速打撈修理,並復原至被劫時的狀態。
其實,現存於上海及台灣的檔案顯示,至少在1946年7月中,中方就已經打聽到順豐與新太平輪已經沉沒的風聲。只是從目前已知的檔案來看,只明確提到順豐號的沉沒時間與地點,對新太平號的沉沒時地尚無所悉。 因此1946年7月19日,也就是遠東委員會通過被劫物歸還政策的次日,駐日代表團便迅速去函駐日盟軍總司令部(以下簡稱“盟總”),要求協尋20艘戰時遭日本扣押之中國輪船。在這份清單中,下落仍然不明的“新太平”號正赫然在列。 9月30日,日本政府回報初步調查結果,明白記載“新太平”號已於1938年10月沉沒。但不知何故,盟總似乎直到11月底都還未將收到的訊息轉告中方。
駐日代表團於11月27日去函盟總正式申請歸還。兩天后,民營船舶戰時損失要求賠償委員會向國民政府提出了包括“順豐”與“新太平”在內第一批27艘輪船歸還要求的證明檔案。依據中威輪船提出的償還申請書中英文本,對兩輪的追賠請求主要為以下兩點:
①追還“順豐”與“新太平”兩輪原船,如該兩輪已不存在,則要求按照各輪同級噸位、同等年齡輪船儘速撥賠兩艘。
②由於“順豐”與“新太平”兩輪被扣後,是以定期租賃的形式交與大同海運使用,故中威輪船要求日方支付兩輪自1937年8月被扣起至1946年10月為止之租金。其金額分別為“新太平”號美金2490992元、“順豐”號美金3311414元(按日方使用期間日幣與美金匯率換算)。
這項要求正是長達六十餘年索賠爭訟的原點,日後關於中威輪船與大同海運及繼承了後者的日本航運公司間的法律攻防,都是圍繞著追討這筆租金為核心進行。
大同海運社長田中正之。出自:田中正之輔『大道:大同生成の由來、環境、その志向と実踐』。神戶:大同海運株式會社,1964年。
求償的難點及中方處理陷入停頓的原因
1947年初,“順豐”與“新太平”輪的最後命運越來越清楚。1月14日與17日,盟總先後明確告知中方 “順豐”與“新太平”沉沒的訊息。2月15日,對兩輪完璧歸趙尚抱有最後一絲希望的陳順通致函駐日盟軍總司令麥克阿瑟上將(Gen. D. McArthur),希望盟軍總司令能同意中威輪船取回兩艘被扣船隻,或是以船齡、噸位相似的同級船隻充作替代,並要求日方繳納租用兩艘輪船的租金。3月22日,中威輪船又透過駐日代表團行文要求盟總指示日本政府打撈“新太平”輪。
但盟總於3月24日的回覆中,不僅清楚告知“順豐”與“新太平”兩輪已於戰時沉沒的噩耗,更指稱該公司要求的替代船隻及繳納租金等要求不符合當前的歸還指令。至於中威輪船3月22日提出的打撈要求,盟總民間財產管理局則在6月9日回函駐日代表團,直陳“新太平”輪在1938年觸礁沉沒後,就為日本遞信省管船局所放棄,部分回收的船隻殘骸也早已賣給橫濱的拆船商拆解,故現實上“新太平”輪根本就已片板不存,更遑論打撈。其次,關於“順豐”輪的打撈事宜,盟總也以該輪沉沒於日本領海以外,不符其打撈規定為由駁回了中威的要求。
儘管如此,中威輪船仍鍥而不捨希望能打撈沉船及追討租金,故多次去函外交部等機構要求協助辦理。國民政府外交部與駐日代表團等機構也儘可能配合中威的請求,向美方以及盟軍總部交涉。只是,被劫物歸還政策的修正自
1946年底之後一直因盟國間意見不一而遲滯不前,連帶影響到中國船舶歸還與索賠作業的進展。
1948年7月29日,遠東委員會終於通過修正後的被劫物歸還政策方案,採納了不少中國的意見,特別是取消了原案中飽受各國所詬病的“沉沒船隻打撈費用需在賠償配額內扣除”之規定,改為由日本政府承擔日本領海以內被劫沉船打撈修理等費用。此後,船舶歸還作業進展較為順利,但日本領海以外的被劫沉船打撈能否適用歸還政策的問題,卻因美蘇意見對立而未能列入被劫物歸還政策新案中。因此,順豐輪打撈與追討租金事宜也就繼續懸而未決。
至1950年春,經過努力,日本領海內沉船之中國籍船舶,已有8艘歸還,另有7艘即將修復或核定歸還,但仍有21艘船舶無法打撈修理。至於為數高達69艘的海外沉船,則因盟國間對於沉船打撈修理費用負擔問題的僵局而進展不前。更嚴重的是,盟總轉而要求台灣當局“駐日代表團”同意放棄船隻的打撈與歸還。
1950年8月,盟總來函詢問“駐日代表團”尚未打撈之被劫船舶處理問題,並稱“如二十天內無答覆,即以放棄論”。此時正逢韓戰爆發,日本廢鐵價格高漲,日本廢鐵商有意收購部分沉於日本領海且尚未打撈的中國籍輪船。“駐日代表團”利用這個機會跟盟總最後一搏,在8月29日回函盟軍總部民間財產管理局,聲明所有沉沒於日本領海的中國籍船隻,除了已經歸還或正在談判轉賣者之外,一律不考慮放棄。同時,“駐日代表團”還列出了12艘不願放棄的船隻名稱,其中就包括了“新太平”輪。
儘管“駐日代表團”仍試圖在形式上保留要求打撈及歸還“新太平”等12艘輪船的權利,但盟總的答覆卻相當乾脆。9月25日,盟總再度以日本政府早已放棄“新太平”輪的拖救,且保險商也已將它的殘骸拆解、船貨轉賣為由,變相迫使台灣當局放棄“新太平”輪的打撈與歸還權。
此後,直到1952年台灣當局與日本簽訂“中日和約”放棄對日求償為止,“順豐”與“新太平”輪的租金追討問題一直沒有得到解決。至於陳順通家族20世紀50年代移居香港後重新展開追討訴訟的經過,則是另一個故事了。(文/蕭明禮)
(作者蕭明禮,東京大學綜合文化研究科客員研究員、吉首大學歷史與文化學院特聘教授。學術論文《對日求償順豐、新太平兩輪強征案的歷史考察》完整版刊發於2016年第1期《抗日戰爭研究》。)

首輪敗訴

上世紀五十年代至六十年代,移居香港的陳洽群依照父親的遺囑,繼續與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談判索賠。在多次交涉未果後, 陳洽群只得以大同海運株式會社關於兩輪在1937年8月被日本海軍捕獲的說法為依據,於1962年起轉而與日本政府交涉索賠,並於1964年在東京地方法院起訴日本政府。1974年,法院以“時效消滅”為理由,判定中威公司敗訴。此後,已無力負擔訴訟費用的陳洽群放棄了抗訴權利。 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頒布施行。

法律支持

根據《民法通則》規定,凡是在法律公布前民事權利受侵害未被處理的案件,在《民法通則》頒布後的兩年內提起訴訟都有效。也就是說,中威船案可以在中國本土受理了。再者,鑒於1936年中威和大同的租船契約的簽約地和履行地均在上海,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規定,此契約糾紛案理應受中國法院管轄。 1988年,陳洽群以中威公司的名義,以原承租人大同海運株式會社的債權債務繼承者日本海運株式會社為被告,向上海海事法院提起訴訟。法院經過近兩年的審查後,於1989年正式立案受理。國內30多位民法、海商法、國際法等領域的專家和律師組成船案索賠律師團和顧問團。

一波多折

1989年,日本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被合併到日本奈維克斯海運株式會社,1999年,奈維克斯海運株式會社又被日本商船三井船舶株式會社收購。因此,案件審理期間,被告發生了兩次變更。
因為年代久遠、文書材料浩繁,訴訟期間又發生若干橫生枝節的事件,從原告提起訴訟到法院作出一審判決竟長達20年。
審判過程中,共有5次開庭庭審:1991年8月15日,中威船案第一次開庭。被告要求原告律師迴避,被法院駁回。第一庭審後不到一年,1992年4月,陳洽群病逝前立下遺囑,責成其長子陳震﹑次子陳春秉承陳順通、陳洽群兩代人的遺願,繼續進行訴訟。
1995年1月10日、5月15日,中威船案進行第二次、第三次開庭。1996年5月20日,中威船案第四次開庭,歷時9天審理結束。在此期間,陳氏家族內部就陳順通遺囑真偽進行了另外一場訴訟,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最終判定陳順通遺囑為真實有效。由此,陳洽群及陳震、陳春兄弟訴訟當事人的身份得以再次確認。但是,案件的審理又拖延了7年之久。 2003年11月25日,上海海事法院第五次開庭審理中威船案。法院通知原告中威輪船公司業主繼承人陳洽群之子陳春、陳震做為自然人原告參加訴訟,通知奈維克斯海運株式會社繼承人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作為被告參加訴訟。

終見勝訴

在訴訟期間,原中威輪船公司創始人陳順通的孫子陳震、陳春訴稱,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從1937年8月起再未支付租金,並在契約約定的還船日期之後仍占有和使用兩艘貨輪,直至其沉沒,要求大同海運株式會社賠償其經濟損失312億餘日元,折合人民幣約20億元。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則辯稱,由於兩艘貨輪在1937年分別被日本軍方“拿捕”,後由日本政府占有而導致租船契約終止,當時的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在履行契約期間沒有違約或過錯,不應承擔任何責任。 上海海事法院審理後認為,日本軍方在1937年扣留兩艘貨輪的事實成立,但目前尚沒有可以界定“捕獲”性質的證據,也沒有兩艘貨輪發生轉移登記的證據。同時,1937年7月以後,在戰爭已經爆發的情況下,兩艘貨輪並未按契約約定被安排到安全的海域航行,導致輪船在契約期內被日本軍方扣留,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對此有過錯。此後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在明知船舶所有人為中國公民陳順通的情況下,又繼續占有兩輪,既不及時告知船舶所有人詳情,又不支付契約費用,構成侵權。 由此,法院認為,從租約期滿起至兩輪沉沒期間,大同海運株式會社屬於非法占有兩艘貨輪,應對船舶所有人實際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2007年12月7日,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賠償中方原告日幣29億餘元(約1.9億元人民幣)。原被告雙方均未提起抗訴。根據中國民事訴訟法關於涉外訴訟的規定,如外方被告在收到判決書三十日內不提起抗訴,判決將正式生效。

執行判決

2014年4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法院(簡稱上海海事法院)為執行生效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的有關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嵊泗馬跡山港對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的船舶“BAOSTEEL EMOTION”輪實施扣押。

解除扣押

2014年4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法院為執行生效民事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訴訟特別程式法》的相關規定,對停泊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浙江省舟山市嵊泗馬跡山港的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所有的“BAOSTEEL EMOTION”輪實施了扣押,並向被執行人送達了《執行裁定書》和《限期履行通知書》。
被執行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於2014年4月23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法院《限期履行通知書》的要求,全面履行了生效民事判決確定的全部義務,包括船舶租金及孳息、船舶營運損失及孳息、船舶損失及孳息,總計2,916,477,260.80日元;支付了一、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122,575.41元、申請執行費人民幣298,356元,總計人民幣2,420,931.41元;同時就支付延遲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及其他費用提供了充分可靠並可供執行的擔保。中華人民共和國上海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商船三井株式會社已全面履行了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於2014年4月24日上午8:30時下達裁定,解除對“BAOSTEEL EMOTION”輪的扣押,同時發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家族紛爭

中國船王后人獲日本2.3億賠償 引發家族糾紛
2014年一項具有劃時代意義的戰爭賠償判決,迫使商船三井公司向一名中國船王的後人支付2億餘元人民幣。但這項判決至今卻仍未能執行,就因為一個最平常的原因:圍繞如何分割這筆賠償產生的家族爭鬥。
據英國《金融時報》網站4月26日報導[3],二戰期間,陳順通的船被日本帝國海軍徵用後全部損失。這場官司在東京、上海兩地的法院打了70年,最後以中國船王陳順通的後代獲得40億日元(約2.34億元人民幣)賠償告終,沒想到家族糾紛卻隨之而來。
報導稱,訴訟勝利並沒有帶來歡呼,反而在越來越多的陳氏後人及債權人中間播下了爭執的種子。要求分割賠償的起訴者包括一名債權人,此人聲稱陳順通的孫子欠自己錢(此案已被駁回),另一人則聲稱自己是陳順通的非婚生孫子。
同時,留在中國內地的陳氏家族分支威脅要質疑陳順通幾十年前留下的遺囑。根據這份遺囑,本案所有賠款均交由陳順通長子的定居香港的後人。內地陳氏後人認為,這違反了女性後代平等分配財產的內地法律。
陳順通曾孫陳中威說:“我們尊重法律程式。我們之前是原告,現在成了被告。我們贏了這件案子後,我們依法走程式,但這些人出現了。”
報導稱,20年前在上海,陳順通的遺囑曾成功頂住質疑,但內地的陳氏家族分支正爭取依據中國《繼承法》重啟本案。
內地陳氏後人代理律師、上海市聯合律師事務所的江憲在談及應適用什麼法律時表示:“我認為這是一個非常有意思的法律問題。”是應該適用1949年以前的中華民國法律,還是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如果依照後者,家產應平等分配給男女繼承人。
陳順通的小兒子陳乾康從小在上海長大,他說:“因為中國強大了,我父親租給日本人的船才最終獲得賠償。我相信現在更強大的法律體系也意味著,賠償可以被平等分配。”
報導稱,二戰結束後,中國等國家在與日本實現邦交正常化時,放棄了賠償以換取日方的援助。在亞洲各國法院,遭遇入侵日軍人身虐待的個人尋求賠償時,幾乎沒有成功的先例。陳家的案子是個例外,因為在技術層面上,這是圍繞20世紀30年代租船契約的條款發生的一起商業糾紛。
一些幫助其他中國公民尋求日本企業賠償的活動人士和律師表示,陳家後人的賠償爭奪戰與中威輪船公司最初的索賠一樣不尋常。他們表示,其他索賠案件要求的金額要少得多,而且那些年長的原告們也沒有這么多後代。
維權人士童增在20世紀90年代初首次提議由個人爭取索賠,當時在中國引起轟動,他還曾在陳家訴商船三井案中提供建議。他表示,陳家的這場糾紛“令人遺憾”。
童增說:“我很高興能在對日訴訟案件中起到幫助作用。但我無法幫助他們解決賠償分割問題。”
船王后人討回兩億賠償款家族內部爆發財產爭奪戰[4]
經過近80年的不懈爭取,民國時期的船王陳順通的後人,終於從日本方面,爭取到了當年日方租用船隻的賠償款。
當年的船王陳順通早已作古,其後接力索賠的長子陳洽群也已過世,孫輩的陳春在2012年也去世了。為了這場勝利,陳家付出了四代人的努力。
只是,這筆賠償款應該歸屬於誰,卻引發了家族內部的爭議。
船王唯一在世的兒子陳乾康老人認為,父親臨終時將所有的財產都歸屬於母親,所以這筆賠償款屬於遺產,應在家族內部安排繼承。而一直以來進行追討賠款的陳順通長子陳洽群一方卻不這么認為,據陳洽群一方後人稱,根據船王當年的遺囑,當年涉事船隻的權益都歸屬於陳洽群。
往事如煙,孰是,孰非?往事前塵
時間回到1936年。當時,陳順通先生是國內著名的航運大亨,被稱為民國時期的一代船王。這一年,陳順通創辦的中威輪船公司,與日商大同海運株式會社(以下簡稱“大同海運”)就日方租賃中威輪船公司所有的“順豐”“新太平”兩艘輪船,簽訂了為期一年的租船契約。
只是,時局變幻。第二年,抗日戰爭爆發。
戰局之下,日商大同海運,既不向陳順通和中威輪船支付租金,也不歸還船隻。
直到1940年,中威輪船公司接到了大同海運的通知,稱兩艘船都被日軍所徵用。
此後多年間,陳順通多次赴日本和大同海運交涉,希望能夠要回輪船,但是都沒有結果。
抗戰勝利後,陳順通通過關係,致函駐日盟軍司令麥克阿瑟,希望能夠經盟國占領軍將兩艘船隻要回。
麥克阿瑟回函,兩艘輪船已經滅失,建議陳順通“尋求除實物以外的補救之道”。
在蒐集了相關證據後,陳順通在1947年向國民政府提交了兩輪船的索賠請求,並且獲得批准。
由國民政府的外交部向盟軍最高司令部提出:第一,歸還兩艘輪船或者歸還同等級、同噸位的船舶兩艘;第二,支付兩艘輪船截至1946年10月15日的租金約600萬美元。兩項要求合計價值一千萬美元。
時局又變。
1949年11月14日,陳順通故世。
此後,由陳順通的長子陳洽群(又名“陳甫康”)接手處理家族在海外的全部財產,包括繼續向日方進行索賠。
1958年,陳洽群赴港處理兩艘船舶的問題。
1971年,陳洽群在日本提起訴訟。此案還曾獲得周恩來總理的批示,指示有關部門支持這場訴訟。
1974年,日本東京地方裁判所以“時效消滅”的理由,判決陳家敗訴。
1985年,陳洽群中風。
1990年,陳洽群的兒子陳震、陳春,以香港中威輪船公司的名義,在上海海事法院再次起訴日本方面,進行索賠。
1992年,陳洽群逝世。
經過漫長的審理,直到2007年,上海海事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陳家勝訴。
2010年,上海市高院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2014年4月19日,上海海事法院扣押日本商船三井株式會社 (大同海運株式會社最後被納入了三井集團)的一艘輪船。
中方此舉最終迫使三井株式會社履行中方的判決,賠償40億日元。家族紛爭
經過將近80年的爭取,終於得到了一個公正的結果。
得到訊息後,陳順通的三兒子、83歲的陳乾康跪在父親的遺像前,哭告父親,終於討回了公道。
賠償官司勝利了,但是在陳氏家族內部,紛爭卻剛剛開始。
這場賠償官司由陳洽群的兒子陳春、陳震以香港中威輪船公司的名義提出,後來法院在審理時認為,陳洽群創辦的香港中威輪船公司,與當年陳順通在上海創辦的上海中威輪船公司並不是一家公司,所以沒有資格進行索賠,因此,這場官司最後是以陳震、陳春為原告進行。
在上海海事法院對日方採取強制執行後,賠償款也最終支付給了陳震、陳春一方。
價值2億多人民幣的巨額賠償,究竟是否應該歸屬於陳震、陳春,還是在家族內部進行分配?陳氏家族內部,產生了巨大的分歧。
陳乾康告訴記者,兩個侄子提出訴訟,並沒有通知他這個叔叔,他是通過媒體的報導,才知此事。
此後,他委託了律師,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共同成為原告的請求,其間,庶母楊錦文(陳順通的妾)、兩個妹妹陳愛棣和陳如麗也委託他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請成為共同原告。
2005年,陳乾康再次提出成為共同原告的申請。
2005年11月,上海海事法院書面回復陳乾康,稱“本院受理的是船舶出租人和指定行使索賠權的人提出的租船契約糾紛,該案並不涉及除出租人之外的財產所有人以及財產所有權的分割和繼承。”依此,沒有同意陳乾康的再次申請。
2010年,對日索賠案終審後,上海海事法院再次召集陳乾康等人談話。
法官告訴陳乾康等人,該案的原告陳震、陳春只是代為行使索賠權,並不代表 該財產是兩人所有,陳氏家族的其他成員如果對財產的分割、繼承有爭議,可以向地方法院提出。
陳乾康告訴記者,當年,大哥陳洽群赴港,是受了母親戴芸香(陳順通的妻子)的委託,負責處理與日方之間的船舶租賃糾紛。
陳乾康還告訴記者,父親去世時,曾經留下遺言,所有的財產歸妻子戴芸香所有,但是由於母親是文盲,所以委託了大哥處理財產問題,僅僅算上父親在香港一地的財產,就有上百萬美元之巨,這筆錢也成為了日後陳洽群及其後人追討船舶賠償款的經費來源。
“但是這筆錢,大哥那一房從來沒有公開賬目,也沒有說明過使用的情況。”陳乾康說。遺囑爭議
陳中威是陳氏的第四代、陳洽群的孫子、陳春的兒子。父親過世後,他繼續對日索賠的事情。
記者數次與陳中威進行聯繫,但是對方婉拒了採訪請求。在簡訊中,陳中威一開始表示,自己工作太忙,所以無法接受採訪。
記者詢問陳氏家族對於賠款分配的爭議問題。他在簡訊中委婉表示,訴訟的成功,是其祖父陳洽群不屈不撓爭取的結果,也是陳洽群的兩個兒子,奔波三十多年,爭取回來的公道,“兩份遺囑,四代堅持,歷史面前,無須爭議”。
一份據稱是陳順通的遺囑,曾經引發了陳乾康和陳春之間的一場官司。
根據這份遺囑,陳順通將兩艘被日方租賃的船舶“新太平輪”和“順豐輪”的權益全部交給長子陳洽群。這也成為了陳洽群後人追討賠償的法律依據之一。
1996年,陳乾康告上了法庭,稱陳洽群偽造陳順通的遺囑。1996年9月,上海市中級法院作出判決,認為這份陳順通的遺囑無效。
其後,上海市高級法院在二審中推翻了一審判決,駁回了陳倩康、陳愛棣、陳如麗提出的代書遺囑系偽造而無效的訴訟請求。
在採訪中,陳乾康堅持這份遺囑是偽造的。
賠款是否應該在家族內分配?
根據陳家提供的資料,陳順通總共有七個子女,其中,長期以來堅持對日索賠的陳洽群是其長子,而陳乾康則是三子,還有三個女兒仍然在世。
陳中威則是陳洽群次子陳春的兒子、陳乾康的侄子。
陳乾康的兒子陳經緯告訴記者,一些報導中稱因為陳氏家族內部沒有解決好分配的問題,導致賠償款的執行無法落實,這點不符合事實。賠償款早已執行,只是日方的賠償現在全在陳洽群長子陳震的賬上,而陳洽群一房認為賠償款都是他們的,與陳順通的妻子、妾以及其他子女無關。
2016年4月,陳乾康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要求對賠償款重新進行分配。
陳乾康在申訴中提 出,陳氏家族的對日索賠是家族一致對外的過程,陳順通準備的索賠證據成為陳氏家族索賠的主要依據,陳順通生前留下的百萬美元 遺產,也成為了陳氏家族對日索賠的重要資金保障,而陳洽群、陳震、陳春只是代表了陳氏家族代為行使索賠權。上海海事法院審理的中威船案不涉及所得賠償的分割和繼承。
陳乾康認為,當年的中威輪船公司是父母的夫妻共同財產,所以母親和庶母在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權利理應得到法律保護。(李鋼)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