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電子材料行業協會

中國電子材料行業協會

中國電子材料行業協會(China Electronics Materials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為CEMIA)成立於1991年。社團代碼50000319-5。是從事電子材料的生產、研製、開發、經營、套用、教學的單位及其他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合組成的全國性的行業社會團體,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的限制。工作主要通過民主協商、協調,為本行業的共同利益服務。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電子材料行業協會
  • 外文名:China Electronics Materials Industry Association
  • 簡稱:CEMIA
  • 成立時間:1991年
建設宗旨,主要職責,主要任務,期刊雜誌,會員單位,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為會員單位服務,為政府服務,為行業的共同利益服務,為振興和發展我國電子材料行業服務,維護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促進企、事業間的橫向聯繫,增強企、事業單位的活力,提高企、事業單位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做好行業發展規劃,起政府和企業的橋樑紐帶作用不斷促進電子材料行業的經濟、技術水平的提高,加速電子材料行業的現代化建設。

主要職責

聯絡、協調、指導、諮詢、服務。協會廣泛開展各種形式的服務活動,力爭成為本行業的經濟信息,政策研究,經營指導,人員培訓和經驗交流中心。
經濟技術管理部
中國電子材料行業協會經濟技術管理部的工作職責:
1)開展國內外技術交流、國外技術和貿易考察以及舉辦展覽會和組織會議等服務活動;
2)協助企業開拓國外市場和引進新技術,資金以及成果轉讓等活動;
3)組織人才培訓、提高企業素質;
4)協助政府部委有關部門工作等。

主要任務

協助政府部門搞好行業管理;做好信息諮詢服務工作;總結交流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參與市場競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經驗。;協調行業內部和本行業與相關行業間的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推動企、事業的技術進步,產品質量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在利用外資、對外出口、引進技術等方面統一協調,通報情況,提出建議,促成統一認識和行動,以保護民族工業;協助政府部門組織制(修)訂本行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推動標準的貫徹執行;協助政府部門抓好本行業的質量管理和監督;促進本行業的技術進步;做好行業內的價格協調工作;為企業開拓國內外兩個市場服務;為提高企業的素質服務;組織企事業協商訂立行規、行約並共同遵守,對會員提出的迫切需要解決的共性問題,積極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反映並協助解決;承辦政府部門及其他社會團體委託辦理的事項,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的各種活動,發展公益事業。

期刊雜誌

《電子信息材料》是在中國信息產業部主管部門的支持下,由中國電子材料行業協會和中國電子材料網主辦的刊物。它主要面向電子材料行業及相關企業,提供實用、及時的資訊,努力為推動行業的技術進步和企業的發展而作出貢獻。作為中國電子材料行業協會會刊的《電子信息材料》自創刊以來,在中國電子材料行業協會領導及廣大讀者的大力支持下,在本刊編輯部的積極努力下,它已在行業內產生較大的影響,成為我國電子信息材料上下游信息交流的重要平台。

會員單位

其專業特點下設十一個分會,分別是半導體材料分會、覆銅板材料分會、壓電晶體材料分會、電子精細化工材料分會、電子輕建紡材料分會、真空電子與專用金屬材料分會、光電子材料分會、磁性材料分會、電子陶瓷材料分會、錫焊料材料分會、電子銅箔材料分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電子材料行業協會,英文名稱:China Electronic Materials Industry Association,縮寫:CEMIA。
第二條 本團體是我國從事電子材料生產、研製、開發、經營、套用和教學的單位及其他相關的企、事業單位自願結成的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行業性的全國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為會員單位服務,為政府服務,為行業的共同利益服務,為振興和發展我國電子材料行業服務,維護行業和會員單位的合法權益,促進企、事業間的橫向聯繫,增強企、事業單位的活力,推動電子材料行業的經濟、技術水平的提高。
本團體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天津市。
第二章 任 務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進行行業調查,掌握了解行業狀況,積極向政府提出制定行業發展規劃、經濟技術政策、經濟立法等方面的諮詢意見和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
(二)及時向有關部門和會員單位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包括行業情況、市場趨勢、經濟運行預測等信息,依照有關規定建立信息網路,出版信息刊物。做好政策導向、信息導向、市場導向工作;
(三)對行業內部和相關行業進行協調,通報情況,提出建議,促成統一認識和行動,以保護民族工業;
(四)協助政府部門抓好本行業的質量管理和監督,接受政府委託組織制(修)訂本行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等工作;推動標準的貫徹執行和產品質量的提高;
(五)積極發展與國外同行業的聯繫與交往,開展經濟技術合作或學術等方面的交流活動。組織行業出國考察,受政府委託承辦或根據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舉辦出國展覽或來華展覽;
(六)組織相關技術培訓,為企業培訓技術人員及管理人員;
(七)組織企、事業協商訂立行規、行約並共同遵守,對行業提出的迫切需要解決的共性問題,積極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及時反映並協助解決;
(八)推進電子材料行業的環保和節能減排工作;
(九)承辦政府部門及其他社會團體委託辦理的事項,開展有利於本行業的各種活動,發展公益事業。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依法登記的電子材料行業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五)願意履行會員義務,遵守行規、行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閉會期間,由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會員單位的法人代表(或經法人代表辦理委託手續委派的其他領導人員)是該單位在本團體的會員代表;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本團體章程和行規、行約。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4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2010 年5 月 19 日 五 屆 一 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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