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財政農作物良種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中央財政農作物良種補貼資金管理辦法是2009年12月14日財政部 農業部聯合發布的。

2016年6月23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財政農作物良種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 類型: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財政部 農業部
  • 發布時間: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 是否有效:廢止
通知信息,辦法全文,

通知信息

財政部 農業部關於印發《中央財政農作物良種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農[2009]4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農業(農墾)廳(局、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農業局:
根據國家支農惠農政策,中央財政設立了農作物良種補貼資金,支持農作物良種推廣,提高農作物產品品質和產量,鼓勵農民使用良種和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為了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適應全國農業生產中良種推廣的需要和國家良種補貼政策變化的要求,財政部、農業部總結近幾年農作物良種補貼資金管理使用中的情況,在對原有相關辦法進行修訂補充和完善的基礎上,制定了《中央財政農作物良種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現將《中央財政農作物良種補貼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反饋到財政部、農業部。
附屬檔案:中央財政農作物良種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中央財政農作物良種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央財政農作物良種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良種補貼資金)管理,支持農民(含農場職工,下同)使用良種和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加快農作物良種推廣,提高農作物產品品質和產量,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作物良種,是指經國家或省級農作物品種審定委員會審定,適合推廣套用,符合農業生產需要和市場
前景較好的農作物品種。
中央財政補貼的農作物品種包括水稻、小麥、玉米、大豆、油菜、棉花和國家確定的其他農作物品種。
第三條 財政部、農業部共同組織落實良種補貼政策,指導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農業部門(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農業部門,下同)做好組織實施管理工作。各級財政、農業部門應當明確分工,落實責任,加強協調,密切配合。
財政部門負責落實良種補貼資金預算,會同農業部門制定資金分配方案,撥付補貼資金,監督檢查補貼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等。
農業部門負責良種補貼政策具體組織實施管理工作,編制實施方案,核定良種補貼面積,推介展示良種,組織生產管理、技術培訓和提供諮詢服務,監管實施過程,評估實施效果等。
第四條 農業部會同財政部下達年度實施指導意見,指導意見內容包括補貼農作物品種、補貼面積、補貼標準和補貼資金規模等。省級農業、財政部門組織編制年度實施方案,並按規定時限報送農業部、財政部備案。實施方案內容包括良種推介品種、良種種植面積、補貼資金數額、補貼資金髮放方式、落實管理責任的具體措施及其他相關資料。
各墾區(農場)按照財務隸屬關係向農業、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實施方案。
第二章 良種的推介與管理
第五條 省級農業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全國優勢農產品區域布局規劃》的要求,推介適宜本地區種植的農作物良種,發布農作物良種補貼品種目錄,隨年度實施方案上報農業部備案。
第六條 各級農業部門按照尊重農民意願、遵從品質優先、遵守市場公開的原則,積極引導農民在發布的品種目錄內選擇使用農作物良種。不得採取強制方式干預農民自願選種。
第七條 各級農業部門會同工商、質檢、公安等部門,加強農作物種子市場監管,做好良種的市場供應,監督檢驗種子質量,防止假冒偽劣種子進入生產領域,堅決打擊坑農害農等違法行為。
第三章 良種補貼資金補貼的範圍和方式
第八條 良種補貼資金的補貼對象是在農業生產中使用農作物良種的農民。
良種補貼範圍是國家規定補貼品種的種植區域。全覆蓋補貼品種的範圍按補貼品種的實際種植面積核定;未全覆蓋補貼品種的範圍由農業部、財政部根據國家政策確定。
鄉級農業管理機構、財政所組織全覆蓋品種補貼面積的村級登記、核實、公示,匯總審核後上報縣級農業、財政部門。縣級農業、財政部門對鄉鎮上報的補貼面積審核確認後,匯總上報省級農業、財政部門。省級農業、財政部門對各縣上報的補貼面積審核確認後,匯總上報農業部、財政部。
地方各級農業、財政部門應逐級分解安排農業部、財政部當年下達的未全覆蓋補貼品種的種植面積。
第九條 良種補貼標準由財政部、農業部根據國家政策確定。補貼標準是:早稻10元/畝,中稻、晚稻15元/畝,小麥10元/畝,玉米10元/畝,大豆10元/畝,油菜10元/畝,棉花15元/畝。良種補貼標準如有調整,按新標準執行。
水稻、玉米、油菜採用現金直接補貼方式,具體發放形式由各省按照簡單便民的原則自行確定。
小砉、大豆、棉花採用現金直接補貼或差價購種補貼方式。採用差價購種補貼的,由省級農業、財政等部門組織良種的統一招標,中標單位實行統一供種,供種單位登記銷售清冊,購種農
民簽字確認。
第十一條 全覆蓋補貼品種的補貼資金,煙財政部根據農業部對各省上報的補貼資金使用情況、農作物實際種植面積的審核意見和國家統計局發布的相關統計數據撥付。地方財政部門應將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兌付到農民手中。形成的結餘結轉下年使用。
未全覆蓋補貼品種的補貼資金,財政部按照當年確定的補貼品種、補貼面積和補貼標準撥付。
實行招標統一供種方式的,省級財政部門按中標單位的供種量預撥70%補貼資金。其餘30%的補貼資金,省級財政部門根據農業部門審核確認的供種清冊和無種子質重問題書面意見於播種後與中標單位結算。
第十二條 省級農業、財政部門年終前將當年補貼政策落實情況總結報送農業部、財政部。總結內容包括當年良種實際種植面積、實際補貼面積、補貼資金髮放方式和補貼資金髮放情況等,並對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三條 良種補貼資金髮放實行村級公示制,公示的內容包括農戶良種補貼面積、補貼品種、補貼標準、補貼資金數額等。鄉級農業管理機構、財政所組織村級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七天。公示期間,應當聽取農民民眾的意見,接受民眾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四章 良種補貼資金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良種補貼政策實施範圍內的縣級農業和財政部門應當會同統計、監察等部門組成良種補貼政策實施領導小組,並設立辦公室,具體負責農作物良種補貼政策的實施和監督工作,組織鄉鎮開展農作物補貼面積登記、公示和複查核實工作。建立農作物良種補貼信息管理檔案,內容包括縣、鄉、村分戶農作物補貼面積、補貼資金、補貼品種等信息。
各級農業部門和財政部門應設立並公布良種補貼政策監督電話,受理政策諮詢、查證舉報事項,對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及
時嚴肅查處。
第十五條 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安排必要的工作經費。主要用於補貼品種的推介展示宣傳、補貼面積核實、補貼資金髮放和補貼信息檔案的建立和項目實施監督檢查等管理支出。嚴禁擠占挪用中央財政補貼資金用於工作經費。
第十六條 任何地方、單位和個人不得虛報良種補貼面積,不得套取、擠占、挪用補貼資金。對違反本款規定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 2 7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理、處罰和處分。 .
第十七條 各地應當通過多種媒體向廣大農民、基層幹部以及社會公布、宣傳農作物良種補貼政策,調動農民使用良種、發展糧棉油生產的積極性,營造良好社會氛圍,推動良種補貼工作的順利井展。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省級財政、農業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和農業部備案。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農業部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29日財政部、農業部發布的《農作物良種推廣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4]16號)、2004年4月5日財政部、農業部發布的《水稻良種推廣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農[2004]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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