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軍人體重強制達標

中國軍人體重強制達標

中國軍人體重強制達標是指軍人體重強制達標,否則不能晉升評獎,不合格幹部將被留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軍人體重強制達標
  • 時間:2015年4月13日
  • 主要對象:軍人
訓練標準,訓練規定,評獎規則,

訓練標準

1.有體重超標軍官被要求補訓 機關食堂放電子秤提醒幹部
2.三位體型不達標軍官考核不合格

訓練規定

中國軍人體重強制達標中國軍人體重強制達標
軍人的體型達標按照《軍人體能標準》執行。這一標準由通用體能標準、入伍訓練體能標準和飛行人員體能標準構成。標準根據性別、年齡段以及專業領域有所區分,與官銜無關。
標準中透露了25歲以下的男女兵通用標準計算公式是:[身高-105(108)]+(-)10%。也就是說,一名25歲的、身高一米七的年輕軍官的體重應該在55至75公斤範圍內。
四總部聯合頒發《軍事體育訓練改革發展綱要(2015-2020年)》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綱要中採用反映體型指標的BMI指數(用體重數除以身高的平方得出的數字),能更準確反映體型是否符合標準。
這是部隊首次實行軍人體重強制達標、推行軍事體育訓練與人事管理掛鈎、建立軍事體育訓練榮譽體系等配套政策。即在全軍實行軍人體重控制計畫,實行體重強制達標制度,把軍人體重達標與晉職晉級晉銜掛鈎。

評獎規則

對團級以上領導幹部獎勵從嚴控制
2013~2015年,軍隊在嚴管幹部方面可謂屢現“鐵腕”。在軍事能力方面,將體重嚴格與晉級掛鈎就是其中一個方面。除此之外,針對幹部的作風建設、選人用人等方面,部隊也都出台了若干新政。而在接受北青報記者採訪的知情人士看來,這些新政都可以從全軍政治工作會議中提出的好乾部標準中找到影子。國防大學教授公方彬告訴北青報記者,首先嚴管幹部,這是中央軍委主席習近平的治軍思路的體現,教育兵要先教育官,尤其是高級幹部。
在全軍政治工作會議上,習近平指出,要著力抓好高中級幹部管理。他表示,軍隊要像軍隊的樣子,很重要的要體現在高中級幹部身上。在軍報的評論文章中,善謀打仗被認為是軍隊好乾部的核心能力。實績突出指的是必須把是否有利於部隊建設發展,把是否有利於提高戰鬥力作為政績標準。
2013~2015年,部隊在抓實績和提升軍事能力方面都更加嚴格,體能與晉級掛鈎就是其中最基本的表現之一。不論官職多大,都要完成體能測試,不合格的只能“原地踏步”。
在要求部隊幹部實績突出的同時,部隊卻壓縮了對領導幹部的獎勵。也就是說,領導幹部晉升需要評功評獎,但是獎勵和表彰的獲得變得更難。2014年8月1日開始施行的《軍隊獎勵和表彰管理規定》對團級以上單位和團級以上領導幹部的獎勵從嚴控制。根據《規定》,表彰將向作戰部隊傾斜,大幅壓縮對領導幹部和機關的獎勵表彰。此外,對團級以上領導幹部實施三等功以上獎勵的,批准單位政治機關組織部門還要徵求紀檢、審計部門意見。
作風
嚴管軍隊差旅費 清退幹部違規住房
在嚴管領導幹部生活作風、促進廉政建設方面,部隊出台新政策最多,改變最大。
2013年,部隊建立巡視制度,不久前已實現巡視全覆蓋。在《中央軍委關於開展巡視工作的決定》中,檔案明確,重點對高層黨委班子及其成員特別是主要領導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中央軍委決議、決定、命令、指示,執行民主集中制,開展作風建設,選拔任用幹部,廉政勤政等方面情況進行監督。
2014年2月,部隊頒發了《軍隊差旅費管理規定》。《規定》調整了領導幹部在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一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行李託運費等標準限額。團職以下幹部由兩人住一個標準間,調整為住單間或標準間;軍職幹部不分正副職,統一調整為住普通套間。
2014年6月,部隊發出《關於建立軍隊人員住房報告、公示和核查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要求建立住房情況報告、公示和核查制度,每年對所有房源、住房分配認購資格組織一次公示。一個月後,部隊又發出《關於進一步做好離退休幹部違規住房、用問題清理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有一些離退休幹部沒有按規定騰退多占多購的住房、退交多占用車輛,影響了清理工作整體推進,要求全軍和武警部隊堅決貫徹軍委決策指示,採取有力措施深入推進違規住房清理,確保清退務盡、不留死角。
用人
選用軍官首次成系統出“規範”
2015年2月,部隊發布專門針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管理的五項規定。
五項制度規定著眼解決部隊反映的突出矛盾問題,對領導幹部秘書選拔配備和教育管理監督等作出明確規範,對領導幹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嚴格任職迴避作出具體規定。
五項制度規定還對作戰部隊指揮軍官任職年限、任職經歷、專業資質、任職培訓等作出明確規定。
對作戰部隊指揮軍官的選用提出以上標準也就規定了滿足什麼條件、有什麼經歷才能被提拔,可以避免任人唯親和違規晉升,讓真正“想打仗”、“謀打仗”、“會打仗”的人被用起來。
部隊還專門下文要求針對領導幹部的審計工作要在提拔前進行,以杜絕先提後審。2014年9月,中央軍委下發《關於加強和改進軍隊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意見》,《意見》明確要求,軍隊佇列單位和機關部門領導幹部、軍隊事業單位和保障性企業負責人,以及負責專項經濟工作的領導幹部,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監督,積極推行先審後提、先審後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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