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制度

中國金融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機構的結購組成及相互間職責許可權的劃分的管理體系。中國從1948年12月1日中國人民銀行成立以來,先後採用了三種不同的金融制度。從1948年12月1日至1979年1月底,採用的是大一統的銀行制度。中國人民銀行既是國家的中央銀行,又全面的辦理工商信貸等金融業務。這種金融制度是與高度集中的計畫經濟體制相適應的。從1979年2月至1983年12月底,採用的是混合式的中央銀行制度。中國人民銀行除行使中央銀行的全部職能外,還辦理全國的工商信貨和儲蓄業務,中國農業銀行辦理農村金融業務,中國人民建設銀行辦理固定資產投資撥放、貸款業務,中國銀行辦理與外匯、外貿有關的金融業務,中國人民保險公司辦理國內外各種保險業務。

金融業務開始向專業化方向發展,這種體制是由改革開放初期的經濟形勢所決定的。從1984年1月1日,採用的是一元式的中央銀行制度。中國人民銀行及眾多的分支機構專門行使中央銀行的職能,原來兼辦的工商信貸和儲蓄業務由新成立的中國工商銀行辦理。以中國人民銀行為核心,以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四家專業銀行為主體,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交通銀行、中國投資銀行、信用合作社等其他金融機構並存的金融制度逐步建立。現行金融制度中,中國人民銀行是國務院直屬的部委一級的機關;四家專業銀行是國務院直屬的經濟實體,業務範圍在堅持基本分工的前提下允許適當交叉;其他金融機構是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這種體制是商品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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