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語文現代化學會

中國語文現代化學會

中國語文現代化學會是註冊於民政部、隸屬於教育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國家一級學術團體,成立於1994年10月,由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王均等同志發起成立。

學會第一任會長是原人民教育出版社社長張志公,歷任名譽會長有呂叔湘、周有光、蘇培成、馬慶株等語言文字學界老前輩,現任會長為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教授靳光瑾女士。

學會繼承並發揚吳玉章等革命前輩的文字改革事業,為普及國語、推廣簡化字和發展漢語拼音等工作做出了卓有成效的貢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語文現代化學會
  • 外文名:Socie ty on Modernization of Chinese Language
  • 成立時間:1994年10月
  • 現任會長:靳光瑾
  • 註冊單位:民政部
  • 管理單位:教育部
建設宗旨,組織結構,組織刊物,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宣傳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及國家語言文字方針政策和語言文字規範標準,協助教育部(國家語委)組織語言文字方針政策和規範標準的宣傳培訓活動,組織學者進行語言文字規範化標準化的學術研究,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範化、信息化、國際化,為提高全民族的語言文字素質和營造和諧的社會語文生活服務。

組織結構

  • 學會會報——《小作家報》
  • 學會會刊——《現代語文》
  • 漢語國際傳播研究分會
  • 語言理論和教學研究專業委員會
  • 吟誦分會
  • 語義功能語法研究專業委員會
  • 媒體語言研究專業委員會
  • 國語水平測試研究分會

組織刊物

該會會刊《現代語文》,1963年於孔子故里曲阜創刊,為國內外較有影響的中文期刊。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語文現代化學會”(Socie ty on Modernization of Chinese Language〉,是全國的民眾性學術團體。
本會掛靠在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
第二條
本會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團結全國有志於中國語文現代化的各界人士,乾實事、出成果,推動語文現代化事業不斷前進,從而為四化、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會遵照我國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根本利益,促進經濟文化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會接受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日常管理和業務指導,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本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努力把本會建設成有中國社會主義特色的社會團體。
第七條
本會在全面深入地對語言文字進行調查、研究、統計、分析和研究成果的實驗、交流的基礎上,著重話言文字的套用,特彆強調和計算機界、電子技術界等方面的結合、協調,以求儘快獲得社會效益。
第二章
任務
第八條
本會的基本任務是:
1.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積極宣傳和貫徹落實國家新時期的語言文字工作方針政策;
2.組織力量,特別要注意發現和培養青年,進行有關語文現代化各頂課題的研究、實驗、討論,並且做好有關科研成果的出版、套用和推廣工作;
3.密切聯繫各有關方面,努力促進國內外語文現代化工作者和熱心人士的聯絡與交流,及時了解有關信息,介紹有關的先進經驗。
第九條
基本任務的實施由各屆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具體實施方案,並且擬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計畫,積極組織落實。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1.個人會員。凡有志於中國語文現代化並有相當成績、贊成本會章程、織極參加本會活動者,本人提出申請,並由兩名會員介紹,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所委託的本會其他機構批准,均可成為個人會員。
2.團體會員。凡有志於中國語文現代化、贊成本會章程v積極參加本會活動的合法單位和團體,提出申請,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所委託的本會其他機構批准,均可成為團體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如果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或所委託的本會其他機構批准備案,終止會員資格;本會理事會或所委託的本會其他機構經討論認為不再適宜作為本會會員者,可以用適當方式宣布除名。
第十二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1.會員權利:①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②有權提出有關建議並且監督本會工作:③有權優先參加本會主辦的各頂活動;④有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2.會員義務:①履行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②積極參與本會活動,分擔本會各項任務,儘可能為本會作出貢獻;③按期繳納會費;④有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個人會員代表每三十人產生一名,由會員選舉產生;團體會員代表由所在團體推定。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任務是:
1.聽取理事會的工作匯報;
2.討論通過對本會章程的修改;
3.選舉理事;
4.就本會的工作提出建議;
5.討論作出重大決議,例如機構設定、機構負責人的任兔、會內的工作制度、規定等等。
第十四條理事會是本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每屆任期四年。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1.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議本會常務理事會和其他工作機構的工作報告;
3.制定、修改章程:
4.選舉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5.討論作出重要決議;
6.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理事如因故不能出席理事會,應當事先請假並且對所討論的重大事頂提出書面意見。重大事頂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同意方為有效。
如果有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召開理事會,應當由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五條
本會常務理事會由常務理事組成,每屆任期四年。常務理事由理事會在理事中選舉產生。
常務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1.在理事會閉會期間代行理事會職責;
2.制定本會年度工作計畫,並檢查計畫執行情況;
3.領導本會各下屬機構和下屬組織進行工作;
4.審議會員科研成果;
5.根據會長提名決定常務副會長人選;根據秘書長提名決定副秘書長入選。
第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全面領導本會工作,對外是本會的法人代表;副會長協助會長進行工作。
木會設常務副會長一人,負責實施會長、副會長對常務理事會、秘書處和下屬機構的領導。
本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在正副會長的領導下研究處理本會日常事務,進行各方面的聯絡工作。
本會正副會長及秘書長由理事會在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常務副會長由會長提名,常務理事會通過;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十七條
本會法人為常務理事會,法人代表為會長或常務副會長。
第十八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理事會可以聘請專家擔任本會名譽會長和顧問。本會顧問可以同時分別兼任各課題組或下屬機構的顧問。
第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本會下設若干機構,負責諸如組織、宣傳、科研、編輯出版、科技開發、培訓、財務等工作。下屬機構應當定期向常務理事會報告工作。
根據工作需要,經本會常務理事會批准,省、市、自治區及地市可成立分會。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第二十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管理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為:
1.會費;
2.國內外個人、團體及有關方面的資助和捐贈;
3.興辦知識產業或其他經濟實體所得的收入。
經費主要用於本會的活動,包括會務、科研、出版、組織建設、宣傳普及等方面。
第二十二條
財務管理由專人負責,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常務理事會匯報財務收支情況,接受會員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發展社團經濟的收入,百分之六十用於發展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百分之四十用於本會的日常管理。事業費用和管理費用分別建賬。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四條
變更程式:
1.本會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常務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理事會審議通過,並且以適當方式在適當範圍內公布;
2.涉及登扭證書其他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常務理事會審議決定;
3.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五條
終止程式:
1.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理事會討決定;
2.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工作;
3.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4.本會終止清算後剩餘的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經本會理事會通過,自社會團體行政機關核准註冊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根據各方意見提出修改意見,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社會團體行政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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