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投資協會

中國金融投資協會

中國金融投資行業協會成立於2012年2月,是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指導的社團組織,地址設在北京

中國金融投資行業協會是在中國境內從事金融投資及金融投資相關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團體,在平等、自願基礎上依法組成的全國性行業協會;是不受部門、地區和所有制形式限制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接受民政部等國家有關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受國家法律保護,負有民事責任。。

作為聯繫政府與企業的橋樑和紐帶,中國金融投資行業協會以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反映會員願望與要求、為政府和會員提供雙向服務為宗旨,以維護行業的整體利益、振興中國金融投資行業為己任,以提供調查研究建議、自律管理、信息引導、諮詢服務、國際交流等為基本職能,不斷增強維護行業利益和會員企業合法權益以及協調企業群體行為的實力,增強提出政策建議、提供行業信息、開展行業諮詢和組織重大活動的實力,增強承擔政府委託、協助政府部門做好行業工作的實力,為同行的各界朋友提供優質的服務,共創金融投資行業美好明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金融投資協會
  • 外文名:China Financial Investment Association
  • 執行會長:王其凱
協會宗旨,協會章程,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業務範圍,第三章會員,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七章附則,

協會宗旨

協會的宗旨是凝聚中國金融界、投資界、企業界人員之間的經驗和力量,促進互助與合作。協會有資料信息庫,設立了會員管理中心,由專人負責,並與中國有關機構和信息網路互通信息;協會通過舉辦各種經貿洽談會、研討會、講座、培訓活動,促進本國金融界、投資界、企業界人員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金融投資行業協會,英文名稱:,縮寫:China Financial Investment Association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從事金融投資、金融投資服務以及金融投資相關行業的單位和團體自願結成的全國性、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反映會員的願望與要求,為本行業和會員服務,為政府部門和社會服務,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加強行業自律,維護行業整體利益,保護會員的正當利益和合法權益;推動增強企業群體的凝聚力,為把我國建設成為世界金融投資強國而奮鬥。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第二章業務範圍

(一)調查研究金融投資行業市場行情等方面的情況,為政府制定金融投資產業發展政策、技術政策、行業發展規劃、法律法規及行業發展方向等提供建議和服務;對與金融投資行業發展有關的技法律法規的貫徹進行跟蹤研究,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金融投資行業和企業的意見和要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發布金融投資行業經濟信息;跟蹤了解國內外投資投資市場動態和技術進步趨勢,進行投資市場預測預報,為會員、全行業、政府和社會提供信息服務;經政府部門授權,依法進行行業統計;
(三)促進金融投資行業投資市場及延伸服務發展,推動行業國際化進程,規範企業投資市場行為,
(四)受政府部門委託,組織制修訂金融投資行業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組織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標準化工作的政策法規,組織宣傳貫徹各項技術標準並提供有關建議;
(五)制定並監督執行行業規範,促進行業自律,協調同行價格爭議,維護公平競爭;
(六)反映會員要求,協調會員關係,維護其合法權益;
(七)開展多種形式的國際投資經濟交流活動,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辦或根據投資市場和行業發展需要,組織、協調、舉辦行業的大型國內與國際交流會;
(八)按照會員的要求,組織人才、技術、職業培訓;
(九)辦好金融投資行業綜合性刊物,開展諮詢服務;
(十)參與項目及金融投資論證評價,經授權參與與流通領域資質審查;
(十一)承擔政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提供會員需要的其他服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在中國境內依法取得工商登記法人營業執照,從事本行業金融投資和諮詢業務的企業(集團、公司),依法註冊登記的本行業科研設計院所、大專院校、相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可申請為本團體的單位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遵守本團體的章程和行規行約。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義務,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審議本屆會員代表大會任期內的方針、目標和工作計畫;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決定秘書長的聘任;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審議會費繳納標準與辦法,並報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且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該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提名秘書長人選,提請理事會決定。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六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2年4月20日第七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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