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改革開放大事記

中國金融改革開放大事記

《中國金融改革開放大事記 》是中國金融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吳曉靈。該書是中國金融業第一部以編年體形式,忠實、客觀、簡明地記錄中國金融改革開放30年輝煌歷程的大型史料工具書。

基本介紹

  • 書名:中國金融改革開放大事記
  • 作者:吳曉靈
  • ISBN:9787504946607
  • 類別:圖書 > 金融與投資 > 金融理論
  • 頁數:900
  • 定價:187元 
  • 出版社:中國金融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8-08-01
  • 裝幀:精裝
  • 開本:大16開
  • 字數:字1780000
  • 紙張:膠版紙
  • 是否套裝:否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目錄,試讀章節,

內容簡介

《中國金融改革開放大事記》是中國金融業第一部以編年體形式,忠實、客觀、簡明地記錄中國金融改革開放30年輝煌歷程的大型史料工具書。它以金融制度變遷和重要金融改革措施為主線,按時間順序記述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金融領域的重要政策演進、重要機構變動和重要事件概要,完整地勾勒出了30年來中國金融業的時代變遷,是中國金融改革開放歷程的一個“索引”。
《中國金融改革開放大事記》共180萬字、4000多個條目,題材涉及巨觀經濟、金融調控政策,金融監管措施,金融市場發展,金融機構演變,以及對外開放與交流諸多方面,涵蓋銀行、證券、保險、外匯等主要金融業務領域的制度安排、政策措施和業務創新等內容。這些內容體現在《中國金融改革開放大事記》的條目上,大致可以歸納為十種類型:
1.重要金融改革開放會議。包括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農村經濟工作會議、全國金融工作會議、國家巨觀調控和監管部門的重要專業會議等。
2.重要經濟金融法規、文獻。包括中共中央、國務院和相關部委、金融調控監管部門及大型金融機構的公告、發文和業務檔案。
3. 巨觀經濟金融調控和監管政策。包括貨幣政策、監管政策、財政稅收政策、產業政策等。
4.金融市場與金融工具創新。包括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外匯市場的制度變遷,金融業務領域的改革開放以及主要的、有代表性的金融創新工具的推出等。
5.金融機構的設立與發展。包括金融調控監管機構的改革,各類金融機構,包括商業銀行、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金融中介服務機構的準入、併購與撤銷等。
6.中央銀行的金融服務。包括中央銀行支付結算、調查統計、貨幣金銀、財務會計、徵信管理、金融信息化等金融服務方面的內容。
7.對外開放與交流。包括中國加入多邊金融機構、項目合作、參與國際經濟金融政策協調、參與外國金融當局的合作、對港澳台金融合作與交流等。
8.經濟金融熱點、焦點問題。如銀廣夏陷阱、基金黑幕等。
9.具有重要社會影響的典型事件或案例。如“327”國債期貨風波、廣東國際信託投資公司破產案、中國農業銀行衡水中心支行備用信用證詐欺案等。
10.首次披露信息。《中國金融改革開放大事記》首次披露的信息大多取自中國人民銀行新解密的檔案,包括一些重要的辦公會議紀要。

作者簡介

吳曉靈,女,1947年1月生。 研究生學歷。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研究生部畢業。 經濟學碩士學位,研究員。2008年3月5日,在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上,當選為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目錄

1978年
1月
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正式分開辦公
國家計畫委員會、財政部、商業部、供銷合作總社發布的《社會集團購買力管理辦法》正式實施
《中國人民銀行財務管理制度》正式實行
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部、供銷合作總社、農林部聯合發布《關於嚴禁非經營單位到農村採購農副產品的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在香港和澳門地區發行人民幣旅行支票
全國企業扭虧增盈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銀行統計制度》
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財政部《關於改進固定資產更新改造資金管理的報告》
2月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停止憑實物收據辦理結算後有關問題的說明》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1978年銀行工作的初步意見的通知》
公安部、商業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堅決制止收買偽幣活動的通報》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1978年城鎮儲蓄工作幾點意見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外交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積極爭取僑匯的意見》
國務院批准國家計委《關於恢復華僑外匯留成辦法的請示報告》
對外貿易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關於收購出口商品嚴格執行國家計畫,切實加強流動資金管理的通知》
五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在北京召開
3月
對外貿易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以出頂進”若干問題的通知》
商業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務院僑務辦公室召開僑匯物資供應工作會議
4月
國務院發布《關於處理1976年凍結存款的通知》
對外貿易部、中國人民銀行上報國務院《關於“短期外匯貸款試行辦法” 補充意見的請示》
中共中央原則同意國家計委、國務院財貿小組、對外貿易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關於今後八年發展對外貿易,增加外匯收入的規劃要點(草案)》
對外貿易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收購出口商品嚴格執行國家計畫,切實加強流動資金管理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抓緊抓好整頓和清查賬戶工作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加強金庫工作的意見》
5月
《光明日報》刊登特約評論員文章《實踐是檢驗真理的唯一標準》
中國人民銀行印發《關於農村金融機構的幾點意見》
國務院同意並批轉財政部《關於加強基本建設撥款管理工作的報告》
6月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利息計算技術性差錯問題處理的規定》
中共中央在北京召開全國財貿學大慶學大寨會議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回收金銀有關問題的意見》
7月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對過去未計息儲戶處理問題的復函》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發放僑匯物資供應票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減收糧食商業企業貸款利息的通知》
國務院召開務虛會,研究加快我國四個現代化建設的速度問題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當前銀行工作的意見》
中國人民銀行向國務院提交《關於增設和恢復司局機構的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現金管理實施辦法(試行草案)》
財政部公布《關於更新改造撥款管理的幾項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下達“外匯貸款進口設備人民幣資金專戶貸款辦法(試行草案)”的通知》
8月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銀行系統企業編制單位試行獎勵制度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印發《農村人民公社農業機構專項無息貸款辦法(試行草案)》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全面開展農貸資金檢查清理工作的通知》
9月
國務院頒布《會計人員職權條例》
10月
《人民日報》發表《按照經濟規律辦事,加快實現四個現代化》的署名文章
財政部修訂《短期外匯貸款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關於“中國金融”復刊的通知》
國務院清倉查庫領導小組、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關於抓緊掃倉庫和核定庫存周轉定額的通知》
11月
中共中央召開工作會議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改變外貿部門出口金銀製品供應辦法的通知》
國務院同意對外貿易部、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外貿進出口貨物保險問題的請示》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執行對集體經濟單位銀行不扣款問題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實行《中國銀行系統三級核算實施方案》
12月
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部發出《關於擴大人民幣旅行支票的使用範圍和增設外匯兌換點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中國銀行《關於接受海外華僑、外籍人、港澳同胞捐贈外匯或物資的有關規定》
中共中央十一屆三中全會在北京召開
1979年
1月
中美兩國正式建交
《人民日報》發表社論《把主要精力集中到生產建設上來》
中國退出布拉格協定
冶金工業部、農林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出《關於大力發展大隊、生產隊和積極組織社員個人副業淘金采
金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首次鑄造金質紀念章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規定發還巨額查抄存款利息計付辦法的通知》
2月
中國人民銀行在北京召開全國分行行長會議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統計局聯合發出《關於工業企業、物資部門和供應機構向銀行報送統計報表的通知》
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農貸豁免權應屬中央的請示報告》,要求各地貫徹執行
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冶金部《關於使用銀行專項貸款支持發展黃金、白銀生產建設的報告》
3月
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關於設立國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的決定》
國務院同意並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銀行儲蓄存款利率的請示報告》
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革中國銀行體制的請示報告》
陳雲和李先念對財經工作提出幾點意見
中國農業銀行恢復成立
《人民日報》發表題為《全黨要十分重視提高銀行的作用》社論
中國銀行暫定北京等12城市辦理收兌10元新台幣以上現鈔
4月
國務院批轉國務院扭虧增盈領導小組《關於加強扭虧增盈和開展清產核資工作的報告》
中共中央召開中央經濟工作會議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銀行系統企業單位進一步開展獎勵制度試點工作的通知》
中國銀行發布《關於單程旅客攜帶金銀飾物出境限量問題的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關於貫徹執行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革中國銀行體制的請示報告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恢復國內保險業務和加強保險機構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關於銀行內部實行經濟核算的通知》
5月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在工業調整整頓中做好關、停企業貸款清理工作的通知》
國務院發布《關於下達1979年國民經濟計畫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改革中國銀行體制的補充通知》
6月
中國銀行、公私合營銀行總管理處、交通銀行總管理處分別發出《關於補發股息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收集、整理歷史貨幣的通知》
國務院批覆同意中國人民銀行《關於重建各級銀行監機構的報告》
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在北京召開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發布《關於縣辦小水電設備貸款問題的通知》
7月
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五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國務院頒布《關於發展社隊企業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草案)》
中國人民銀行下達《信貸差額控制試行辦法》
國務院發布《關於按照五個改革管理體制檔案組織試點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下達《關於做好供銷社等單位信貸業務交接工作的聯合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中國人民銀行會計基本制度(試行)》
國務院發布《關於提高僑匯留成和改變僑匯物資供應體
制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頒布修訂後的《中國人民銀行出納制度(試行)》
8月
中國人民銀行、國家計委、國家建設委員會、財政部、外貿部、國家外匯管理總局聯合發布《關於辦理引進成套設備、補償貿易等財產保險的聯合通知》
國家經委、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關於管理經濟契約若干問題的聯合通知》
國務院發布《關於大力發展對外貿易增加外匯收入若干問題的規定》
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向國外發售現行流通的人民幣紙幣的請示報告》
國務院頒布《基本建設貸款試行辦法》
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從財政部獨立出來
中國人民銀行發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三十周年紀念金幣
9月
國務院授權中國銀行負責辦理被美國政府凍結的中國各
項資產的收回或提取事項
中共中央發布《關於加快農業發展若干問題的決定》
中國農業銀行全國分行行長會議在北京召開
10月
中共中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第一書記座談會在北京召開
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集團)在北京成立
中國人民銀行轉發經國務院批准的《“在外售券、國內取貨”管理辦法》
國務院同意並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加強我國對外發售金、銀幣(章)管理的請示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不準將處理積壓物資收回的資金用於挖、革、改貸款的通知》
11月
《紅旗》雜誌發表題為《充分發揮銀行的經濟槓桿作用》的署名文章
中國農業銀行頒布《國營農業企業貸款試行辦法》
中國農業銀行、財政部發布《農業撥款監督撥付試行辦法》
中國農業銀行發布《農村社隊企業貸款試行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全國保險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發布《關於統計工作的若干規定》
中國農業銀行印發《農村社隊信貸“存貸掛鈎,差額包乾”試行辦法》
鄧小平提出要搞市場經濟
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關於增加儲蓄種類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農業銀行發布《關於人民銀行、農業銀行業務範圍劃分的通知》
12月
國務院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變銀行系統人員編制、勞動工資計畫管理體制的報告》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對城鎮集體工業企業辦理結算貸款的通知》
國務院同意並批轉國家計委、國家建委、進出口管理委員會、外貿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關於使用國外貸款引進技術和進口設備的基本建設項目在外匯、財政、基建計畫上的處理辦法》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關於提取企業基金的通知》
1980年
1月
國務院同意並批轉中國人民銀行《關於維護人民幣統一市場禁止外幣在國內市場流通的報告》
國務院決定對輕紡工業實行六個優先的政策
中國人民銀行、財政部發布《關於蘇邊區公債與折實公債計息辦法的補充規定》
中國銀行在北京召開機構體制改革後的第一次全國分行

試讀章節

1978年
1月
1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正式分開辦公。此前,兩個機構是在1969年7月根據中央精簡合併機構的精神,開始合署辦公的。l977年11月28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整頓和加強銀行工作的幾項規定》,明確提出,中國人民銀行作為國務院部委一級單位,與財政部分設,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的銀行機構亦照此辦理;中國人民銀行的工作,實行總行與省、自治區、直轄市革命委員會的雙重領導,以總行領導為主,做到統一政策、統一計畫、統一制度、統一資金調度、統一貨幣發行。1977年12月31日,根據國務院的規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發出《關於人民銀行總行與財政部分設的通知》,決定自1978年1月1日起,財政部與中國人民銀行正式分開辦公,同時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的銀行機構,也在1978年以內全部完成與財政部門的分設工作。1978年1月15日,中共中央任命李葆華為中國人民銀行黨組書記、行長,陳希愈為中國人民銀行黨組副書記、副行長。
國家計畫委員會、財政部、商業部、供銷合作總社發布的《社會集團購買力管理辦法》正式實施。該辦法於1977年l2月8日對外發布,其中規定,對社會集團購買力進行嚴格控制和管理的辦法是:計畫管理,限額控制,憑證購買,定點供應,使用專用支票和對某些商品實行專項審批;各級計畫、財政、商業、供銷社、物資、銀行、統計等有關部門,要明確分工、密切協作、依靠民眾、嚴守紀律,共同做好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工作。
《中國人民銀行財務管理制度》正式實行。該管理制度於l977年10月24日由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其中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對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收支相抵、損益集中的制度。
4日中國人民銀行、商業部、供銷合作總社、農林部聯合發布《關於嚴禁非經營單位到農村採購農副產品的結算管理問題的通知》。該《通知》規定:所有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一律不準到農村採購農副產品,如違反規定,銀行拒絕辦理結算,款項就地凍結;嚴禁各單位坐支現金或變更款項用途向銀行支付大額現金,農村社隊向銀行、信用社上繳大額現金的,要查明原因,如系向單位出售農副產品,款項暫時凍結,由收購單位作出書面檢查後解凍,逾期(五日內)不作檢查,開戶銀行停止其在賬戶內一切現金支付,或停止賬戶使用;如發現有的單位用工業產品換購或議價採購農副產品的結算款項,銀行應予凍結,物資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10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在香港和澳門地區發行人民幣旅行支票。旅行支票是一種由銀行或金融機構發行的,由旅行人員購買商品使用的定額票據。
12日全國企業扭虧增盈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強調指出,企業扭虧增盈主要應抓好以下工作:整頓企業,加強經營管理;厲行增產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實行嚴格的經濟核算制度;加強綜合平衡,為企業扭虧增盈創造條件;辦好“五小”工業;對虧損補貼實行嚴格的審批和管理制度,對企業的超計畫虧損,金庫不得辦理退庫,銀行不得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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