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

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是為保證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業務的正常進行,維護廣播電視播出秩序,加強對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的管理而制定的法規,2004年11月2日,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局務會議通過,2004年12月15日發布,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管理辦法
  • 實施日期:2004年12月15日
  • 發布機構: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
  • 發布日期:2004年11月15日
內容解讀,政策全文,

內容解讀

無線覆蓋工程要在2008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國3325座大中功率無線發射台(站)、6000多部轉播中央第一套廣播節目、中央第一套和第七套電視節目的電視、調頻和中波發射機的更新改造和加強運行維護任務,中央第一套廣播節目、中央第一套和第七套電視節目的人口覆蓋率要分別達到84%、82%和68%,提前實現“十一五”中央廣播電視節目無線覆蓋規劃目標,確保讓廣大農民民眾收聽收看到北京奧運會的節目。
精心組織,加快建設。總局已經成立了農村中央廣播電視節目無線覆蓋工程指揮部,總局領導親自掛帥,計財司、科技司、監察局等有關部門參加,建立了兩周一次的無線覆蓋工作例會制度。具體分工是:計財司負責組織發射機的招標採購和工程建設的管理,包括工程建設進度、工程質量和補助資金的落實;科技司負責工程技術質量的管理,包括招標檔案中技術指標的確定、對發射機生產及現場安裝調試進行全過程技術監理和技術驗收;監察局負責工程設備招標採購、專項資金使用等全過程的監督。同時,總局還要組織設計院、廣科院等單位抽調專業技術人員組成巡視督導組,及時指導各地工程建設。
為確保工程整體進度,在這次開會前,總局已經提前啟動了無線覆蓋發射機的招標採購工作,完成了今年第一階段電視、調頻、中波發射機的招標採購。

政策全文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令
(第 45 號)
局長:徐光春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保證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業務的正常進行,維護廣播電視播出秩序,加強對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的管理,根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以下簡稱無線傳輸覆蓋網)包括廣播電視發射台、轉播台、差轉台、收轉台(站)、微波站、節目傳送台(站)、廣播電視衛星、衛星地球站、監測台(站)等部分。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是指利用無線傳輸覆蓋網傳送廣播電視節目信號的活動。
第三條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廣電總局)負責全國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的管理工作,根據廣播電視的發展需要,負責組織制定全國無線傳輸覆蓋網規劃,審批廣播電視節目無線傳輸覆蓋業務,指配廣播電視專用頻段的頻率(以下稱廣播電視頻率),並對全國無線傳輸覆蓋網進行管理。
地方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無線傳輸覆蓋網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無線傳輸覆蓋網由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建,並應確保本行政區域內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的安全和質量。
第五條 無線傳輸覆蓋網的工程選址、設計、施工、安裝,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並由依法取得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工程建設和使用的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有關規定。
第六條 國家對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使用廣播電視頻率、購買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以及遷建無線廣播電視設施實行許可制度。
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期限辦理有關許可事項。
許可證由廣電總局統一印製,嚴禁偽造、翻印、塗改、出租、轉讓。
第七條 國家嚴禁在無線傳輸覆蓋網中傳送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禁止的內容。
第二章
第八條 利用地面無線、微波、衛星等方式從事廣播電視節目傳輸覆蓋業務的,須按本辦法規定領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
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開展業務的,應於屆滿前6個月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手續。
第九條 下列機構可以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
(一) 經廣電總局批准設立的廣播電視播出機構;
(二) 經廣電總局批准設立的廣播電視影視集團(總台)及所屬機構;
(三)具有無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能力的國有或國有控股機構。
第十條 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二)符合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網的總體規劃和業務要求;
(三)具有必要的設計檔案或技術評估報告和基本建設資金、穩定的經費保障;
(四)有必要的工作場所,工作環境安全可靠;
(五)如申請地面無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業務,還應符合地面廣播電視覆蓋網的技術規劃要求;
(六)傳輸的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來源合法。
第十一條 申請《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應當提供以下檔案:
(一)申辦機構的基本情況、法人資格複印件;
(二)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業務申請表;
(三)擬採用的傳輸覆蓋方式、範圍、服務區域和節目內容;
(四)技術方案和技術安全保障機制;
(五)資金保障及來源;
(六)合法廣播電視節目信號來源、傳輸方式、傳輸範圍的證明;
(七)本級人民政府同意開展業務的檔案。
申請經營國內廣播電視節目衛星傳送業務的,還應提供下列檔案:
(一)合法廣播電視節目來源、傳輸方式、傳輸範圍的證明;
(二)確保廣播電視傳輸安全的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
(三)衛星的軌道位置、轉發器編號、極化方式、符號率、頻率以及入網測試情況;
(四)安全播出、運行維護制度;
(五)專業技術人員和設備情況;
(六)經費保障情況、工作環境情況。
第十二條 下列業務,由申請單位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逐級審核後,報廣電總局審批,領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
(一)中、短波廣播;
(二)調頻、電視廣播(使用發射機標稱功率50瓦(不含)以上發射設備);
(三)調頻同步廣播;
(四)地面數字聲音廣播和電視廣播;
(五)多工廣播;
(六)利用微波傳輸廣播電視節目且覆蓋區域涉及兩個(含)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上的。
第十三條 廣電總局委託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以下業務,申請單位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逐級審核後,報請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領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
(一)申請利用微波傳輸廣播電視節目且覆蓋區域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
(二)使用小功率調頻、電視發射設備(發射機標稱功率50瓦(含)以下)進行廣播的。
第十四條 開展廣播電視節目衛星傳輸業務的,應當向省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核後,報廣電總局審批,領取《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
第十五條 為保證廣播電視傳輸安全,廣電總局指定國有廣播電視機構根據廣播電視衛星傳輸覆蓋的總體規劃,統一代理用於傳輸廣播電視節目的衛星轉發器租用或使用事宜。任何未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單位不得擅自租用或使用衛星轉發器傳輸廣播電視節目。
第十六條 為保證廣播電視節目傳輸安全,廣電總局可以要求更換或關閉傳輸廣播電視節目的衛星轉發器。
第十七條 《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應當包含實施傳輸覆蓋業務的方式、主體、傳輸覆蓋的節目內容、傳輸覆蓋的範圍、技術手段、工作頻段等內容。持證單位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事項從事廣播電視無線傳輸覆蓋業務。
第三章
第十八條 具有《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單位,申請使用微波、衛星非廣播電視頻率等傳輸廣播電視節目,向國家或者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頻率使用手續。
第十九條 具有《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的單位,申請使用廣播電視頻率傳輸廣播電視節目,應提供以下檔案:
(一)廣播電視頻率申請表;
(二)申請使用的廣播電視頻率涉及修改和調整廣播電視覆蓋網規劃的,提供技術評估報告和與相關部門或單位的協調檔案;
(三)相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審核意見。
第二十條 依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至五項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傳輸業務許可證(無線)》的單位,如需申請使用廣播電視頻率,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逐級審核後,報廣電總局審批,領取《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甲類)》。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開展業務的,應於屆滿前6個月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手續。
第二十一條 依本辦法第十三條第二項取得《廣播電視節目傳輸業務許可證(無線)》的單位,如需擬申請使用廣播電視頻率,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逐級審核後,報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領取《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乙類)》。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有效期屆滿需繼續開展業務的,應於屆滿前6個月按本辦法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手續。
第二十二條 獲得《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如需設定無線電台,應向國家或者省級無線電管理機構辦理電台執照。
第四章
第二十三條 持有《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的單位,如需購買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應當向核發其《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的機關申領《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訂購證明》(以下簡稱《訂購證明》),並提交以下檔案:
(一)訂購證明申請表;
(二)《廣播電視節目傳送業務經營許可證(無線)》、《廣播電視頻率使用許可證》複印件;
(三)相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核意見。
第二十四條 無線傳輸覆蓋網中使用的發射設備必須具有國家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准證和廣播電視設備器材入網認定證書。
第二十五條 生產企業應嚴格按照《訂購證明》所載明的技術參數生產和銷售發射設備,並在設備上加貼《訂購證明》編號,同時將《訂購證明》回執寄回核發《訂購證明》的行政機關。訂購證明作為企業生產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的憑證存檔備查。
第二十六條 無線廣播電視發射設備安裝完畢後,設定該發射設備的單位須在20日內向核發其《訂購證明》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由相應的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或其委託的機構負責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後,發射設備方可投入正式運行。
第五章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保護廣播電視設施的義務。縣級以上廣播電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所管轄的廣播電視設施的保護工作,並採取措施,確保廣播電視設施的安全。
第二十八條 因重大工程項目或當地人民政府認為需要搬遷無線廣播電視設施的,城市規划行政部門在審批相關城市規劃項目前,應事先徵得廣電總局同意。遷建廣播電視設施,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城鄉建設總體規劃和國家有關規定;
(二)滿足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的技術條件和基礎設施;
(三)滿足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業務要求,避開各種干擾源;
(四)周圍環境符合國家有關環境電磁波防護標準;
(五)確保廣播電視設施的各項效能的要求。
第二十九條 申請遷建無線廣播電視設施的,應提交下列檔案:
(一)設定無線廣播電視設施的批准檔案和申請遷建的理由;
(二)城市規劃部門的意見;
(三)當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檔案;
(四)廣播電視傳輸覆蓋技術評估報告。
第三十條 申請單位應當向所在地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經逐級審核後,報廣電總局審批。
第三十一條 遷建工作應當堅持先建設後拆除的原則。遷建所需費用由造成廣播電視設施遷建的單位承擔。
第六章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的,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處罰。
第七章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廣電總局《廣播電視無線電管理暫行辦法》(廣發技字〔2001〕81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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