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風景園林學會

中國風景園林學會

中國風景園林學會(Chinese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CHSLA),是由中國風景園林工作者自願組成,經國家民政部正式登記註冊的學術性、科普性、非盈利性的全國性法人社會團體,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國際風景園林師聯合會(IFLA)成員。1989年11月在杭州正式成立,辦事機構設在北京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風景園林學會
  • 外文名:Chinese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CHSLA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 登記證號:4518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03152X
  • 組織狀態:正常
  • 法定代表人:陳重 
發展歷史,主要職能,組織宗旨,業務範圍,組織刊物,學術活動,組織結構,領導機構,首屆委員,機構設定,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1966年,在中國建築學會下籌備成立了"城市園林綠化學術委員會"。後因文化大革命而一度中斷。
1978年12月,"中國建築學會園林綠化學術委員會"再度成立。
1983年11月15日,中國建築學會園林學會(對外稱中國園林學會)成立。
1989年11月17日,中國風景園林學會成立。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本學會為促進學科發展開展學術交流活動,進行理論探索,傳播先進技術,普及科學技術知識,編輯出版學術書刊和科普讀物,參與重要項目和發展戰略的論證與研究,向社會提供科學技術諮詢服務,開展國際學術交流活動,促進民間國際科技合作,舉辦行業的展覽、傳播信息等。
組織和團結全國風景園林科技工作者,致力於保護國土自然環境資源與人文資源,建設生態健全、景觀優美的人居環境,繼承發揚中國優秀的風景園林傳統,吸收世界先進的科學技術,建立並不斷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風景園林科學體系,提高本行業的科學技術水平,促進人才的成長,為滿足社會對自然環境的需求而努力探索研究。

業務範圍

1. 積極開展國內外風景園林學術交流活動,舉辦規劃設計、論文等競賽活動,推動學術發展,促進國際科技合作;
2. 編輯出版學術書刊和科普讀物,舉辦有關風景園林行業的展覽和信息傳播;
3. 關心、指導學科基礎專業、職業教育,進行教學資格評估,大力推廣先進技術,開展繼續教育,更新和拓展知識領域,開展執業實踐能力的評估,不斷提高會員專業技術水平;
4. 積極參與國家和地方風景園林的重要項目和發展戰略決策的論證、諮詢,接受委託進行有關科技項目的研究、成果鑑定、技術職稱資格評定、科技文獻和專業技術標準、規範的編審工作;
5. 舉辦為科技工作者服務的事業和活動,反映其意見及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倡導科學道德和優良學風,舉薦人才,表彰獎勵在學術交流、科研科普、教學等活動中的優秀工作者;
6. 積極推進風景園林執業註冊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7. 興辦網路資訊、先進科技開發、服務等實體。

組織刊物

主辦《中國園林》、《園林》,協辦《風景名勝》;
內部資料有《風景園林通訊》、《風景園林》。

學術活動

學會召開第五屆六次常務理事會議
2016年3月15日,中國風景園林學會第五屆六次常務理事會議在無錫召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建司綠化處張輝出席會議。會議由理事長陳曉麗主持。
強健副理事長首先傳達了中國科協2016年全國學(協)會工作會議精神。金荷仙副秘書長傳達住建部陳政高部長在部機關“全面落實中央城市工作會議”上的講話。陳曉麗理事長強調:以上兩個會議精神傳達都非常重要,學會要認真研究如何把學會改革工作做好,尤其是要落實陳政高部長提出的“數字清、情況清、法規清”,了解基礎情況,摸清園林行業的情況,做好三個服務,提高學會能力與素質。希望大家都認真思考,提出好的建議。接下來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城建司綠化處張輝介紹了城建司園林綠化處今年的6項主要工作。楊忠全副秘書長傳達住建部易軍副部長在部管社團負責人會議上的講話,同時傳達住建部《關於加強社團管理的意見》。
杜雪凌副秘書長匯報學會2016年工作計畫。
高翅副理事長匯報學會2016年會初步方案。年會地點選定南寧,時間建議10月下旬。原則仍然是:開放辦會不變;圍繞行業重點、難點、熱點、焦點展開研討不變;會議內容架構不變。主題選擇要遵循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大發展理念及中央城市工作會議精神,尤其是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見的精神。希望大家積極提出建議。
張殿純副理事長匯報了學會2015年受住建部城建司委託,在生態園林城市建設工作方面做的幾項工作。今年主要是做好宣傳和培訓工作。希望地方學(協)會積極參與學會生態園林城市建設工作,在宣傳、培訓、技術服務等方面與學會形成上下互動。今年還將準備搞一次生態園林城市建設全國會展。
陳重副理事長就關於推薦中科協九大代表、九屆委員做了說明。學會經徵求意見並經理事長會議研究,提議高翅副理事長為中科協九大代表、九屆委員候選人。
楊忠全副秘書長做盆景分會更改名稱的說明。
常務理事會最終審議通過了學會2016年工作計畫;審議通過了學會2016年會初步方案;審議通過推薦高翅副理事長為中科協九大代表、九屆委員候選人。審議通過了花卉盆景分會正式更名為花卉盆景賞石分會。

組織結構

領導機構

理事長周乾峙
副理事長孟兆禎謝凝高甘偉林王秉洛
張樹林(女) 胡運驊 劉楚雄 任春秀(女)
施奠東 高國華
秘書長 楊雪芝
副秘書長 劉金聲 黃曉鸞(女) 楊大偉劉曉明

首屆委員

中國建築學會園林綠化專業委員會名單(共69人)
  1978年12月9日
主任委員
丁 秀
副主任委員
林 西
於 林
程世撫
汪菊淵
夏 雨
余森文
陳俊愉
委 員
丁 洪
李嘉樂
王 俟(女)
李揚文
單士元
劉祥禎
孫筱祥
周家琪
周維權
姚同珍(女)
余樹勛
楊鴻勛
趙光華
朱鈞珍
俞洪浚
程緒珂(女)
陳克立
陳 威
郝耀民
陳從周
張淑清(女)
劉景瑜
王志英
李 義
崔生茂
梁范九
李其中
唐建行
朱有玠
陳 植
童 寯
仲國鋆
劉國照
吳子剛
胡緒渭
姚毓璆
周永年
吳 翼
余香榮
黃世珂
王鳳亭
陳樹華
李世浩
吳澤椿
莫伯治
陳封懷
劉管平
李沛文
張國強
鄭福元
宋季淵
畢庶昌
趙佩珺
李澤雛
丁洪兆
胡秀全
胡年治
朱觀海
甘偉林
楊雪芝(女)
湯忠皓
學術秘書
楊雪芝(兼)

機構設定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由各單位會員推選的會員代表和上屆常務理事會邀請的特邀代表組成。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休會期間的執行機構。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會休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負責履行理事會的職責,常務理事會可聘任副秘書長若干名,在秘書長的領導下負責分管日常工作。
本會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由秘書長、副秘書長和工作人員組成。由秘書長負責處理學會日常工作。學會根據工作需要,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設定有組織、學術、科普教育、編輯出版、國際交流、科技諮詢等工作部,協助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工作。
根據學術活動需要,按學科分支設有下列專業委員會及分會:
城市綠化專業委員會
規劃設計專業委員會
風景名勝專業委員會
園林植物與古樹名木專業委員會
植物保護專業委員會
經濟與管理專業委員會
菊花研究專業委員會
信息專業委員會
花卉盆景分會
園林工程分會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興辦了與本會宗旨相關的經濟實體:
北京中國風景園林規劃設計研究中心
中國園林雜誌社

組織章程

中國風景園林學會章程
(2008年10月12日經中國風景園林學會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中國風景園林學會,英文名稱: Chinese Society of Landscape Architecture,縮寫:CHSLA。
第二條 本會是由風景園林工作者和相關單位自願結成的學術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組織和團結風景園林工作者,遵守國家法律和法規,遵守社會公德,繼承發揚祖國優秀的風景園林傳統,吸收世界先進風景園林科學技術,發展風景園林事業,建立並不斷完善具有中國特色的風景園林學科體系,提高風景園林行業的科學技術、文化和藝術水平,保護自然和人文遺產資源,建設生態健全、景觀優美的人居環境,促進生態文明和人類社會可持續發展。
本會的辦會原則: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遵循依法辦會、民主辦會、自主活動的原則,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開展學術自由討論;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倡導求實、勤學、創新、協作的精神,為繁榮我國風景園林事業而努力。
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掛靠單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三里河路九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北附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舉辦國內外學術交流活動,促進科技合作;
(二)開展學科和專業教育研究,促進學科發展和專業人才培養;
(三)開展科普活動,擴大行業的社會影響;
(四)依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學術書刊和科普讀物,搭建行業信息交流平台;
(五)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專業展覽,弘揚中國優秀傳統文化;
(六)推進風景園林師執業註冊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七)開展專業培訓和繼續教育,提高會員專業水平;
(八)發揮專家優勢,為政府和社會提供諮詢服務;
(九)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專業性競賽、評優和獎勵活動。
(十)承接政府職能或受政府委託開展促進本學科和行業發展的相關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1.個人會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1)取得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等專業技術職稱或碩士學位以上的風景園林科技工作者;
(2)具有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風景園林工作三年以上或具有相當學術水平和工作經驗的工作人員;
(3)非高等院校畢業,但從事風景園林工作多年並具有相當的學術水平和實踐經驗,有一定成就和貢獻的工作人員;
(4)熱心並積極支持本會工作,從事風景園林建設、管理工作多年,有經驗、有成績的管理人員。
2.單位會員:省(區、直轄市)、市風景園林學會、協會及從事風景園林業務的科研、教學、設計、施工、生產、管理等企事業單位,可申請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1.個人會員入會:具備個人會員條件的個人,可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由本會秘書處審核,並報理事會批准;
2.單位會員入會:具備單位會員條件的單位,可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由本會秘書處審核,並報理事會批准。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進行表彰、獎勵活動;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 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2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理事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會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執行理事會的決議;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掛靠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掛靠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10月12日第四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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