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詩詞家協會

中國詩詞家協會是全國詩人、詞家、詩詞家、詩詞愛好者、詩詞創作者和研究者組成的非營利性民眾性民間文化團體。以振興中國詩詞為己任,讓中國詩詞重放異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詩詞家協會
  • 方針:百花齊放、百家爭鳴
  • 性質:非營利性民眾性民間文化團體
  • 意義:振興中國詩詞 讓中國詩詞重放異彩。
協會宗旨,中國詩詞家協會章程,

協會宗旨

宗旨是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民族文化優良傳統, 繁榮詩詞創作,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物質文明建設;“弘揚中華經典,傳承詩詞韻味”。中國詩詞家協會,是一座橫跨古今的橋樑,會引你走近千古大家;又是一個穿越千古的時光隧道,帶你貫穿古今世界。在這裡,你可以與李太白同桌對月,共酌佳釀;在這裡,你可以同杜子美縱游四海,遍覽五嶽;在這裡,你可以與岳武穆馳騁沙場,禦敵衛國;在這裡,你可以同陶淵明隱卻於野,悠然自得……你會有心的體驗,新的感覺。從此,你不再煩惱,因為詩意;你不再枯燥,因為詞韻;你也不再孤獨,因為我們……

中國詩詞家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中國詩詞家協會。
第二條
本會是全國詩人、詞家、詩詞家、詩詞愛好者、詩詞創作者和研究者組成的民眾性民間文化團體。
第三條
本會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貫徹黨的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繼承和發揚中國詩詞的優良傳統,繁榮詩詞創作,發展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社會主義先進文化,開創社會主義時代中國詩詞新紀元。
第四條
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政府各項法規、法令,在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和社會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指導和監督下,按詩詞特點,本著適應時代、深入生活、走向大眾的精神,開展藝術、學術和社會活動。
第五條本會駐地在北京。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五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第一條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和業務指導的責任。
第二條本會鼓勵會員提高思想水平和藝術修養,致力於詩詞創作和理論研究;重視、支持民眾性詩詞活動的開展,積極推動詩詞走進大、中、國小校園,走進工廠、企業、農村、市鎮,積極創建詩詞之鄉、詩詞之市、詩詞之校;加強與相關民眾性社團的聯繫,開展社會文化活動;積極培養詩詞人才,促進詩詞的普及與提高。
第三條本會編輯出版會刊《中國詩詞》雜誌,編輯各種詩詞著作和叢書,開辦“中國詩詞網站”。
第四條本會積極開展有關詩詞的各項活動,如舉辦詩會、吟唱會、詩詞講座、培訓班、詩書畫展、詩詞學術研討交流會、詩詞比賽評獎等。
第五條本會努力加強與台灣、港澳以及海外華人、華僑詩詞界的聯繫,積極開展海外地區及國際間詩詞界的交流活動。
第三章會員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類.
第七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凡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全國各行業系統和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經有關部出申請並經本會批准,得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凡贊成本會章程,並在詩詞創作或詩詞研究、詩詞教育方面有一定成就,在省市以上報刊發表過詩詞作品或詩詞理論文章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兩名會員介紹,有關單位推薦,並由本會批准,得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學會組織和詩詞活動權;
(三)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優惠權;
(四)對學會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章程和決議;
(二)維護學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笫十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按規定繳納會費,即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一條會員如有觸犯國家法紀,或嚴重違背本會章程者,經主席辦公會議討論,可通報警告、暫停會籍、直至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本會機構設定為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第十二條會員代表大會
第一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
第二條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由各省、直轄市、自治區、中央國家機關、中國人民解放軍、全國行業系統等學會單位直接推舉產生。學會亦可邀請部分在詩詞界有影響的人員,對詩詞事業有較大貢獻的詩人、企業家為特約代表。代表人數及名額分配,由常務理事會按照本會會員的數量、單位會員的會員數量,參照其他有關因素綜合衡量確定。
第三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理事會和有關罷免事宜;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和重大事宜;
第四條會員代表大會的召開,由常務理事會議定,並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組織會員代表大會籌備工作組,籌備大會事宜;籌備工作告竣,交由大會主席團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理事會
第一條理事會為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一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推遲召開,或採取通訊方式交換意見,達成共識。
第二條理事會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產生。
第三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二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三聘請名譽主席、顧問和榮譽理事;
四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五條常務理事會
第一條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會議。情況特殊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條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與理事會的決議;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三條(二)、(三)、(四)項的職權;
(三)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學會設主席一人,副主席十至十五人,秘書長一人。
第一條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政治理論水平高,能堅持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二)熱愛詩詞事業,願為詩詞事業無私奉獻,有較高水平的詩詞創作與理論修養;
(三)作風正派,人品好,有全局意識、創新意識和領導才能;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學會正常工作;
(五)年齡在70歲以下,個別情況特殊、年齡超過70周歲者,需經過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和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二條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為五年。主席、副主席、秘書長連任者一般不超過兩屆。
第三條主席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主席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條主席職權:
(一)主持常務理事會和學會日常工作;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檔案。
第五條副主席按照分工,協助主席工作。
第六條秘書長職權:
(一)秘書長為專職,在主席、副主席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主持學會機關開展日常工作,維護機關正常工作秩序;
(三)組織實施主席會議、主席辦公會議決定的事項;
(四)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七條主席會議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駐會顧問組成,籌劃、決議本會重大事宜。
第八條主席辦公會議由主席、駐會副主席、駐會顧問、秘書長、副秘書長及學會機關、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負責人組成,籌劃、議決、開展日常工作。
第九條
本會必要時設名譽主席、顧問、榮譽理事若干名。名譽主席、顧問、榮譽理事由常務理事會聘請。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十七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進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
第十九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一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核交手續。
第二十二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條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加以公布。
第二十三條本會更換法定人,必須經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同意,並接受財務審計。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五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管理
第二十七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管理機關辦理註冊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二十八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三十條本會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自國家民政部社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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