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邏輯學會

中國邏輯學會

中國邏輯學會 (The Chinese Association of Logic),是由全國邏輯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邏輯學會
  • 外文名:The Chinese Association of Logic
  • 組織性質:學術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 成立時間: 1979年8月
發展歷史,主要職能,組織結構,領導機構,歷屆理事,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中國邏輯學會成立於1979年8月,第一任會長是我國著名的哲學家、邏輯學家金岳霖。
中國邏輯學會
中國形式邏輯專業委員會(1981年9月成立)、中國符號邏輯專業委員會(1982年8月成立)、中國辯證邏輯專業委員會(1980年9月成立)、中國邏輯與語言專業委員會(1979年3月成立)、中國邏輯史專業委員會(1980年12月成立)、中國西方邏輯史專業委員會(1982年10月成立)等。

主要職能

學會的宗旨是:提高我國邏輯學的研究水平,推進我國邏輯研究的現代化,與國際邏輯學研究接軌。組織學術討論和業務培訓;進行國內外學術交流;組織邏輯專題研究;組織撰寫、編輯邏輯學研究的出版物;開展邏輯學優秀成果的評獎活動,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服務。在繼承老一輩邏輯學家的優良傳統的同時,不斷吸收有意願並有能力致力於邏輯學科研的人員,鞏固和壯大中國邏輯學隊伍,促進中國邏輯學研究事業的發展。

組織結構

領導機構

中國邏輯學會第九屆常務理事會名單
常務理事37(以姓氏筆畫為序):王克喜、王 洪、王 路、馮 棉、任曉明、劉壯虎、劉奮榮、劉曉力、劉新文、畢富生、杜國平、何向東、鄒崇理、陳曉平、陳道德、陳慕澤、周 山、周北海、張義生、張學立、張建軍、張燕京、鄭偉宏、胡澤洪、郭佳宏、唐曉勇、唐曉嘉、曹予生、黃華新、翟錦程、蔡曙山、熊立文、熊明輝、潘天群、鞠實兒、瞿麥生、王向清(2014年11月增選)。
中國邏輯學會
副會長(以姓氏筆畫為序):王 路、馮 棉、任曉明、劉曉力、周北海、張建軍、胡澤洪、唐曉嘉、黃華新、蔡曙山、鞠實兒。
會長:鄒崇理。
副秘書長:張學立,劉新文。
秘書長:杜國平。
學術秘書:夏素敏。
名譽會長:張家龍

歷屆理事

第一屆  1979年8月 北京通縣
會長  金岳霖
副會長  王憲鈞 方 華 江天驥 周禮全 溫公頤傅季重
秘書長 方 華(兼)
副秘書長 吳家國 倪鼎夫 第二屆  1983年10月 湖南長沙
會長  周禮全 副會長  方 華 江天驥 李匡武 吳家國 倪鼎夫莫紹揆 傅季重 秘書長 倪鼎夫(兼)
副秘書長 張尚水 趙總寬 第三屆  1987年8月 北京懷柔
會長  周禮全 副會長  方 華 江天驥 李先焜 吳家國 趙總寬倪鼎夫 莫紹揆 秘書長 倪鼎夫(兼)
副秘書長 張尚水 趙總寬(兼)
第四屆  1992年8月 天津塘沽
會長  周禮全 副會長  方 華 李先焜 吳家國 趙總寬 倪鼎夫 莫紹揆 彭漪漣 秘書長 張家龍 副秘書長 劉壯虎 第五屆  1996年10月 北京昌平
會長  吳家國 副會長  劉培育 張家龍 趙總寬 崔清田 彭漪漣 秘書長 張家龍(兼)
副秘書長 劉壯虎 李小五 陳為蓬  第六屆 2000年5月 重慶北陪
會長 張家龍
副會長 馬欽榮 劉壯虎 劉培育 孫中原 何向東 崔清田 董志鐵
秘書長 王 路
副秘書長 周北海 陳為蓬 鄒崇理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定名為中國邏輯學會(The Chinese Association of Logic)。
第二條本會是由全國邏輯工作者自願結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是提高我國邏輯學的研究水平,推進我國邏輯研究的現代化,與國際邏輯研究水平接軌,為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事業服務。本會遵守憲法、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設在北京市中國社會科學院哲學研究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中國邏輯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進行國內外學術交流;
(二)組織學術討論和業務培訓;
(三)組織專題研究;
(四)組織撰寫、編輯邏輯學研究的出版物;
(五)開展邏輯學優秀成果的評獎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中國邏輯學會的會員分兩類:
(一)單位會員;
(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邏輯學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個人會員還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講師、助理研究員以上的邏輯學工作者;
2、取得邏輯以及與其相關的學科碩士或博士學位者;
3、寫有較高水平的邏輯學著作(包括論文)的非邏輯學專業工作者。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組織組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中國邏輯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年齡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的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中國邏輯學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批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對中國邏輯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中國邏輯學會若因完成宗旨、自行解散、分立、合併等而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2000年5月4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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