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重點產業轉型升級與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2013年11月29日,財政部以財企〔2013〕389號印發《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重點產業轉型升級與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支持內容及方式,項目申報、審核及立項,資金撥付及使用,項目跟蹤管理,監督檢查,附則7章35條。《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重大技術創新及產業化資金管理辦法》(財企〔2010〕153號)予以廢止。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重點產業轉型升級與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 外文名:The central focus of state capital budget funds industry to upgrade and develop management practices
  • 發布機關:財政部
  • 發布時間:2013年11月29日
  • 法令號:財企〔2013〕389號
  • 實施對象: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
  • 實施對象:中央管理企業
基本信息,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支持內容及方式,第三章 項目申報、審核及立項,第四章 資金撥付及使用,第五章 項目跟蹤管理,第六章 監督檢查,第七章 附 則,

基本信息

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重點產業轉型升級與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企〔2013〕389號
有關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中央管理企業:
為支持中央企業重點產業轉型升級與發展,規範資金管理,我們制定了《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重點產業轉型升級與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重點產業轉型升級與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2013年11月29日

管理辦法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重點產業轉型升級與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重點產業轉型升級與發展資金(以下簡稱產業升級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根據《國務院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意見》(國發〔2007〕26號)和國家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產業升級資金是由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安排,專門用於支持中央企業按照國家有關產業發展規劃,解決制約產業轉型升級與發展的關鍵技術難題,實現重大戰略產品突破,推動產業轉型升級與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產業升級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符合規劃、突出重點、建立機制、規範透明”的原則,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導向作用。
第四條 產業升級資金建立項目責任管理制度和績效評價制度,加強項目過程管理和實施效果評價。
第五條 財政部負責資金的預算管理及資金撥付,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項目申報,並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等有關部門(以下簡稱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確定年度支持重點領域,組織項目評審,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持內容及方式

第六條 產業升級資金主要用於支持裝備製造、生物醫藥、現代種業、鋼鐵、石化、有色金屬等關係國家戰略的重點產業轉型升級與發展。
第七條 產業升級資金重點支持中央企業依託企業技術和資源整合優勢,推動產學研用相結合、關聯產業相協調,開展從關鍵核心技術研發、試驗測試、新產品試製、產業化建設到新產品推廣、套用及服務的全過程產業升級活動。
第八條 產業升級資金優先支持中央企業牽頭組織科研院所或其他企業共同開展的協同創新項目。
第九條 產業升級資金採取資本投入方式,資本投入額度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資額的30%。
產業升級資金對單個項目的支持額度一般不超過3億元,對總投資額較大的重點項目,支持額度可適當放寬,最多不超過5億元。
第十條 產業升級資金支持的項目執行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最長不超過5年。財政部根據項目年度執行計畫和實際執行情況,按年度撥付產業升級資金。

第三章 項目申報、審核及立項

第十一條 財政部及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狀況、產業發展規劃和重點,聯合發布年度項目申報通知,明確當年資金支持重點,部署項目申報工作。
第十二條 中央企業集團公司按照申報通知要求,根據國家重點產業發展規劃,組織所屬企業項目申報工作,經審核並按重要性、緊迫性排序後,將申報材料報送財政部。
協同創新項目由牽頭組織的中央企業負責項目申報。
第十三條 中央企業應按照新增項目、延續項目分類申報。新增項目是指本年度新申請列入產業升級資金預算的項目;延續項目是指以前年度已獲產業升級資金立項,按照資金支持計畫需在本年度繼續予以支持的項目。
第十四條 申報新增項目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有關產業發展規劃;
(二)符合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持方向;
(三)屬於企業經批准的主營業務範圍;
(四)企業在項目領域具有技術、人才優勢;
(五)技術水平國內領先,與國際發展方向接軌;
(六)項目申報通知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五條 申報新增項目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央企業集團公司資金申請檔案及《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重點產業轉型升級與發展資金項目申請表》(附屬檔案1,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申報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包括項目背景、立項依據及批准檔案,國內外相關產業發展現狀與發展趨勢、企業現有工作基礎等內容;
(三)項目已享受國家政策扶持情況;
(四)項目預計完成時間及預期達到的成果;
(五)具體實施方案和實施計畫;
(六)項目投資預算、資金籌措方案和資金使用計畫;
(七)協調創新項目需提交協同創新內容及支出計畫;
(八)經審計的企業上一年度財務報表和審計報告;
(九)中央企業集團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經理辦公會等出具的同意注(增)資的書面材料;
(十)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十六條 申報延續項目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央企業集團公司資金申請檔案及《申請表》;
(二)項目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包括執行情況和取得的階段性成果、資金到位情況和使用情況、實施計畫和預期成果調整建議等內容;
(三)本年度項目實施計畫和資金使用計畫;
(四)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等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組織專家或行業協會、中介機構,採取材料審查、現場調查、專家論證等方式,對企業申報新增項目進行審核,並根據審核結果,向財政部提出新增項目立項建議和延續項目執行情況評價報告。
經財政部審核後,工業和信息化部將新增項目立項計畫書面通知中央企業,並抄送相關部門。
第十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農業部、國家衛生和計畫生育委員會等組織建立專家庫。專家庫由技術、投資、財務等領域專家組成。
參與產業升級資金項目評審專家,須從專家庫中隨機抽取。
第十九條 中央企業按新增項目立項計畫通知要求,填寫上報《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重點產業轉型升級與發展資金項目承諾書》(附表2,以下簡稱《項目承諾書》),內容包括:項目目標任務、主要內容、預期成果、實施計畫、考核指標、總投資額度、資金使用計畫等內容。
第二十條 財政部根據新增項目立項建議和《項目承諾書》簽訂情況,綜合考慮當年預算規模、企業項目排序、項目實施計畫、以前年度項目效果評估和績效評價結果、企業財務管理水平等,審定新增項目立項及資金支持計畫。
第二十一條 產業升級資金按照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項目庫管理有關規定,實行項目庫管理。

第四章 資金撥付及使用

第二十二條 財政部根據當年新增項目立項情況、延續項目資金安排情況,確定當年資金使用方案,並按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第二十三條 中央企業收到產業升級資金後,按照國家有關企業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中央企業集團公司應及時將資金撥付項目實施單位。
第二十四條 項目實施單位收到產業升級資金後,應在10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位時間、額度以及賬務處理等信息以書面形式反饋財政部。
第二十五條 當年尚未使用的產業升級資金,結轉下一年度繼續用於該項目。
項目終了後尚未使用的產業升級資金,中央企業應及時繳回國庫。

第五章 項目跟蹤管理

第二十六條 中央企業應當嚴格按照《項目承諾書》組織項目實施,不得擅自變更項目內容。
第二十七條 中央企業應於每年年底組織開展項目執行情況評估工作,形成年度執行情況報告,在次年項目申報時上報有關部門和財政部。
項目不能按計畫完成的,中央企業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和財政部報告情況,說明原因,提出調整建議。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對照《項目承諾書》,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對不能按計畫完成的項目,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根據項目實際情況、企業調整建議和專家意見,決定是否進行調整。
因國家政策發生重大調整、遭受重大自然災害等不可預見因素或企業執行嚴重滯後,導致項目不具備繼續實施條件的,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有權終止項目。
第二十九條 項目完成後,中央企業負責組織開展項目驗收工作,出具項目驗收報告和資金使用情況專項審計報告上報有關部門、財政部。
未實現《項目承諾書》預期目標的項目,中央企業應向有關部門、財政部報告情況、說明原因。
第三十條 有關部門會同財政部對項目驗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對照《項目承諾書》對驗收項目進行效果評估。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中央企業應根據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績效評價有關規定,對照《項目承諾書》組織開展項目績效評價工作,並將評價結果上報財政部。
財政部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託資產評估等中介機構對重點項目進行績效評價。
第三十二條 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安排項目的重要參考。
評價結果均為優秀和良好的中央企業,以後年度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申報項目。
評價結果不合格的中央企業應當進行整改。對於拒不整改的中央企業,財政部將酌情收回未使用資金,以後年度申報項目不予受理,延續項目不予安排後續資金。
第三十三條 產業升級資金必須專款專用,對截留、擠占、挪用、虛報、騙取產業升級資金等違法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 月日起施行,《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重大技術創新及產業化資金管理辦法》(財企〔2010〕153號)同時廢止。
附表:1. 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重點產業轉型升級與發展資金項目申報表(略);
2.中央國有資本經營預算重點產業轉型升級與發展資金項目承諾書(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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