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與地方權力劃分

中央與地方權力劃分是指憲法和有關法律就國家權力的行使和運用在中央和地方間的配置,一般表現為中央國家機關和地方國家機關享有不同範圍、不同效力的職權。不同國家結構形式的國家,中央與地方權力的劃分是不相同的。

中央與地方權力的劃分,往往被稱為地方分權。西方有些政治學家將地方分權的模式分為三種: 1,政治式的地方分權,存在於聯邦制國家,其特點是地方在財政上高度自由,地方政府首長由地方選舉產生; 2,行政式的地方分權,其特點是地方政府的法律基礎在於中央政府,地方從屬於中央,但並非完全依附中央、在財政上享有部分自主權,地方政府首長有時依選舉產生,有時由中央任命;3,行政權轉讓式的地方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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