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鋼鐵工業協會

中國鋼鐵工業協會

中國鋼鐵工業協會(外文China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Association,CISA)是中國鋼鐵行業全國性行業組織,是由中國鋼鐵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個人為會員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本章程開展活動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自律性的行業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鋼鐵工業協會
  • 外文名:China Iron and Steel Industry Association,CISA
  • 正常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 登記證號:3476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11144C
  • 組織狀態:正常
主要職能,組織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結構,機構設定,理事成員,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組織宗旨

本會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以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為宗旨,堅持依靠企業辦協會的工作方針,堅持市場導向,積極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運作,建立和完善行業協調和自律機制,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努力發揮在政府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不斷提高中國鋼鐵工業在國內外市場競爭力,促進鋼鐵工業又好又快地發展,為建設鋼鐵強國而努力奮鬥。

業務範圍

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行業特點,制定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不斷規範行業行為。在貫徹國家鋼鐵產業發展政策,促進鋼鐵行業結構調整、淘汰落後,推進技術進步,加強節能環保,開拓市場,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促進行業科學發展,提高行業運行質量等方面,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參與擬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法規的相關工作,為政府加強巨觀調控和管理提出諮詢建議,向政府反映企業要求和爭取政策支持。
三、組織收集、整理、分級發布國內外鋼鐵行業市場狀況和經營管理、經濟技術等信息。監測行業經濟運行態勢,開展專題研究。對會員單位的經營管理、發展戰略及經濟技術指標進行分析、評價,提供諮詢服務。總結、宣傳、推廣先進典型經驗。
四、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有關技術、經濟、管理等標準、規範,組織推進會員單位貫徹實施,開展行檢、行評工作。對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其它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配合政府部門進行督促整改。
五、參與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和可行性的前期論證。推動科技創新、管理創新與產品開發,組織行業共性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組織開展冶金科學技術獎、產品開發市場開拓獎、清潔生產環境友好企業、企業管理現代化創新成果等評審獎勵工作及對有關獎的推薦工作。
六、組織有關業務培訓,研究制訂有關技能、職稱評定標準與考核辦法,組織開展鋼鐵行業職業技能競賽,提高職工的專業和技術素質。
七、代表中國鋼鐵行業和組織國內有關企事業單位開展與國際同業組織、境外企業的交流與合作,保持與國際有關鋼鐵同業組織的聯繫,互通信息,進行協商對話,促進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受政府相關部門授權和委託,依法開展鋼鐵行業統計、調查、分析和上報等項工作。代表或協調企業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相關工作,協調企業進口鐵礦石工作,協調鋼鐵產品進出口工作。行使國家授予的部分外事權,承擔引進國外智力有關工作,組織國際國內展覽。
九、做好本會自身建設和管理工作;受主管部門委託,管理各有關代管協會和事業單位。
十、承擔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接受會員和社會的委託,提供專項服務。

組織結構

機構設定

本會內設綜合部、信息統計部、市場調研部、諮詢服務部、科技環保部、財務資產部、組織人事部、國際合作部等8個工作機構。另設13個分支機構:市場及進出口協調工作委員會、企業改革與管理工作委員會、統計與信息工作委員會、質量標準化工作委員會、財務與價格工作委員會、環保節能工作委員會、人力資源與勞動保障工作委員會、物資流通工作委員會、多種經營工作委員會、進口鐵礦石工作委員會和企業法律事務分會、冶金設備分會、釩業分會。本會具有完善的工作機制,健全的工作制度,注重自身建設和管理。
中國鋼鐵工業協會

理事成員

中國鋼鐵工業協會第五屆領導
會長:張廣寧
黨委書記兼秘書長:劉振江
常務副會長:朱繼民
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陳小甫
黨委副書記:張長富、楊尊慶、王穎生王德春姜維張宇春李新創石洪衛、陸聞言
中國鋼鐵工業協會第四屆領導
會長:徐樂江
名譽會長:蒲海清吳溪淳吳建常
黨委書記兼副會長:劉振江
常務副會長:朱繼民鄧崎琳張曉剛
副會長:靳偉
副會長兼秘書長:張長富
副會長:王曉齊於勇
常務副秘書長:張宇春李新創
首席分析師:遲京東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鋼鐵工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譯名為CHINA IRON & STEEL ASSOCIATION ,縮寫為CISA
第二條 本會是由中國鋼鐵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和個人為會員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本章程開展活動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自律性的行業組織,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代表會員利益,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本會以為企業服務、為行業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為宗旨,堅持依靠企業辦協會的工作方針,堅持市場導向,積極提供服務、反映訴求,規範運作,建立和完善行業協調和自律機制,努力發揮在政府和企事業單位之間的橋樑、紐帶作用。加強本會自身建設,培養造就一支高素質的,精幹的職業化、專業化隊伍,努力把本會建設成國內有威信、國際有影響的行業組織。不斷提高我國鋼鐵工業在國內外市場競爭力,促進鋼鐵工業科學發展,為建設鋼鐵強國而努力奮鬥。
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為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民政部,本會接受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地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結合行業特點,制定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不斷規範行業行為。在貫徹國家鋼鐵產業發展政策,促進鋼鐵行業結構調整、淘汰落後,推進技術進步,加強節能環保,開拓市場,維護市場秩序,促進公平競爭,促進行業科學發展,提高行業運行質量等方面,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維護行業整體利益和會員合法權益。
(二)開展行業調查研究,參與擬定行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法規的相關工作,為政府加強巨觀調控和管理提出諮詢建議,向政府反映企業要求和爭取政策支持。
(三)組織收集、整理、分級發布國內外鋼鐵行業市場狀況和經營管理、經濟技術等信息。監測行業經濟運行態勢,開展專題研究。對會員單位的經營管理、發展戰略及經濟技術指標進行分析、評價,提供諮詢服務。總結、宣傳、推廣先進典型經驗。
(四)經政府部門批准或授權委託下參與制訂、修訂行業有關技術、經濟、管理等標準、規範,組織推進會員單位貫徹實施。對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其它標準的產品和企業,配合政府部門進行督促整改。
(五)受政府部門委託參與行業內重大投資、改造、開發項目的先進性、經濟性和可行性的前期論證。推動科技創新、管理創新與產品開發,組織行業共性技術開發和科技成果的推廣套用。
(六)組織有關業務培訓,研究制訂有關技能、職稱評定標準與考核辦法,組織開展鋼鐵行業職業技能競賽,提高職工的專業和技術素質。
(七)代表中國鋼鐵行業和組織國內有關企事業單位開展與國際同業組織、境外企業的交流與合作,保持與國際有關鋼鐵同業組織的聯繫,互通信息,進行協商對話,促進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八)根據授權開展鋼鐵行業統計、調查、分析和上報等項工作。代表或協調企業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的相關工作,協調企業進口鐵礦石工作,協調鋼鐵產品進出口工作。行使國家授予的部分外事權,承擔引進國外智力有關工作,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或根據市場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國際國內展覽。
(九)做好本會自身建設和管理工作;做好國資委委託的有關工作。
(十)承擔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接受會員和社會的委託,提供專項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遵守本會章程和行規行約、按規定繳納會費;
(二)單位會員應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在鋼鐵及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生產、經營規模或影響,符合本會掌握的入會基本條件;
(三)個人會員要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和作用。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進行入會資格審查;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本會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享受本會在參加會議,獲取信息、資料,承擔有關業務、項目,協調有關生產保障、進出口,進行有關評審和推薦等方面的優先優惠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會的決議,執行本會行業協調的有關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自由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由本會在一定範圍內公告。
會員如連續2年不履行義務,按自動退會處理。由本會按照對自動退會處理規定的條款逐條落實。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和行規行約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可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的標準和收取辦法;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審議年度財務報告;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對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十)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一)制訂行規行約和相關管理制度;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六、七、八、十款的職責,對理事會負責。
單位理事代表均由所在單位的現職主要負責人擔任,當其職務變更時,由該單位新的主要負責人繼任,並報本會理事會備案。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二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總職數一般不超過三十名。常務副會長、少量副會長、秘書長駐會工作。會長實行企業家輪值制度,由若干有代表性的特大鋼鐵企業為會長單位,其現職主要負責人輪值出任會長,每人一年。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主要從特大型鋼鐵聯合企業的現職主要負責人中推選;會長、副會長如不再擔任所在單位的現職領導,即免去會長、副會長職務,由該單位新的主要領導經選舉後繼任;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駐會工作;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當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七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駐會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代表常務理事會作年度工作報告;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聘任本會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交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三十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主持本會日常業務工作,組織實施經理事會批准通過的年度工作計畫;
(二)經會長授權,代表會長行使會長第二十九條第(二)、(三)款的職責;
(三)向會長提出協會年度工作計畫建議和年度工作總結報告;
(四)會長委託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協助會長、常務副會長開展工作,受常務副會長委託負責本會有關業務工作和日常有關管理工作;
(二)組織協調副秘書長、本會各部門及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進行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
(五)會長、常務副會長委託交辦的其它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辦公會由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對常務理事會負責。
第三十三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名譽會長,名譽會長由社會影響力較大的同志出任,對協會工作發揮建議諮詢作用,名譽會長一般不駐會工作。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顧問。本會顧問應是鋼鐵行業資深人士,為本會作出過重要貢獻,未在其它單位擔任實職,能駐會工作。顧問受會長、常務副會長的委託,對行業運行和發展中的某些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對協會工作提出建議。顧問不直接參加行政領導工作。
本會名譽會長、顧問的任期與同屆理事會相同,一般不超過兩屆,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歲。
對會長提名的名譽會長、顧問人選由會長辦公會研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徵得同意後理事會決定。其中中管幹部按照規定報中央同意,非中管幹部徵得其所在單位同意。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的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個人會員免交會費),並制定會費收取管理辦法。本會經費必須用於規定的範圍和本會發展的需要,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必須認真貫徹國家財會制度和法規。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提出修改動議,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天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生效。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其它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本會宗旨與發展相關的事項。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5年1月12日第五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2015年1月12日中國鋼鐵工業協會第五次會員大會一次會議表決通過)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