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創業服務中心專業委員會

為了加強全國各創業服務中心(包括各類科技企業孵化器,下同)之間的聯繫,促進創業服務中心和創業者在創業活動、科技開發、經營管理、市場開拓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研討創業服務中心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與解決的途徑,加速創業服務中心的建設與發展,根據《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章程》,制定本工作辦法。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創業服務中心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委員會”)是全國各創業服務中心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聯合組織,在中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領導下開展活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創業服務中心專業委員會
  • 章程: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章程
  • 性質:組織機構
  • 簡稱:“專業委員會
主要任務,協會章程,

主要任務

專業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
1.推動創業服務中心的建立,促進創業活動的開展,加強各創業中心間的信息交流和經驗交流,增進相互了解。
2.促進各創業服務中心與有關國際組織建立聯繫,交流介紹國外高、新技術的發展狀況和高技術、新技術產業的成長經驗並為高、新技術及其產品進入國際市場提供機會,創造條件。
3.組織各創業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創業中心工作人員的素質。
4.組織開展我國科技創業活動的理論探討以及戰略研究,組織專門課題的社會調查,為科技部和各地有關部門制定科技創業服務中心發展規劃、政策提供諮詢和建議。
5.向各有關部門反映創業服務中心發展中的問題和創業者的要求,維護科技創業者的合法權益,表彰獎勵優秀的科技創業活動者。
6.承辦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委託的工作。

協會章程

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創業服務中心專業委員會章程
第一條:為了加強全國各創業服務中心(包括各類科技企業孵化器,下同)之間的聯繫,促進創業服務中心和創業者在創業活動、科技開發、經營管理、市場開拓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研討創業服務中心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與解決的途徑,加速創業服務中心的建設與發展,根據《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章程》,制定本工作辦法
第二條: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創業服務中心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專業委員會”)是全國各創業服務中心自願組成的全國性聯合組織,在中日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領導下開展活動。
第三條:本專業委員會的主要任務是:
1.推動創業服務中心的建立,促進創業活動的開展,加強各創業中心間的信息交流和經驗交流,增進相互了解。
2.促進各創業服務中心與有關國際組織建立聯繫,交流介紹國外高、新技術的發展狀況和高技術、新技術產業的成長經驗並為高、新技術及其產品進入國際市場提供機會,創造條件。
3.組織各創業服務中心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創業中心工作人員的素質。
4.組織開展我國科技創業活動的理論探討以及戰略研究,組織專門課題的社會調查,為科技部和各地有關部門制定科技創業服務中心發展規劃、政策提供諮詢和建議。
5.向各有關部門反映創業服務中心發展中的問題和創業者的要求,維護科技創業者的合法權益,表彰獎勵優秀的科技創業活動者。
6.承辦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委託的工作
第四條:術專業委員單位有如下權利和義務:
一、權利:
1.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有權參加本專業委員會組織的活動;
3.有權對本專業委員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本專業委員會的決議,完成本專業委員會委託的工作;
2.積極參加本專業委員會的有關活動;
3.按期交納會費。
第五條:凡承認《中國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協會章程》願意執行本專業委員會工作辦法的全國各創業服務中心,在自願申請並經專業委員會同意後,可成為本專業委員會的委員單位。
第六條:本專業委員會實行委員會制,各委員單位推薦一名負責人為委員會的委員。
專業委員會設會長一人(由主管部門擔任),主任委員一人,任期二年,由每二年一次的委員大會選舉產生,各委員均可參加競選。委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由主任委員單位組織策劃,並確保會議成功。
專業委員會設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提名報會長審批並經委員大會通過後產生。副主任委員的選擇主要按地域劃分,原則上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和東北、華北、西北、西南、中南、華東六個片區各一名。
科技部火炬中心、協會辦公室分別派一人作為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科技部火炬中心指派人員兼任秘書長。
第七條 委員大會的職責:
1.選舉產生主任委員,確定副主任委員;
2.聽取和審議專業委員會工作報告及會費使用情況報告;
3.制定和修改本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辦法;
4.決定下次委員大會召開的地點及承辦單位。
第八條:主任委員會每屆任期一年,委員大會閉會期間,由主任委員會處理日常事務,其主任職責是:
1.主持召開委員大會;
2.制定專業委員會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提交委員大會審議;
3.審批專業委員會委員單位入、退會事宜:
第九條:本專業委員會的活動經費由各委員單位共同承擔。委員單位每年交納的會費用於開展各項活動。會費使用情況在下屆委員大會上報告,接受委員單位的監督。
第十條:本辦法經委員大會通過後施行。解釋權屬本專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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