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通俗文藝研究會

中國通俗文藝研究會

中國通俗文藝研究會(CHINA SOCIETY FOR LITERATURE POPULAR RESEARCH)是由從事文藝創作和研究的文學家、藝術家、評論家、編輯家和有關專家、學者和省、市文學藝術社團自願結成的,並由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中國文聯)主管,民政部登記的全國性學術團體,是國家一級社團。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通俗文藝研究會
  • 外文名:CHINA SOCIETY FOR LITERATURE POPULAR RESEARCH
  • 法定代表人:趙煥軍
  • 會長:楚水
  • 秘書長:徐安琪
理事成員,業務範圍,組織刊物,組織章程,

理事成員

會長:楚水
副會長:趙煥軍、秦晉、陳春勇、李瑞濤、黃興豐、王穎
秘書長:徐安琪
法定代表人:趙煥軍(《神州》雜誌社社長)

業務範圍

(一)古今通俗小說的創作與研究;
(二)紀實文學、傳記文學、法制文學的創作與研究;
(三)詩詞、歌謠、故事的創作及神話的整理研究;
(四)通俗文學和藝術的理論和歷史研究以及書刊編輯、出版;
(五)電影、電視劇的製作與發行;
(六)戲劇、曲藝的創作表演與研究;
(七)音樂、美術的創作與研究;
(八)攝影、書法、篆刻的創研;
(九)民間藝術的創作、研究及表演;
(十)按國家規定開展經營活動

組織刊物

神州》雜誌是中央級綜合性核心期刊,刊號:CN11—4461/I,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管。
《神州》一貫秉承新聞出版總署確定的辦刊宗旨:引導社會輿論,指導社會生活,疏導社會矛盾,督導社會行為,維護社會穩定;解讀社會現象,追蹤社會問題,參與社會實踐,跟蹤社會變遷。通過“特別策劃”、“記者調查”、“跟蹤報導”等主要欄目,全面綜合地反映社會現象,社會問題、社會變遷、用典型案例、真實故事、感人情節和理性評論以及專業精神傳播社會知識,引導社會輿論,倡導社會文明,督導社會行為,指導社會生活,疏導社會矛盾,成為融可讀性、知識性、新聞性、專業性為一體的強勢主流媒體。
《神州》堅持讀者至上原則,為讀者提供社會專門知識,關注社會熱點問題,一直擁有一個強大的高端讀者群:黨政部門領導幹部、政府公務員、高等院校師生、廣大民眾是《神州》的固定讀者和專業服務對象。為了全面體現“守望神州、關注民生”的辦刊思想,在內容上與時俱進,開拓創新,神州以中國社會發生的巨大社會變化和社會轉型為素材,以獨到的生動事例、社會通訊為手段,精心策劃、采寫、特約大量反映中國社會結構狀況、階層關係、社會經濟現象、民間社會觀念、百姓心聲以及人際關係等方面的重要文章,用獨特的風格、優美的文筆、振奮人心的故事反映社會變化,解析社會變遷,從知識、理論層面及時解答讀者的種種困惑,回答讀者提出的各種問題,填補讀者的知識空白,很好的發揮了輿論監督、引導功能,在讀者中產生了良好的社會反響。
通俗文藝界:
《通俗文藝界》是由中國通俗文藝研究會主辦的內部刊物。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中國通俗文藝研究會”。英文譯名:CHINA SOCIETY FOR LITERATURE POPULAR RESEARCH,編寫為:CSLP.
第二條本團的性質:是由從事通俗文藝創作和研究的文學家、藝術家、評論家、編輯家和有關專家、學者和省、市通俗文藝研究會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社會主義服務、為人民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創作和研究具有中國特色,為中國人民民眾喜聞樂見的通俗文藝,為社會主義的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作出積極的貢獻。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古今通俗小說的創作與研究;
(二)紀實文學、傳記文學、法制文學的創作與研究;
(三)詩詞、歌謠、故事的創作及神話的整理研究;
(四)通俗文學和藝術的理論和歷史研究以及書刊編輯、出版;
(五)電影、電視劇的製作與發行;
(六)戲劇、曲藝的創作表演與研究;
(七)音樂、美術的創作與研究;
(八)攝影、書法、篆刻的創研;
(九)民間藝術的創作、研究及表演;
(十)按國家規定開展經營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從事通俗文學和藝術的創作和研究,有一定成績。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有會員二名介紹;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與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優先在本團體編輯出版之書刊上表發作品之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的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推選名譽理事長、決定聘請顧問;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增添理事會成員並提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確認;
(十二)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如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本團體設理事長辦公會議,處理緊急和重大事務。理事長辦公會議由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副秘書長和秘書處主任、組聯部主任等專職工作人員參加。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處理其它重要事項。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理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和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房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章程,需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一條在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有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需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接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1998年12月23日第三屆第五次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已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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