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登記辦法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登記辦法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登記辦法》是為做好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以下簡稱非執業會員)管理工作,加強對非執業會員的服務和監督,根據《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制定的辦法。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負責非執業會員管理相關制度的制定,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及深圳市註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地方注協)的非執業會員管理工作;地方注協負責本地區非執業會員的管理工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登記辦法
  • 檔案號:會協[2009]51號
  • 時間:二00九年九月十一日
  • 頒布單位: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
通知,附屬檔案,

通知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關於印發《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登記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會計師協會,深圳市註冊會計師協會: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登記辦法》,經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

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登記辦法
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登記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第二章 登 記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成為非執業會員:
(一) 取得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考試合格證書不超過5年。
(二) 執業會員停止執業或被撤銷、註銷註冊不超過5年。
(三) 取得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考試合格證書超過5年或執業會員停止執業或被撤銷、註銷註冊超過5年,經過相關測試。
第四條 申請程式
(一)申請人向地方注協提出申請,並準確、真實、完整地填報《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登記表》(見附表一)。
(二)地方注協在接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批准的決定。
對於批准的申請人,地方注協應當將其《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登記表》的相關信息在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中上報,並將《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匯總表》(以下稱匯總表,見附表二)抄報中注協覆核;對於不予批准的申請人,地方注協應當告知其原因。
(三)中注協自接到匯總表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人的資格進行覆核。對於覆核合格的,在行業管理信息系統中進行確認,同時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中注協網站和地方注協網站上公告;對覆核不合格的,應當通知有關地方注協予以撤銷。
經中注協覆核合格的人員,由地方注協頒發中注協統一印製的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會員證書(以下簡稱會員證書)。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方注協不準予其登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入會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入會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受吊銷註冊會計師證書處罰的,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入會之日止不滿5年的。
(五)因本辦法第十條(四)、(五)項情形被取消非執業會員資格或被理事會勸其退會的,自相關決定之日起至申請入會之日止不滿3年的。
(六)由中注協或地方注協理事會予以除名的。
第六條 非執業會員申請註冊會計師註冊獲批准後,地方注協應當取消其非執業會員登記。
第三章 轉會、退會和除名
第七條 非執業會員由於工作調動等原因,出現跨省級行政區域變動的,可以辦理轉會手續。具體程式為:
(一)本人向轉出地地方注協提出轉會申請並填寫《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轉會表》(以下簡稱《轉會表》,見附表三);
(二)轉出地地方注協接到申請後10個工作日內,應當在《轉會表》上籤署意見,包括該會員的會費繳納情況、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當年年檢情況等事項;
(三)轉入地地方注協接到經轉出地地方注協簽署意見的《轉會表》後,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與該會員取得聯繫,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非執業會員可申請退出本協會,具體程式為:
(一)本人向地方注協提交退會申請,並同時交回非執業會員證書;
(二)地方注協批准並報中注協備案。
第九條 非執業會員拒不履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章程》或地方協會《章程》規定的義務,所在地地方注協理事會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並報中注協備案。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所在地地方注協取消其非執業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並報中注協備案:
(一) 喪失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 受刑事處罰的。
(三) 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的。
(四)在申請入會時,上報虛假材料的。
(五)存在嚴重違反中注協職業道德守則的行為的。
(六)未通過年檢和自行退會的。
被取消非執業會員資格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取消資格的書面通知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中注協申訴。中注協在收到申訴後30個工作日內,進行複查並予以答覆。
第四章 年度檢查
第十一條 非執業會員應當接受所在地地方注協組織的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新批准入會的非執業會員,不參加當年年檢。
非執業會員的年檢時間為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
第十二條 非執業會員年檢的具體內容為:
(一)參加繼續教育的情況;
(二)交納會費情況;
(三)是否具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
第十三條 非執業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併無法委託他人辦理年檢的,可以向所在地地方協會提出申請,經批准可以暫緩年檢:
(一)在境外停留的。
(二)生育休產假的。
(三)因疾病不能參加年檢。
(四)地方協會認可的其他情形。
暫緩年檢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四條 對於年檢合格的非執業會員,地方注協應當在其會員證書上加蓋年檢合格印章。
第十五條 對於未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未交納會費,或具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非執業會員,年檢不予通過。
第十六條 無故不參加年檢的非執業會員,視為其自行退會。
第十七條 地方注協應當將年檢合格的非執業會員名單,在財政會計行業管理網、中注協網站和地方注協網站或相關報刊上予以公告。
第十八條 對暫緩年檢的非執業會員,待暫緩年檢的事由消除後,再按以上程式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另行公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外國和港澳台地區人士,可直接向中注協提出申請,依照本辦法辦理登記。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中注協1995年發布的《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管理暫行辦法》(會協字[1995]105號)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關於對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退會、轉會工作的補充說明》(會協字[1995]30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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