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高技術產業發展促進會

中國高技術產業發展促進會

中國高技術產業發展促進會(簡稱:高促會)是由國家計委、原國家科委、原國防科工委、原國家教委、中國科學院和中國社會科學院(簡稱:四委兩院)有關單位共同發起的民間社團組織,經原國家科委、民政部批准於1993年5月在北京正式成立,隸屬於國家科學技術部,中科院科技政策與管理科學研究所是高促會的託管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高技術產業發展促進會
  • 簡稱:高促會
  • 隸屬:於國家科學技術部
  • 正式成立:1993年5月在北京
  • 地址: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東路中科院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理事成員,成立意義,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2000年以來,高促會在理事會領導親切關懷和熱情幫助下,開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組織全國關心高技術產業發展的政、產、學、研各界人士,採取召開學術研討會、承擔政府有關研究諮詢項目、組織科研院所專家和企業高管出國考察、參加國際學術會議、舉辦專題講座和專家論壇等靈活多樣的組織形式,積極開展高技術產業發展相關政策和企業技術創新研究,為高技術企業發展提供相關信息諮詢服務。
1 積極承擔政府委託政策諮詢和研究項目
2000年以來,高促會會同依託單位,先後承擔和參與了國家經貿委委託的《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評價》、北京市科委委託的研究項目《中關村科技園區發展規劃研究》、《北京技術預見行動計畫方案研究》、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高技術產業國際競爭力評價方法研究》和《中國技術預見方法論系統研究》、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託的研究項目《國家自主創新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研究》、合肥市人民政府委託的《中國合肥科學城規劃戰略研究》、中國科學院委託的《中國未來20年技術預見研究》和國家科技攻關課題《我國國家創新能力建設發展政策與措施研究》等重要課題研究,連續發布了“中國高技術產業國際競爭力評價方法”、“中國計算機設備製造業國際競爭力評價”、“中國通信設備製造業國際競爭力評價”、“中國航空太空飛行器製造業國際競爭力評價”、“中國醫藥製造業國際競爭力評價”和《中國未來20年技術預見》等專題研究報告,參與了《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戰略研究》研究和《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若干配套政策之一:扶持和激勵企業成為創新主體的配套政策》起草工作,一些研究報告在國內外媒體大量報導和轉載,在國內外創新創業政策研究和高技術產業國際競爭力研究方面產生了重要影響。
2009年,參與了國家發展改革委軟科學研究課題“自主創新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的實踐研究”、“促進科技創新的體制機制研究”以及《國家自主創新能力‘十二’五規劃》前期研究,參與了科技部國家軟科學研究計畫“中國國家實驗室組織管理制度研究”和科技部有關十二五規劃前期戰略研究等課題研究,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研究成果;參與完成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規劃”戰略研究和規划起草工作以及“廣州市建設國家創新型城市規劃綱要(2009-2015年)”,為地方實現創新發展提供了重要決策支撐。
2 開展為企業提供技術諮詢、技術培訓等社會化服務工作
高促會在組織前瞻性、高層次學術研究和為政府提供高水平政策諮詢工作的同時,還組織開展了大量為企業提供技術諮詢、技術培訓等社會化服務的工作。例如:為一批大型企業提供了有關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建設方面的諮詢服務,為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骨幹企業長遠發展戰略與發展模式探索提供了許多有價值的建議和意見。與此同時完成了《西安天成生物工程公司經濟規劃研究》和《陝西西北新技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市場規劃研究》等企業規劃策劃工作和信息諮詢服務。2001年12月以來,高促會受信息產業部信息化推進司委託開展國家信息化培訓工作,並頒發了培訓證書。先後與成都飛機製造公司、863 CZMS中心等機構共同組織了系列“製造業信息化套用實施培訓”,形成了有吳澄、錢應璋、黃驍儉徐光明、成建萍和唐典榮等著名專家授課的較系統的培訓資料,如“信息化帶動工業化-兼談企業創新與競爭力”、“產品數位化設計製造理念、技術和方法”、“信息化推動企業變革”、“信息化帶動工業化的實踐與認識”、“產品數位化設計製造理念、技術和方法”、“PDM實施的技術與方法”、“企業管理信息化監理操作務實”,為促進我國製造業信息建設培養了大批實用技術人員。
3 組織學術會議、專家論壇,促進產學研官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高促會積極組織學術會議,促進國內外學術界和產業界以及政府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例如,協助自然基金委舉辦了兩屆“中德技術創新與管理研討會”,探討了技術創新管理、科技管理與評價和技術管理等重要問題,促進了中德學術界和企業界專家之間的溝通與了解,為中國高技術產業發展提供了許多可資借鑑的經驗。與衛生部等主管部局聯合組織召開了“中醫藥在臨床急重症中的套用學術交流會”,促進國內研究機構學術交流及與企業的溝通。此外,高促進會還舉辦了一系列技術發展戰略與政策報告會,促進了有關高技術及其產業發展的相關知識的傳播。
2009年1月,高促會與中國發明協會、清華大學科技園、清華大學中國創業研究中心共同主辦了 “技術創業中的智慧財產權”論壇。論壇由英特爾(中國)有限公司贊助。高促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穆榮平做了題為《科研機構中的智慧財產權全過程管理》的專題報告。
2009年11月,由高促會牽頭,會同商務部中貿國際商務交流中心和世界科學技術雜誌社等單位,共同組織承辦了由科技部等14個部委和廣東省人民政府共同主辦的“2009’傳統醫藥國際科技大會暨博覽會”專題活動四“傳統醫藥科技產業發展與服務貿易論壇”。在大會組委會的統一指導下,精心組織了兩場專題會議。一是組織舉辦了“2009年傳統醫藥科技產業發展與服務貿易論壇報告會”,約有170人參加;二是承擔了大會組委會的“國家中藥現代化科技產業基地成果及合作信息發布會”, 發布中醫藥科技成果及合作項目總計233項,其中可供交流、合作、招商和引資成果共78項。此外,高促會還編印了《國家中藥現代化科技產業基地成果及合作信息指南》和《全國國家科技產業基地省中藥材生產信息手冊》,並為高促會2010年開展科技成果轉化及科技項目與資本市場對接前的項目包括培訓班、舉辦2010年年度“傳統醫藥科技產業發展與服務貿易論壇”及開展由論壇衍生的相關諮詢服務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礎。
2009年12月,由山西省經信委、山西省科技廳、山西省衛生廳、山西省企業技術創新促進會組織成立的山西省中藥注射劑產業技術聯盟共有26家企業,副理事長張志華應邀擔任該聯盟特聘專家並在該聯盟成立大會上就有關中醫藥現代化的企業自主創新及相關政策問題作了報告。
4 創辦雜誌,搭建公共服務平台
在國家科技部農社司、國家中醫藥管理局科教司、中科院生命科學局的指導下,高促會於1999年創辦了《世界科學技術—中醫藥現代化》學術期刊,承擔了國家科技攻關計畫重點專題“中醫藥現代化研究與產業化開發”項目《相關學科在中醫藥學中的交叉與套用及其產業技術研究》,舉辦了一系列較有影響的“學術沙龍”和技術講座,為推動我國中醫藥現代化國際化創新體系建設作了大量工作。其中與天津市人民政府聯合舉辦的“天津市中藥現代化推動會暨國家《中藥現代化發展綱要》宣傳貫徹會議”最具影響,天津市委副書記刑元敏、天津市副市長楊棟樑、國家科技部副部長程津培、國家藥監局副局長任德權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副局長李振吉等同志出席會議並講話。
創立會刊《科技促進發展》,並於2009年3月召開了編委會第一次工作會議,楊柏齡理事長擔任編委會主任委員,潘教峰、鄧麥村、穆榮平、汪同三等著名專家擔任編委會副主任委員。會議就雜誌定位、辦刊宗旨、內容與欄目、組約稿件、發行等問題進行認真討論,為期刊發展奠定了重要基礎。《科技促進發展》雜誌即將出版發行。
5 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
高促會注重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渠道的開闢,不斷提升高促會的國際影響力。例如,與清華大學生命科學院、中科院昆明植物所共同邀請美國國家健康研究院(NIH)資深教授Ito Yoichiro來華講學,促進了中外專家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並積極創造條件,組織科技專家、醫藥專家和企業家進行科學考察,促進了國內企業家、研究人員與國外同行的交流與合作。
自2000~2005年,高促會分別與信息產業部信息中心和中科院所屬相關研究所,以及與吉林、遼寧、福建、浙江、廣東、廣西、湖北、貴州、寧夏、青海等省科技主管部門合作,組織了赴美國、歐洲、日本、韓國以及赴澳大利亞、紐西蘭等國的多領域的科學技術考察團,先後考察和交流的國外機構有:美國CISCO公司、美國KIWI公司、美國Alaris公司、美國BTG公司、美國國家健康研究院(NIH)、耶魯大學藥學院、夏威夷大學、法國國家天然藥物研究所、法國愛普生製藥公司、法國BAIRON藥廠,德國國家環境與健康研究中心(GSF)、德國Phytovisions公司、德國LAT公司、德國慕尼黑科技大學、荷蘭農業大學、悉尼大學、墨爾本大學、澳大利亞維州科技部,以及日本富山醫科藥科大學及其所屬和漢研究所、日本鐘紡株式會社、日本群馬縣孺戀村種植基地、韓國慶州農業研究所,韓國宏基人參種植基地等等。
2009年2月,高促會副理事長兼秘書長穆榮平參加在美國芝加哥舉辦的第175屆美國科學促進會(AAAS)年會,並做大會報告。
6 加強組織建設
2009年,高促會與北京市城市科協聯合,成立了中國高技術產業發展促進會中國公務創新研究中心。“中心”發展目標是成為國內公務創新戰略研究、諮詢和人才培養基地,為政府相關領域的重大決策提供支撐,重點開展公務創新理論、方法和公務創新服務標準及有關技術研究並出版專著;開展公務創新工程和相關諮詢服務,主辦公務創新論壇和公務創新網,積極探索公務創新人才培養、公共服務創新模式和產業化的新思路,促進高技術產業與現代公共服務業的融合發展。目前,該中心正在積極開展北京區域物聯網研究與實踐活動。
2009年11月,與北京城市運行與發展研究中心聯合舉辦了“後IP時代物聯網發展戰略展望研討會”。來自首都高等院校、科研機構、政府部門及相關企事業單位的專家學者共30餘人參加了研討會。
2009年高促會創辦了會刊《科技促進發展》雜誌

建設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為促進我國高技術產業的健康發展服務。

業務範圍

(一) 組織開展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戰略與政策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決策與管理的諮詢和建議;
(二) 組織開展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學術研究,團結全國各方面的專家學者、企業家、管理人員,共同探索高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律;
(三) 組織開展諮詢活動,動員專家和技術人員為企業提供市場調查、企業診斷、政策諮詢、技術引進等方面的服務;
(四) 組織開展培訓活動,為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素質的提供和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提供服務;
(五) 組織開展官產學各方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國內企業與研究機構、中介機構及國外企業的交流與合作;
(六) 組織開展同國際組織、學術團體在高技術產業發展方面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理事成員

現任理事長為中國科學院國投控股集團董事長(原中科院常務副院長黨委副書記)楊柏齡,副理事長有梁桂(科技部火炬中心主任)、穆榮平(中國科學院科技政策與管理科學研究所所長)、汪同三(中國社科院技術經濟與數量經濟研究所所長)、周元(科技部中國科技促進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建聰(教育部科技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興華(廣東省科技廳副廳長)、楊中華(遼寧省科技廳副廳長)、張志華(本會常務副理事長)。

成立意義

高促會是全國範圍的公益性社團組織,多年來,始終圍繞我國高技術產業發展中的政策研究與決策諮詢,技術需求與成果轉化,國際合作與信息交流等主題,結合政府各行業主管部門的巨觀管理和基層企事業單位、科研機構的需求,通過各種組織形式,促進實際問題的解決。近年來,高促會工作重點已從以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相結合為特點的軟科學研究和相關諮詢活動,逐步發展為以構建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公共信息平台,結合國家發展戰略與技術政策、技術市場需求與供給、高技術創新與創業、風險投資與資本市場、消費熱點與新經濟成長點、高技術產業國際競爭力與知識管理等重大問題研究,組織專家論壇、企業家培訓與境外實地考察,為國家有關政府部門和地區的科技、經濟、社會發展的巨觀決策和我國科研機構、高技術企業的改革與發展提供諮詢服務。

組織章程

中國高技術產業發展促進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高技術產業發展促進會,簡稱:高促會。本會的英文譯名為:China High-Tech Industry Promotion Society ,英文縮寫:CHIPS。
第二條 本會是由熱心高技術產業發展的管理、研究、經營、諮詢人員和與高技術產業發展有關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及其他社會組織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為促進我國高技術產業的健康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國家科技部、中國科學院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點為北京市海淀區中關村東路55號思源樓,郵編:100080。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組織開展國家高技術產業發展戰略與政策研究,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決策與管理的諮詢和建議;
(二) 組織開展高技術產業發展的學術研究,團結全國各方面的專家學者、企業家、管理人員,共同探索高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律;
(三) 組織開展諮詢活動,動員專家和技術人員為企業提供市場調查、企業診斷、政策諮詢、技術引進等方面的服務;
(四) 組織開展培訓活動,為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素質的提供和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提供服務;
(五) 組織開展官產學各方的交流與合作,促進國內企業與研究機構、中介機構及國外企業的交流與合作;
(六) 組織開展同國際組織、學術團體在高技術產業發展方面的學術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自願加入本會;
(三) 個人會員應在高技術產業發展的相關領域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團體會員應是與高技術產業發展相關的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社會組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本會辦公室進行資格審查;
(三) 經本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 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利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 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 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 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 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民政部社團司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 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 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 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 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下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當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 過,報國家科技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最長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 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包國家科 技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應報國家科技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 方可擔任。本會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再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 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 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 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 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名著部社團司和國家科技部組織的 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 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國家科技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 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國家科技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國家科技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 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民政部社團司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國家科技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 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1999年2月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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