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契約式合作經營

中外契約式合作經營亦稱“合夥經營”、“契約聯營”或“合作經營”。合夥雙方不一定用貨幣計算投資的股權比例,也不一定建立合營實體在東道國政府登記註冊取得法人地位,而是以各自的法人身份,按照契約所規定的投資方式、責任和權益進行合作。在中國,契約式合作經營是吸收國外直接投資的一種重要方式。

它的特點是:(1) 合作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不依各自投入的資本多寡決定,而是由雙方通過協定或契約加以確定,契約需經中國政府批准。(2)合作經營由中國合作者提供土地、自然資源、勞動力和勞動服務或現有可利用的房屋、設備、設施等,由外國合作者提供資金或技術、主要設備、材料等。(3) 產品分成、收入分成或利潤分成的比例,不是按股權比例,而是按契約規定的分成比例進行。(4) 合作經營企業的管理體制,由合作雙方協商建立,可以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實體組織,也可以是認可的其他具有法人地位,各自獨立負責的組織形式,可由一方為主經營管理,也可由雙方共同經營管理。(5)合作經營企業受中國法律保護和管轄。契約式合作經營的方式比較靈活、簡便,合營期限一般較短。因此,有時被稱作為股權式合營前的初級階段,如果雙方合作和諧,可進一步發展為股權式合營。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