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效能監察優秀項目評價操作指南

中央企業效能監察優秀項目評價操作指南

為進一步提高中央企業效能監察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中央企業效能監察科學評價體系,推動中央企業效能監察工作規範化發展,根據《中央企業效能監察暫行辦法》,我們制定了《中央企業效能監察優秀項目評價操作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企業實際執行,並及時反映工作中的有關情況和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稱:中央企業效能監察優秀項目評價操作指南
  • 語言:中文
  • 主管單位:國務院
  • 編輯單位:監察部駐國資委監察局
  • 創刊時間:2009年5月18日
指南內容,附屬檔案內容,

指南內容

(試行)
關於印發《中央企業效能監察優秀項目評價操作指南(試行)》的通知
各中央企業紀委(紀檢組)、監察局(部、室):
為進一步提高中央企業效能監察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中央企業效能監察科學評價體系,推動中央企業效能監察工作規範化發展,根據《中央企業效能監察暫行辦法》,我們制定了《中央企業效能監察優秀項目評價操作指南(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企業實際執行,並及時反映工作中的有關情況和問題。
國務院國資委紀委 監察部駐國資委監察局
2009年5月18日
中央企業效能監察優秀項目評價操作指南(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中央企業效能監察工作水平,建立和完善中央企業效能監察工作評價體系,充分發揮效能監察優秀項目(以下簡稱優秀項目)的規範、導向、示範和激勵作用,推動效能監察工作規範化發展,根據《中央企業效能監察暫行辦法》,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條 國務院國資委紀委和監察部駐國資委監察局負責指導中央企業優秀項目評價工作,並適時組織中央企業優秀項目成果發布。
第三條 中央企業依據本操作指南,組織本系統內優秀項目評價工作。
第四條 優秀項目評價工作遵循公開、公平、公正,注重效果、綜合擇優,逐級推薦、分級評價的原則。
第五條 優秀項目評價工作一般兩年組織一次。評價獎項可設優秀項目獎和單項獎。優秀項目獎可設一、二、三等獎和鼓勵獎;單項獎可設經濟效益突出獎、管理效益突出獎、反腐倡廉成效突出獎和社會效益突出獎。每個獎項的名額由各中央企業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確定,單項獎和優秀獎不重複獲獎。
第二章 評價指標
第六條 組織實施規範
(一)前期準備充分。
1.選題立項依據充分。選題立項可由企業主要領導指定立項、上級統一立項或者自主立項;自主立項應有立項依據,所選項目能夠抓住影響企業效能的有關業務事項或經營活動過程中的主要風險問題;報批手續完備。
2.項目檢查組健全。項目檢查組有相應技能的人員或有相關業務人員參與,分工明確,責任落實。
3.實施方案完整。方案內容具體,監察點明確,方法得當,步驟合理,操作性強。
(二)操作實施到位。
1.協調溝通充分。及時召開會議,與相關部門聯繫緊密,綜合監察作用發揮良好。
2.監督檢查深入。發現問題準確,有查證記錄,取證規範,查證資料齊全有效,事實清楚,分析透徹,項目監察報告詳實,工作建議可行。
3.整改落實到位。能針對問題提出綜合監察建議或作出監察決定,並跟蹤落實。
(三)總結歸檔及時。
1.項目總結認真。能全面客觀地總結項目監察情況,找出不足,提出改進工作意見。
2.立卷歸檔規範。按規定立卷歸檔,材料完整。
第七條 經濟效益突出
經濟效益突出是指經本企業財務部門認可的通過效能監察直接增加的經濟效益顯著。
(一)避免經濟損失。通過效能監察糾正項目投資預算、資產(產品)定價、各類採購等支出性業務環節中的偏差行為,直接防止正在或將要發生的不當支出的資金總額。
(二)節約資金。通過效能監察糾正各種廠房、設備、原材料等資源管理、使用環節中的偏差行為,直接節省的資金總額。
(三)增加經濟收益。通過效能監察制止在產品銷售或資產處置、產權轉讓等環節中的偏差行為,直接增加收益的資金總額。
(四)挽回經濟損失。通過效能監察對於已經形成的各種資產損失,及時採取措施督促或者協調組織收繳、追回資產的資金總額。
第八條 管理效益突出
管理效益突出是指監察建議和監察決定得到執行,促進企業規範經營管理取得的成效顯著。
(一)執行力得到加強。經營管理者的偏差行為得到糾正,相關的規章制度得到有效執行。
(二)相關制度得到完善。相關制度的廢止、修訂或創新等有明顯進展。
(三)內部控制得到加強。被查項目的管理缺陷得到彌補,業務流程得到改進。
(四)風險防範能力提高。實行跟蹤檢查,整改措施得到落實,經營管理持續改進。
第九條 反腐倡廉成效突出
反腐倡廉成效突出是指通過效能監察發現和處理違規違紀行為,促進反腐倡廉建設的效果顯著。
(一)發現的違規違紀違法線索轉入立案檢查。
(二)處理了違規違紀人員,或者依法將涉嫌違法人員移送了司法機關。
(三)督促相關人員落實了應當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
(四)相關的反腐倡廉規定得到落實。
第十條 社會效益突出
社會效益突出是指通過專項效能監察工作的成功做法,維護了職工民眾的合法權益,推進了中央企業效能監察工作水平的提升,社會效果顯著。
(一)糾正了損害職工民眾合法權益的問題。
(二)效能監察項目的成功做法被國資委等有關部門或集團公司肯定,並在中央企業或集團公司範圍內推廣。
(三)工作經驗被國家或省(部)級、集團公司級新聞媒體宣傳報導。
第三章 項目申報及評價表彰
第十一條 優秀項目申報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報項目是所屬企業當期評價年度完結的效能監察項目。
(二)資質評價(附屬檔案1)達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項目。
第十二條 項目申報企業在評價前應向上級單位報送《中央企業效能監察優秀項目推薦表》(附屬檔案3)。
各中央企業要嚴格把關。凡發現弄虛作假的,要通報批評,並取消項目申報企業下一評價年度的參評資格。
第十三條 優秀項目實行專家評價。各中央企業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企業系統優秀項目的評價專家;有條件的可以組建本企業效能監察優秀項目評價專家庫。
優秀項目評價至少要由5名以上專家組成評價小組,評價專家依照評分標準對參評項目進行獨立打分並簽字確認;評價專家在涉及所在企業的項目評價時,應當迴避。
第十四條 優秀項目評價中有關經濟效益的計算,按下列方法進行:
(一)絕對值計算法。用糾正偏差行為後的被查項目實際發生的金額數減去糾錯前該項目預期或可能發生的金額數。
(二)比例值計算法。用糾正偏差行為後的被查項目實際發生的金額數減去糾錯前該項目預期或可能發生的金額數,除以糾錯前該項目預期或可能發生的金額數,再乘以百分比。
評價過程中,中央企業可任意採用上述兩種計分方式中的一種進行計分評價。
第十五條 優秀項目評價實行分段評分、並列計分、按檔加分、高分獲獎的評價辦法。中央企業對所屬各單位推薦的優秀項目分資質評價和成效評價兩段分別評分。
(一)資質評價依據《中央企業效能監察優秀項目推薦資質評分標準》(附屬檔案1),採用百分制對推薦項目的操作過程進行評價,達到85分以上(含85分)的項目方可進入成效評價階段。
(二)成效評價依據《中央企業效能監察優秀項目成效評分標準》(附屬檔案2),採用並列計分和按檔加分法對推薦項目成效進行評價。
1.並列計分。在對項目經濟效益、管理效益、反腐倡廉效益和社會效益等具體指標進行成效評價時,對評價項目按實計分,不加限定。
2.按檔加分。將每個具體成效指標,按成效數額(或比例)大小分為若干計分檔次,並設對應分值。根據項目成效數額(或比例)對應檔次的分值加分。
(三)高分獲獎。評價小組依據評價項目累計分數,按分數高低依次排序,提出優秀項目推薦名單。
第十六條 單項獎評價用成效最大化評分法。效能監察項目的單項成效符合下列指標的,可直接評為單項獎。
(一)效能監察項目取得巨大經濟效益的,可直接評為經濟效益突出獎。
(二)效能監察項目促進企業相關經營管理制度顯著創新、業務流程明顯最佳化、先進的經營管理方式得到推廣套用、管理效益大幅提升的,可直接評為管理效益突出獎。
(三)效能監察項目發現案件線索,並查出違法違規違紀問題,3人以上相關經營管理人員受到依法處理或每人承擔20萬元以上經濟賠償的,可直接評為反腐倡廉成效突出獎。
(四)效能監察項目成效突出,集團公司以上單位(含集團公司)在效能監察項目單位召開效能監察工作現場會,宣傳推廣其典型經驗的,可直接評為社會效益突出獎。
第十七條 各中央企業組織評價擬定的獲獎項目,應該在本企業系統網站上至少公示一周,如無異議再由企業相關部門研究決定。
第十八條 各中央企業對其評定的優秀項目要給予通報表彰和獎勵,獲獎企業應對獲獎項目的相關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獎勵。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各中央企業可以依據本操作指南,結合本企業實際制訂實施辦法。
第二十條 本操作指南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屬檔案內容

附屬檔案1:中央企業效能監察優秀項目推薦資質評分標準
附屬檔案2:中央企業效能監察優秀項目成效評分標準
附屬檔案3:中央企業效能監察優秀項目推薦表
附屬檔案4:中央企業效能監察優秀項目申報材料目錄及申報文本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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