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醫學基金會章程

《中國醫學基金會章程》,共七章、五十五條(含附則),經2005年3月23日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該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並且修改後不能和憲法相衝突才能夠正式生效。該章程如遇到與國家法律、法規、條例等衝突之處,以國家法律、法規、條例等為準。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醫學基金會(英文名稱:CHINA MEDICAL FOUNDATION, 英文縮寫:CMF)。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範圍為世界所有的國家和地區的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個人和國際機構。
第三條:本基金會的宗旨:本基金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法人組織,堅持以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及以人為本的原則為指導;遵守和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國務院頒布的《基金會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動員社會力量捐資贈物,尊重捐贈人的意願和權宜,信守捐贈協定;在法定的業務範圍內,廣泛開展與醫藥衛生相關的各類公益活動,弘揚白求恩精神,關注弱視群體;為提高我國人民健康水平和發展衛生事業貢獻力量,為構建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第四條:本基金會現有基金實際數額為人民幣500萬元,2006年將達到800萬元。來源於社會公眾募捐。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
第六條:本基金會的所在地:中國北京市西城區東文昌胡同4號 郵編:10003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為社會公眾提供有關醫療衛生領域的善舉服務;
(二)傳播先進醫藥衛生科技信息,組織國內外醫藥衛生學術交流活動及中外醫藥衛生科技團體和人員的友好往來與合作;
(三)支持醫藥衛生科學研究和教育,開展基層醫務人員培訓和公眾醫藥衛生知識傳播;
(四)以老少邊窮地區為重點、為弱勢、邊緣人群提供實質性的醫療公益服務;
(五)依法興辦非營利性、與醫藥衛生相關的實體,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六)承辦上級機關交給的任務和活動;
(七)舉辦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暫由20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五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
(二)熱愛醫藥衛生公益事業,願意或已經為其作出較大貢獻;
(三)熟悉本基金會的情況,廉潔奉公,不謀私利,恪守誠信,有責任感;
(四)身體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
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
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根據章程規定的理事會職權,參與本基金會重大事項的決策;
(二)審查、了解本基金會的工作、財務收支狀況,對本基金會的工作
提出意見、建議並要求獲得結果;
(三)享有章程規定的理事會內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四)在本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經批准可領取本基金會的報酬,
但最多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
(五)認真工作,努力完成理事會交給的任務;
(六)加強調查研究,對自己的工作和行為負責;
(七)努力為本基金會募集資金,開發新項目。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依法行使章程規定的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包括資金的募集、投資計畫及執行情況;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招集人。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 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重大的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五)其他半數以上出席理事認為屬於重要事項的。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會,由3-5人組成。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
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 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
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六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
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代表基金會參與重大社會活動;
(五)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和授權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和投資、使用和管理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組織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收益;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組織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業務範圍的公益活動;
(二)資助符合本基金會宗旨和業務範圍的事業、團體和個人,特別關注弱勢、邊緣群體;
(三)為實現基金保值、增值而進行的投資活動;
(四)為保持本基金會正常運行所必須的行政辦公費用;
(五)其他理事會認為必要的合法支出。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活動範圍涉及多個省(市、自治區)或全國的;
(二)在境外實施的;
(三)涉及金額在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的;
(四)其他理事會認為屬於重大的活動。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經理事會決定的。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
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捐贈給有關公益性單位、團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並且修改後不能和憲法相衝突才能夠正式生效。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本章程經2005年3月23日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本章程如遇到與國家法律、法規、條例等衝突之處,以國家法律、法規、條例等為準。
第五十四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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