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2015版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2015版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是依據國際足聯頒布的各項規則、章程,針對違反中國足球協會各項規定的行為,制訂本紀律準則。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2015版
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2015年2月)
第一章前言
第一條 目的
為促進足球運動的健康發展,維護足球比賽良好秩序,創造公平競賽的環境,預防並處罰違背體育道德行為和球場暴力行為,保障運動員、官員、比賽官員、觀眾、足球從業人員、賽區委員會、中國足球協會及其會員協會、俱樂部的合法權益,保護運動員的身體健康,促進足球比賽技戰術水平的提高,使足球比賽更具觀賞性,依據國際足聯頒布的《足球競賽規則》、《國際足聯紀律準則》、《亞足聯紀律準則》和《中國足球協會章程》,針對違反中國足球協會各項規定的行為,制訂本紀律準則。
第二條 原則
中國足球協會風紀股長會遵循獨立、公開、公正、公平,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對違規違紀行為及時做出處罰。違規違紀行為觸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違規違紀責任人承擔相應的民事或刑事的法律責任。
第三條 適用範圍
本準則適用於中國足球協會管理下與足球運動有關的活動。
第四條 適用主體
以下自然人、組織應服從本準則:
(一)中國足球協會所屬各會員協會。
(二)各會員協會所屬足球組織和個人。
(三)官員。
(四)運動員。
(五)比賽官員。
(六)經紀人。
(七)中國足球協會授權的任何人,尤其是和中國足球協會組織的比賽、賽事或其他活動相關的人員。
(八)其他與中國足球協會行業管理有關的單位或個人。
第五條 適用時間
本準則原則上適用於其生效後發生的各種事實。處理本準則生效前發生的事實時,在符合本準則第1條的情況下,也適用於以前發生的事實。
第六條 定義
(一)賽前:球隊到達體育場區域到裁判員鳴哨開球之間的時間。
(二)賽後:裁判員終場哨響到球隊從體育場區域離開之間的時間。
(三)國際比賽:屬於國際足聯不同會員協會的兩個球隊間的比賽(兩個俱樂部之間、一個俱樂部和一個代表隊、或兩個代表隊之間)。
(四)正式比賽:由國際足聯或亞足聯主辦的各類比賽;由中國足球協會主辦的,包括男子或女子、成年或青少年的各級聯賽、杯賽、錦標賽及其他比賽;經中國足球協會批准,由會員協會主辦的其所轄範圍內的男女各級聯賽、杯賽、錦標賽;由會員協會批准舉辦的其他比賽。
(五)官員:除運動員外,在中國足球協會及其會員協會或俱樂部從事與足球相關活動的任何人,無論其職位,所從事活動類別(管理、運動或其他),以及從事該活動的時間長短。尤其指領隊、教練員、隊醫、翻譯。官員在俱樂部擔任主要職務的,其個人所作出的與足球活動有關的行為將被視為俱樂部的行為。
(六)比賽官員:裁判員、助理裁判員、第四官員、比賽監督、裁判監督、安全官員,以及中國足球協會或會員協會指派的和比賽有關的其他任何人員。
(七)中國足球協會規定:中國足球協會章程、規定、規程、決議、通知、各級聯賽委員會的相關檔案及其他檔案。
(八)國際足聯、亞足聯規定:國際足聯、亞足聯章程、規定、規程、決議和通知,以及由國際足聯頒布的《足球競賽規則》。
第七條 性別
不論如何措辭和表達,本準則所有條款均適用於男性和女性。
第八條 行使權利
在中國足球協會主辦的比賽中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由中國足球協會風紀股長會負責審核處理。但在中國足球協會主辦的分階段、分賽區的比賽中,可由中國足球協會風紀股長會授權大區或賽區委員會設立相應的風紀股長會,在其(授權的)管轄範圍內,依照本準則處理違規違紀行為,並報中國足球協會風紀股長會備案。超越賽區管理許可權的,向中國足球協會風紀股長會報告。在會員協會主辦的比賽中出現的違規違紀行為,由會員協會參照本準則執行。
第二章 通則
第一節 處罰條件
第九條 一般違規
(一)除非另有規定,無論故意或一般違規行為,都將受到處罰。
(二)在特殊情況下,即使沒有違規行為發生,比賽也可在沒有觀眾的情況下進行,或在中立場地進行,或單純因為安全原因禁止在某個體育場進行比賽。
第十條 企圖犯規
(一)有犯規企圖的行為也應受到處罰。
(二)在處理具有犯規企圖的行為時,風紀股長會應以實際的違規處罰為依據,可視情節相應地減輕處罰。減輕處罰的尺度由風紀股長會根據相應情況決定,但罰款不得低於本準則第17條第1款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十一條 參與違規
(一)無論作為肇事者還是參與者,任何故意參與違規行為的人,都應受到處罰。
(二)風紀股長會應根據參與的程度,視情況減輕、增加或調整處罰力度,但罰款不得低於本準則第17條第1款規定的最低標準。
第二節 處罰種類
第十二條 對各類人員適用的處罰
以下處罰對自然人和組織都適用:
(一)通報批評。
(二)警告。
(三)罰款。
(四)退回獎項。
(五)禁止轉會。
(六)取消註冊資格。
(七)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八)中國足球協會規定的其他處罰。
第十三條 僅適用於自然人的處罰
以下處罰僅適用於自然人:
(一)警告(黃牌)。
(二)罰令出場(紅牌)。
(三)停賽。
(四)禁止進入運動員休息室和/或替補席。
(五)禁止進入體育場(館)。
(六)中國足球協會規定的其他處罰。
第十四條 僅適用於組織的處罰
以下處罰僅適用於組織:
(一)進行無觀眾的比賽。
(二)在中立場地進行比賽。
(三)禁止在某體育場(館)比賽。
(四)減少轉會名額。
(五)限制引進外籍運動員。
(六)取消比賽結果。
(七)比分作廢。
(八)扣分。
(九)取消比賽資格。
(十)降級。
(十一)中國足球協會規定的其他處罰。
第十五條 通報批評
通報批評,是對違規者的一種最輕處罰,如再次出現違規行為,將對違規者實施進一步紀律處罰。
第十六條 警告
警告是較輕的一種處罰,如再出現違規行為,將對違規者實施進一步紀律處罰。
第十七條 罰款
(一)罰款不應低於1000元人民幣,不得高於1000000元人民幣。
(二)罰款的繳納時間期限和方式。罰款應由違規者於處罰生效之日起15日內支付至中國足協指定賬戶,逾期未繳者將加重處罰(包括追加停賽、罰款等)。
(三)會員協會或俱樂部承擔對其運動員和官員罰款的連帶責任,即使被處罰者離開協會或俱樂部的,也不能免除該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 退回獎項
(一)被要求退回獎項的自然人或者組織應退回比賽中獲得的所有利益,尤其是獎金和象徵物(獎牌、獎盃、錦旗等)。
(二)收到的獎金應全部返還(包括獎金所產生的孳息)。在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15個工作日予以返還,逾期將追加罰款等處罰。
第十九條 警告(黃牌)
(一)黃牌警告是比賽過程中裁判員對運動員非嚴重性地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進行的警告(參見《足球競賽規則》第12章)。
(二)同一場比賽中被出示兩張黃牌者將被驅逐出場,同時,被罰者在下一場比賽自動停賽。導致紅牌的兩張黃牌警告即告撤銷。
(三)因為比賽中斷而導致的重新比賽中,此前在被中斷的比賽中的黃牌警告將被自動取消。如果中斷的比賽不再重新進行,造成比賽中斷的球隊的黃牌警告維持不變;如果兩隊都有責任,所有的黃牌警告都維持不變。
(四)按照《足球競賽規則》的第12章規定,如果某運動員的行為嚴重地違反了體育道德,並因此被罰令出場(直接紅牌),其先前在同一場比賽中得到的黃牌警告維持不變。
第二十條 罰令出場(紅牌)
(一)罰令出場是在比賽過程中裁判員罰令某人離開比賽場地及其周圍區域,包括替補席。被罰令出場的人可以進入看台,除非罰令出場包括體育場區域。
(二)對運動員的罰令出場以出示紅牌為表現形式。如果處罰依據的是《足球競賽規則》中第12章規定的性質嚴重的違反體育道德的行為,該紅牌的性質為直接紅牌;如果是累計兩張黃牌,則是間接紅牌。
(三)被罰出場的官員可以給替補席上替代他的人指導。但應保證不影響觀眾或不擾亂比賽秩序的正常進行。
(四)即使在被取消和/或中斷的比賽中,被罰令出場也自然導致停止下一場比賽。風紀股長會可以視情況決定是否延長停賽的期限。
第二十一條 停賽
(一)停賽是禁止參與下一場比賽或下一項賽事並(或)禁止進入比賽場地或周邊地區。被停賽的運動員不得出現在上場運動員名單上,並不得進入替補席。
(二)停賽以比賽場次、天數或月的形式出現。除非另有規定,停賽時間不得超過36場比賽或36個月。
(三)如果停賽以比賽場次的形式來計,只有真正進行了的比賽才可以計入停賽場次。如果比賽被中斷、取消或最終比賽被終止,只有在比賽的中斷、取消或終止的情形不是由被停賽運動員所屬的球隊導致的情況下,被中斷、取消或終止的場次方可計入停賽場次。
第二十二條 禁止進入運動員休息室和/或替補席
禁止進入運動員休息室和/或替補席是指限制或者禁止被處罰對象進進球隊休息室和/或比賽場地周邊地區,尤其是進入替補席權利的處罰。
第二十三條禁止進入體育場(館)
禁止進入體育場(館)指禁止被處罰對象進入一個或幾個體育場(館)的區域內。
第二十四條 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是指禁止被處罰對象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管理、比賽或其他)。
第二十五條 禁止轉會
禁止轉會是指被處罰對象在處罰有效期內不得進行轉入或者轉出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無觀眾比賽
無觀眾比賽是指要求會員協會和俱樂部的球隊在沒有觀眾的情況下進行某一場比賽。
第二十七條 在中立場地進行比賽
在中立場地進行比賽是指要求會員協會和俱樂部的球隊在另外一個省(市)或同一個省(市)的另一個地區進行某一場比賽。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某體育場(館)比賽
禁止在某一體育場(館)比賽是指禁止會員協會或俱樂部的球隊在某一體育場(館)比賽。
第二十九條 減少轉會名額
減少轉會名額指減少俱樂部在被處罰期間的具體轉會名額數量。
第三十條 限制引進外籍運動員
限制引進外籍運動員是指俱樂部在被處罰期間減少直至禁止引進外籍運動員。
第三十一條 取消比賽結果
取消比賽結果是指一場比賽的結果沒有得到承認。
第三十二條 取消比賽資格
取消比賽資格是指禁止參與下一場比賽或下一項賽事,或禁止進入比賽周邊區域,取消會員協會和俱樂部的球隊參加當前和/或未來中國足球協會舉辦的相關賽事的資格。
第三十三條 取消註冊資格
取消註冊資格是指取消會員協會、俱樂部球隊或個人在中國足球協會註冊的資格。
第三十四條 扣分
扣分是指扣除俱樂部隊在中國足球協會主辦的比賽的積分(包括已獲得的以及此後將會獲得的積分)。
第三十五條 降級
降級是指將俱樂部降至下一個級別或者幾個級別的聯賽。
第三十六條 比分作廢
(一)被處罰的球隊計為0∶3輸掉比賽。
(二)如果場上比分超過0∶3,則以實際比分為準。
第三十七條 其他處罰
其他處罰系指中國足球協會規定的在本節處罰種類以外的處罰
第三節 處罰規定
第三十八條 合併處罰
(一)除非另有規定,本準則中通則和罰則部分中的處罰可以合併進行。
(二)在不是很嚴重的情況下,風紀股長會可只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
第三十九條 暫緩執行部分處罰
(一)風紀股長會在宣布停賽,禁止進入運動員休息室和/或替補席,禁止在某一體育場(館)比賽、進行無觀眾比賽、在中立場地進行比賽等時,為使被處罰者有及時改正的機會,應根據實際情況考慮是否有暫緩執行部分處罰的可能性。
(二)只有當處罰的期限不超過6場比賽或6個月,而且實際情況允許,尤其是被處罰人在上一個賽季無被處罰的記錄時,才可以考慮暫緩執行部分處罰。
(三)風紀股長會應決定處罰的哪一部分可以暫緩執行。任何情況下,至少要執行一半的處罰。
(四)通過暫緩執行處罰,風紀股長會可給予被處罰對象2場比賽到2年的察看期。
(五)如果接受暫緩處罰的對象在察看期內再次違規,暫緩處罰自動終止,恢復執行原處罰,並且原處罰累加在新的處罰之上合併進行從重處罰。
第四十條 處罰時間:處罰期的計算
賽季期間或賽季之間的休息期均包括在處罰期內。
第四十一條 處罰的期限
(一)除另有規定外,處罰的期限最多為5年。
(二)處罰的期限從處罰決定生效之日開始計算。
第四十二條 處罰的集中管理
(一)處罰記錄都存儲在中國足球協會相關競賽系統中。風紀股長會秘書或主管競賽部門以書面形式通告有關會員協會或組織進行確認,或在比賽前與各隊領隊、主教練進行確認。
(二)相關確認行為只作為一種通告形式,處罰決定的效力按本準則第93條執行。
第四節 累計停賽、罰款
第四十三條 累計黃牌
(一)在一項賽事中的黃牌警告不累計到另一項賽事當中。
(二)在同一項賽事中的黃牌將累計到下一輪比賽。風紀股長會在賽事開始前可以做出不同的規定。
(三)在同一項賽事中,同一名運動員被出示黃牌累計2次的,將被處以自動停賽1場的處罰。各單項賽事規程有特殊規定的,以賽事規程規定為準。
第四十四條 累計停賽、罰款
(一)一般情況下,在同一項賽事中任何(運動員和其他人的)停賽都將在下一場比賽中執行。
(二)在同一項賽事中,不同場次比賽獲得的數張黃牌累計所導致的停賽將不計入另一項賽事。
(三)在某一項賽事(包括有年齡限制的賽事)中沒有執行的停賽(被淘汰或該賽事的最後一場比賽),應在中國足球協會主辦的另一項賽事中的下一場正式比賽中繼續執行。
(四)在同一項賽事中,同一名運動員第一次被出示紅牌的,處停賽1場;第二次被出示紅牌的,處停賽2場;第三次及第三次以上被出示紅牌的,處停賽4場。各單項賽事規程有特殊規定的,以賽事規程規定為準。
(五)被裁判員罰令離開替補席的教練員及其他官員,處自動停賽1場。(六)因比賽中被出示紅牌而產生的罰款,按有關比賽的競賽規程執行。
第五節 處罰的決定與執行
第四十五條 一般規定
(一)由風紀股長會決定處罰的範圍和期限。
(二)處罰可以適用於一個或多個不同等級的比賽和賽事。
(三)除非另有規定,處罰的期限應詳細說明。
(四)決定處罰時,風紀股長會應綜合考慮和違規事件相關的所有情況,尤其是被處罰對象的年齡、既往史、個人情況、違規的主觀性(故意或一般)、促使其違規的原因、違規的嚴重程度及事後被處罰對象對違規的認識態度。
第四十六條 侵犯比賽官員
如果違規的受害者是比賽官員,處罰應加重一半(即加罰50%)。
第四十七條 從輕處罰
被處罰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處罰,但不能低於規定的最低標準:
(一)主動公開承認錯誤並已有深刻認識、能及時採取補救措施,未產生不良影響或嚴重後果的。
(二)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從輕處罰情形,由風紀股長會審議認定。
第四十八條 從重處罰
被處罰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從重處罰:
(一)重複違規違紀。
(二)情節惡劣、產生不良影響、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對投訴人、證人、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四)提供虛假情況,阻撓調查,賄賂執罰人員等的。
(五)被追究相應法律責任的。
(六)其他應從重處罰的情形。從重處罰情形,由風紀股長會審議認定。
第四十九條 停賽處罰期
停賽處罰期適用於正在進行的中國足球協會主辦的所有正式比賽,並可延至下一賽季比賽,直至處罰期限屆滿。
對於因俱樂部解散、破產、不再在中國足協註冊(包括被停止或取消註冊資格),或運動員轉會至其他國家或地區所轄俱樂部等原因,無法執行的中國足協風紀股長會的停賽處罰,在處罰生效後的24個月內有效。如處罰期限超過24個月,則應在實際處罰期限內有效。運動員在有效期終止前回到中國足協註冊的,除風紀股長會另有決定外,仍應執行剩餘的停賽處罰。
第六節 紀律處罰的有效期
第五十條 期限
(一)比賽中的違規行為發生2年後,風紀股長會將不再受理及處理。
(二)上述第1款不適用於對弄虛作假、威脅、貪污腐敗、使用興奮劑、嚴重違背公平競賽原則、不正當交易、關聯交易等的處罰。
第五十一條 有效期的開始時間按以下方式計算:
(一)從受處罰人違規行為當日開始。
(二)如果違規行為重複發生,從最近一次違規當日開始。
(三)如果違規行為持續一段時間,則從結束之日開始。
第五十二條 終止
如風紀股長會在處罰有效期到期前做出其他決議,則有效期不再適用。
第三章 罰則
第一節 違反《足球競賽規則》
第五十三條 一般性違規警告(黃牌)
運動員有以下違規行為之一將被處以黃牌警告(參見《足球競賽規則》第12章和上文第19條):
(一)犯有非體育道德行為。
(二)以語言或行動表示異議。
(三)持續違反規則。
(四)延誤比賽重新開始。
(五)當以角球或自由球重新開始比賽時,不退出規定的距離。
(六)未得到裁判員許可進入或重新進入比賽場地。
(七)未得到裁判員許可故意離開比賽場地。
第五十四條 嚴重違規罰令出場(紅牌)
運動員有以下違規行為之一將被罰出場(參見《足球競賽規則》第12章和上文第20條):
(一)嚴重犯規。
(二)暴力行為。
(三)向對手或其他任何人吐唾沫
(四)用故意手球破壞對方的進球或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
(五)用可能被判為自由球或點球的犯規,破壞對方向本方球門移動著的明顯的進球得分機會。
(六)使用無禮的、侮辱的或辱罵性的語言及動作。
第二節 比賽中的違紀
第五十五條 對隊員和他人的不當行為任何被處以直接紅牌(或雖未被處以直接紅牌,但實施下列行為或與下列行為性質相同的行為)者的以下行為將被處以:
(一)嚴重犯規(特別是野蠻用力)至少停賽1場。
(二)對對手或他人的非體育道德行為(指責、辱罵等)至少停賽2場,並處罰款至少10000元。
(三)用暴力行為攻擊對手或他人處以至少停賽3場,並處罰款至少15000元;給對方造成身體傷害或健康損害的,處以至少停賽5場,並處罰款至少25000元。
(四)以向對手或他人打手勢、吐口水等非道德方式侮辱、侵犯他人的,至少停賽4場,並處罰款至少20000元。
第五十六條 打架、鬥毆行為
(一)運動員、官員在賽前、賽中、比賽暫停、中場休息或賽後參與打架、鬥毆的,將被處以停賽(運動員)或禁止進入替補席(官員)至少6場,並處以至少30000元的罰款。
(二)阻止打架,保護他人或分開打架者將不受處罰。
(三)同一個球隊多人參與打架、鬥毆的,球隊的俱樂部或者會員協會將被處以罰款、扣分或其他處罰。
第五十七條 無法認定肇事者
(一)在多人違紀的情況下,如果無法逐一判定肇事者的,風紀股長會將首先處罰肇事者所屬球隊的俱樂部或者會員協會。被處罰者向風紀股長會如實舉報肇事者,經查證屬實後,其處罰可相應予以減輕至取消。
(二)在多人違紀的情況下,如果無法確認每一個參與者違規行為程度的,風紀股長會應把每一個可以明確確定的參與者都視為違規者。
第五十八條 球隊不當行為
球隊出現以下行為,其俱樂部或協會將受到處罰:多名隊員或官員一起威脅或騷擾比賽官員或他人將被處以至少10000元的罰款。另將視違紀嚴重程度作出進一步處罰。
第五十九條 挑起敵意和暴力
(一)運動員或官員公開煽動他人的敵意和暴力,至少停賽12個月,並處罰款至少50000元。
(二)運動員或官員利用公共媒體或在體育場內或其周邊地區出現上述違紀,造成嚴重後果的,至少停賽18個月,並處罰款至少100000元。
第六十條 挑釁公眾
運動員或官員在比賽過程中挑釁公眾,至少停賽2場,並處罰款至少10000元。
第六十一條 無比賽資格
如果運動員不具備比賽資格而參加了正式比賽,其所在球隊將被處罰比分作廢,並處以至少30000元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 延誤比賽、棄賽
除不可抗拒的因素外,參賽球隊未按規定時間(指中國足協規定的開賽時間)或人數參加比賽的,或因參賽球隊原因不能按時開賽的,視為延誤比賽;延誤比賽超過規定時間(指超過裁判員認定的計時開始時間5分鐘)的,視為棄賽;參賽球隊中斷比賽雖未超過規定時間(指超過裁判員認定的計時開始時間5分鐘)但造成不良影響的。上述情形可根據情節給予下列處罰:
(一)罰款。
(二)判對方本場比賽3∶0獲勝。
(三)扣分。
(四)禁止轉會。
(五)其他處罰。前款各項處罰可以獨立或合併使用。
第六十三條 罷賽
參賽球隊中斷比賽超過規定時間(指超過裁判員認定的計時開始時間5分鐘)的,視為罷賽。對於罷賽的俱樂部除將被判定0∶3負於對方(實際比分高於0∶3的以實際比分計)外,將給予取消註冊資格並罰款的處罰。
第六十四條 退出比賽
參賽球隊擅自退出中國足協主辦的各級各類比賽,比照本準則第63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節 弄虛作假
第六十五條 更改年齡
參加比賽的運動員、俱樂部(球隊)弄虛作假,運動員更改年齡、以大打小、冒名頂替等的,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運動員:通報批評、停賽、限制或禁止轉會、取消註冊資格(上述處罰可並用)。
(二)俱樂部(球隊):
1.職業俱樂部每出現1人次,給予至少5000元罰款,如該球隊累計達到3人次的,除罰款外,將取消該球隊當年度所有參賽資格。
2.業餘俱樂部隊每出現1人次,給予通報批評,達到3人次的,將取消球隊當年度參賽資格。
第六十六條 其他弄虛作假行為
自然人或組織在執行中國足球協會的各項管理規定中,以各種不正當手段掩蓋事實真相、弄虛作假的,根據情況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自然人:通報批評、警告、罰款、停賽、禁止轉會、取消註冊資格、禁止從事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二)組織:罰款、禁止轉會、扣分、降級、取消註冊資格等以及其他處罰。前款各項處罰可獨立或合併使用。
第四節 威脅
第六十七條 威脅
(一)任何人恐嚇、威脅比賽官員將被處以至少6000元的罰款和停賽。
(二)任何人使用暴力或恐嚇逼迫比賽官員採取某種行為或用其他手段妨礙比賽官員的自由活動,將被處以至少6000元的罰款和停賽。有任何本款行為構成刑事責任的,中國足協將提交有關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第五節 腐敗
第六十八條 賄賂
(一)自然人或組織代表自己或第三方向中國足球協會有關機構、比賽官員、運動員、官員、俱樂部(球隊)等提供、許諾或給與不正當利益,企圖促使其違反中國足球協會規定,將受到下列處罰:
1.自然人:罰款、停賽、禁止轉會、取消註冊資格、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2.組織:罰款、扣分、降級、取消註冊資格。
(二)被動腐敗(被許諾或接受不正當利益)將被處以上述同樣的處罰。
(三)情節嚴重者和屢犯者,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的處罰將是終身的。
第六十九條 賭博
自然人或組織以足球比賽為內容,組織設賭、參賭或為賭博活動提供條件、信息或以各種方式配合他人賭博以及對賭博活動、賭博行為採取縱容、包庇的,分別給予下列處罰:
(一)自然人:罰款、停賽、取消註冊資格、禁止轉會、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二)組織:罰款、禁止轉會、扣分、降級、取消註冊資格。
(三)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有關法務部門處理。
第六節 使用興奮劑
第七十條 使用興奮劑
對使用興奮劑的,依照國家體育總局頒布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節 非公平競賽行為
第七十一條 嚴重違背公平競賽原則
比賽的過程及結果嚴重或明顯違背公平競賽的原則,引起惡劣的社會影響的,經風紀股長會認定,給予下列處罰:
(一)取消比賽結果。
(二)其他處罰。前款各項處罰可以獨立或合併使用。
第七十二條 不正當交易
自然人或組織違背體育道德,喪失體育精神,為謀取不正當比賽成績或不正當利益進行不正當交易的,經風紀股長會認定,給予下列處罰:
(一)自然人:罰款、禁止從事足球活動。
(二)組織:罰款、扣分、降級或取消註冊資格。
(三)中國足球協會規定的其他處罰。前款各項處罰可以獨立或合併使用。
第七十三條 關聯關係
凡經相關委員會或風紀股長會認定某兩個或多個俱樂部之間存在“關聯關係”的,一律取消其參加職業聯賽的資格。
第八節 不遵守決定
第七十四條 不執行紀律決定
自然人或組織不執行中國足球協會風紀股長會的決定,將加重處罰。
第七十五條 違反或者不執行中國足協以及體育仲裁法庭、國際足聯、亞足聯決定
自然人或組織違反或者不執行上述組織及其相關機構的決定,中國足球協會可做出下列處罰:
(一)追加罰款、暫停參賽、減少轉會名額、扣分、取消註冊資格等。
(二)對不服從體育仲裁法庭、國際足聯或亞足聯裁決且拒付罰款及相關款項的組織,將從聯賽保證金或分成款中扣除有關款項,以支付體育仲裁法庭、國際足聯或亞足聯裁定的款項。如罰款、數額超出聯賽保證金或分成款數額且該俱樂部拒付超出部分的,將依據本條第1款追加處罰。
(三)本會其他規範性檔案有特別規定的,按特別規定執行。
第九節 各級國家隊官員及運動員違規
第七十六條 各級國家隊官員及運動員違規
(一)官員或運動員代表各級國家隊(以下簡稱國家隊)或俱樂部隊參加國際比賽,官員或運動員出現違規違紀行為,除國家隊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外,將同時參照本準則中的有關條款給予追加處罰。
(二)在國家隊集訓、比賽期間,因違規違紀被中國足球協會給予處罰的官員或運動員,風紀股長會將視官員或運動員違規違紀情況,參照本準則中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罰,直至停止違規違紀官員的足球從業資格,停止違規違紀運動員的國內外轉會和比賽資格。
(三)運動員須按時參加國家隊集訓、比賽。運動員不按時參加國家隊集訓、比賽的,俱樂部阻止運動員參加國家隊集訓、比賽的,經國家隊提交書面報告確認,將給予下列處罰(經中國足球協會指定醫院確診並得到國家隊書面批准的除外):該運動員在國家隊相應的集訓、比賽期間,不得代表俱樂部參加任何比賽;對俱樂部處以罰款、扣分或其他處罰。同時,根據《中國足球協會球員身份及轉會暫行規定》進行處罰。
(四)凡在國家隊集訓、比賽期間,因違規違紀而被國家隊給予離隊處罰的官員或運動員,將根據違規違紀情節給予處罰。
第十節 其他違規
第七十七條 賽區違反安全秩序規定
對賽區違反安全秩序規定的,依據中國足球協會頒發的《全國足球賽區安全秩序規定》進行處罰;其他賽事參照本準則第12、13、14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八條 違反《中超、中甲體育場標準》
比賽場地達不到《中超、中甲體育場標準》要求的,將根據《中超、中甲體育場標準》和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七十九條 不負責任評論
自然人或組織通過新聞媒體發表與比賽相關的不負責任評論的方式蓄意攻擊比賽官員、其他運動員、官員、俱樂部(球隊)、會員協會、賽區委員會及中國足球協會的,給予下列處罰:
(一)運動員:至少停賽1場,並處至少5000元的罰款。
(二)官員及其他人員:至少禁止進入體育場(館)1場,並處至少8000元的罰款。
(三)俱樂部(球隊):警告、罰款或其他處罰。俱樂部(球隊)負責人實施前款行為的,追究俱樂部(球隊)責任。
第八十條 俱樂部(球隊)違反有關規定,不參加或不按要求參加中國足球協會組織的公益比賽、公益活動或其他活動的,給予下列處罰:
(一)通報批評。
(二)警告。
(三)罰款。
(四)其他處罰。
前款各項處罰可以獨立或合併使用。
第八十一條 欠薪
凡經仲裁委員會、中國足協具有相應許可權的機構或國家法定有權機構認定,俱樂部拖欠運動員、教練員工資與獎金超過3個月的,將給予俱樂部警告、罰款、扣分、降級或其他處罰。經初次處罰後,在下一賽季註冊開始前仍拖欠運動員、教練員工資、獎金的俱樂部,將給予俱樂部取消註冊資格的處罰。
第十一節 會員協會的責任
第八十二條 組織比賽
組織比賽的會員協會應:
(一)取得當地政府的批准和支持,積極有序地開展工作。
(二)對存在高風險的比賽,應報告中國足球協會。
(三)遵守並執行現有的安全規定,在賽前、賽中、賽後一旦出現事故時,應採取一切必要的安全處理措施。
(四)保證客隊到訪期間運動員和官員的安全,按照競賽規程規定,保障客隊訓練、乘用車輛的安排。
(五)保證體育場內和周邊區域秩序井然,以使比賽正常進行。
第八十三條 會員協會及俱樂部(隊)對觀眾行為負責
(一)無論觀眾的不當行為是由於有意或疏忽,作為主辦(或承辦)方的會員協會及俱樂部(隊)要對觀眾的不當行為負責,並根據實際情況,做為主辦(或承辦)方的會員協會可能被處以罰款。如果造成嚴重騷亂,還可能受到進一步的處罰。在中超聯賽和中國足協杯賽中,該罰款一般不超過聯賽對會員協會的分成及足協杯賽的補貼,但嚴重騷亂除外。
在其他比賽中,該罰款視情況由風紀股長會確定。
(二)無論觀眾的不當行為是由於有意或疏忽,來訪的俱樂部(隊)所屬會員協會及其俱樂部(隊)要對其支持者(球迷)的不當行為負責。並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對來訪的俱樂部(隊)所屬會員協會及其俱樂部(隊)做出罰款或其他處罰。坐在客隊看台的觀眾將被認為是來訪俱樂部(隊)及其所屬會員協會的支持者,除非經證明為主隊支持者。
(三)不當行為包括針對人或物的暴力行為,燃放能引起燃燒的裝置,製造能幹擾比賽的噪音和光照等,投擲雜物,以任何形式張掛侮辱性標語,或叫喊侮辱性口號,或闖入比賽場地,或圍堵運動員、裁判員及工作人員以及其他影響比賽正常進行的行為等。
(四)本條第1款和第2款規定的會員協會及其俱樂部(隊)的責任也包括在中立場地舉行的比賽。
第八十四條 其他職責
會員協會還應:
(一)在有年齡限制的比賽中,檢查運動員的資格與競賽規程是否相符。
(二)確保會員協會機構中沒有人員在過去5年中被證明有過不當行為(尤其是使用興奮劑、貪污腐敗、弄虛作假等)。
第八十五條 不遵守規定
(一)任何不遵守本節有關條款規定的會員協會可被處以罰款。
(二)對第82條第3款和第4款規定的嚴重違規,風紀股長會可以給予其他處罰,如禁止進入體育場(館)或責令球隊在中立場地進行比賽。
(三)即使沒有任何違規,出於安全的考慮,風紀股長會保留進行某些處罰的權利。
第四章 風紀股長會的組織和工作
第一節 風紀股長會組織
第八十六條 人員組成
(一)風紀股長會由1名主任,若干名副主任和委員組成。
(二)風紀股長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人選由中國足球協會主席會議確定。
(三)風紀股長會設執行秘書1人。
第八十七條 工作方式
(一)以委員合議或通訊的方式研究和處理一般違規違紀行為。
(二)以委員會全體會議的方式研究和處理重大違規違紀行為。
(三)與處理的案件存在利害關係的委員應當迴避。
(四)處理重大違規違紀行為時,可由主任決定組織聽證會。
(五)處理決定應有至少3人以上奇數委員參加表決,並由參加表決的2/3以上委員同意方可通過。緊急情況下,在委員表決數不能達到2/3以上時,主任(或代替主任主持會議的副主任)有最終決定權。
第二節 證據
第八十八條 處罰依據
(一)各種類型的證據都可以作為處罰依據。
(二)可能被拒絕的證據是違背宗教信仰自由、種族歧視、有損人格或明顯與相關事實無關的證據。
(三)重要證據。
1.裁判員、助理裁判員、比賽監督和裁判監督的報告。
2.有關各方的陳述、聲明、證言。
3.有關檔案。
4.專家觀點。
5.錄音錄像資料。
6.其它。
(四)比賽官員的報告
1.比賽官員的報告中包含的事實被認為是準確的。
2.可以出具比賽官員的報告內容不準確的證據。
3.如果不同的比賽官員的報告不一致且難以分辨,則對比賽場內發生的事件以裁判員報告為準,比賽場外發生的事件以比賽監督報告為準。
(五)圖像資料不能改變裁判員的當場處罰,但可以作為處罰的依據。
(六)風紀股長會對證據有絕對的認定權。
第三節 工作程式
第八十九條 提交報告
(一)比賽中發生的違規違紀事件,比賽監督、裁判監督、裁判員和賽區委員會應在事件發生後24小時內,向風紀股長會做出書面報告並提供相關資料。
(二)會員協會及有關俱樂部(球隊)也可在24小時內就比賽中發生的違規違紀行為向風紀股長會遞交相關報告。
(三)上述報告在特殊情況下可在48小時內提交。
(四)觀眾的投訴應通過賽區委員會、會員協會提交書面報告。
(五)中國足球協會各部門或委員會、其他在中國足球協會管轄內的組織和自然人都可以就比賽或非比賽中發生的違規違紀行為提交相關報告。
(六)報告必須書面提出,由提交人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七)在未有任何報告的情況下,風紀股長會依然可以對其發現的違規違紀行為進行處理。
第九十條 受理
(一)風紀股長會執行秘書整理投訴報告,報風紀股長會主任。
(二)主任決定受理後,按第89條的工作程式處理投訴。
第九十一條 處理
(一)中國足協風紀股長會按照本準則第87條規定的工作方式進行工作。
(二)對比賽中發生的違規違紀行為,根據實際需要在接到報告後24至72小時內做出處理決定。
(三)因情況複雜或特殊原因,不能在規定時間做出決定的可以延期,但應根據需要做出暫行處理並告知有關各方。
(四)比賽或非比賽中發生的違規違紀行為,特別是情況複雜或需調查、聽證的案件,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做出處理決定的時間。
(五)處理決定應當為書面檔案並由風紀股長會主任簽章。
第九十二條 處理決定的通知
在做出處理決定後,應當以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向有關各方發出和公布。
第四節 處理決定的生效和申訴
第九十三條 處理決定生效
風紀股長會的處理決定一經發出或者公布立即生效。
第九十四條 申訴
(一)受理申訴的機構為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
(二)除下列處罰外,其它處罰不得申訴:
1.停賽或禁止進入體育場、休息室、替補席4場或4個月以上。
2.退回獎項。
3.減少轉會名額。
4.限制引進外籍運動員。
5.禁止從事任何與足球有關的活動。
6.取消比賽結果、比分作廢。
7.扣分、禁止轉會、降級、取消比賽資格、取消註冊資格。
8.進行無觀眾比賽、在中立場地進行比賽、禁止在某體育場(館)比賽。
9.對賽區罰款4萬元以上、對俱樂部(隊)罰款5萬元以上、對個人罰款3萬元以上。
10.其他更嚴重的處罰。
第五章 附則
第九十五條 違規違紀
本準則所稱“違規”系指違反國際足聯頒布的《足球競賽規則》、中國足球協會各級比賽的《競賽規程》及其他有關規定的行為;本準則所稱“違紀”行為系指違反《中國足球協會章程》及本準則所列紀律條款的行為。
第九十六條 罰款
本準則所列自然人罰款,限於參加中國足球協會主辦的中超、中甲比賽以及相同級別的國際或國內公開比賽的相關人員。對參加中國足球協會主辦的中乙、足協杯、女子足球比賽、青少年足球比賽和業餘聯賽等的俱樂部(球隊)個人罰款可酌情確定。
第九十七條 加重處罰
本準則所稱“加重處罰”系指在原處罰標準之上加重,並可適用本準則第12、13、14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九十八條 停賽期限
執行本準則停賽處罰應視行為情節和後果確定停賽期限。
第九十九條 未列明行為
本準則未列明的違規違紀行為,風紀股長會有權參照本準則相類似的規定給予處罰。對其他違反《中國足球協會章程》或有關管理規定的行為,由風紀股長會依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有關規定未明確的,風紀股長會可視違規違紀行為的情形、情節及危害後果,參照本準則第12、13、14條的規定酌情給予處罰。
第一百條 解釋及修正
本準則由中國足球協會負責解釋。本準則實施後,中國足球協會可根據實施情況及國際足聯、亞足聯的新規定對其進行必要修正。
第一百零一條 生效日期
本準則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原《中國足球協會紀律準則》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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