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經濟貿易促進會

中國經濟貿易促進會

2016年3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一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經濟貿易促進會在名單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經濟貿易促進會
  • 外文名:China EconomicTrading Promotion Agency,CETPA
  • 業務主管:離岸山寨
  • 組織狀態:違法曝光
  • 曝光批次:第一批
  •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廣義街7號樂凱大廈
  • 性質:非法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宗旨,章程,友好單位,分支機構,海外分會,國內分會,下設機構,

基本介紹

中國經濟貿易促進會是在我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推進改革開放的新形勢下由經濟貿易界知名人士發起,中國工商企業界和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創辦的全國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民間社團組織。會員由不同行業、不同地區的民營企業、國有企業、海外華人企業、企業服務機構、企業社會團體,以及關心並支持中國經貿發展事業的政府有關部門、國內外經貿專家學者和新聞界、文化界的知名人士組成,註冊地香港。

宗旨

代表會員利益,協調會員間的關係,維護會員從事經濟貿易活動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溝通並保持會員與政府的聯繫; 參照國際慣例,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各項法律、法規和政府制定的各項政策,開展促進中國與世界各國、各地區之間的貿易、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活動,增進中國人民同世界各國、各地區人民和經濟貿易界的相互了解與友誼。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章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中國經濟貿易促進會(英文名稱:China Economic
Trading Promotion Agency,縮寫:CETPA),註冊於中國香港。
第二條 本會是全球華人各類企業經營者及企業服務機構自願組成的全國性、綜合性、非營利性的民間社會團體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加強磋商、擴大合作、彼此促進、共同發展。發揮協會的促進、服務、維權、自律作用,圍繞提升會員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市場競爭能力,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企業家素質、維護企業和企業家合法權益而開展各項活動。宣傳貫徹國家關於支持鼓勵會員企業健康發展的法律法規,及時反映會員企業的建議和要求,研究會員企業發展的體制和機制,為政府制定政策措施提供建議,在政府與會員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引導企業誠信守法,積極承擔社會義務。
第四條 本會遵守中國和香港特區的法律法規,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接受國家相關部門和機構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促進會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廣義街7號樂凱大廈十一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促進會的業務範圍:
(一)促進會開展協調企業經濟、貿易、技術交流和合作的關係,組織各類企業文化交流活動,高端出訪、中外商務考察、國際大型會議組織、企業融資、政企對話;
(二)表彰與獎勵優秀企業家以及企業管理經營業績與成果突出者,推廣和宣傳他們的經驗;
(三)組織和舉辦各類論壇和專題研討活動推動中外企業家經營管理經驗交流活動,相互借鑑、共同發展;
(四)組織企業管理和企業發展戰略等方面的培訓、輔導工作。開展各類專業活動,編輯出版和發行有關經濟貿易發展、企業發展等方面的書刊和資料。
(五)邀請和接待國外經貿界人士和代表團來訪;組織中國經濟貿易代表團出國訪問與考察,與有關國際組織、區域性組織及各國經貿機構和商協會開展交流與合作;參加有關國際組織及其活動;組織、參加或與國外相應機構聯合召開有關經濟貿易技術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國際會議;
(六)促進內地與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祖國大陸與台灣地區的經貿交流,為內地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工商界之間的交流與合作提供服務;加強同內地人士和港澳台僑有關人士的聯絡,通過組織各種會議、培訓、考察、積極為港澳台僑各界人士做好相關服務工作。
(七)負責我會會員參加國際經貿投資洽談活動相關事宜的協調工作;
(八)收集、整理、傳遞和發布經貿信息;聯繫、組織經貿洽談和技術交流活動;向國內外有關企業和機構提供培訓、經貿信息、諮詢和資信調查等各類服務;
(九)為中國企業提供信息諮詢服務;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企業界有關情況和意見;研究經貿領域的有關問題,向企業提供參考意見;
(十)協助會員單位辦理經濟貿易、海事仲裁和調解業務,用訴訟和調解的方式協助會員單位解決各種經濟貿易糾紛和海事糾紛;提供有關法律諮詢、法律顧問等服務;
(十一)綜合協調我會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工作,牽頭組織重大國際合作項目;跟蹤觀察國際相關組織的發展趨勢及其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與作用;深入研究跨國公司及其全球經營動態,加強與跨國公司的交流與合作,為跨國公司的在華經營和中國企業的國際化經營提供相關政策信息、路徑設計、戰略選擇等方面的信息諮詢服務;
(十二)掌握招商引資的新動態,收集國內外招商引資的相關信息;協助促進會對外招商引資活動的策劃、組織和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策劃、組織促進會綜合性、專項性招商引資和宣傳推介活動;負責與國內外投資者及工商組織、中介機構建立廣泛聯繫和合作;開展以商引商、中介招商。
(十三)提供智慧財產權的諮詢、爭議解決等法律服務;開展技術貿易等工作;
(十四)其他涉及會員單位利益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申請加入促進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促進會章程
(二)自願加入促進會理事會
(三)從事企業經營管理和對企業發展作出一定成績的企業或個人。
第八條會員的申報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表
(二)經理事會審查並討論通過
(三)由促進會授權,辦公室頒發會員證書。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促進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促進會活動
(三)獲得促進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促進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自願加入和退出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促進會決議
(二)維護促進會合法權益
(三)承擔和完成促進會交辦的事項和任務
(四)按規定交納相關費用
(五)向促進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會員退出時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證書。會員如果二年以上不交納費用或不參加本促進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促進會章程的行為,經促進會表決通過,報促進會辦公室予以除名。
第四章 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三條 促進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四條 促進會設立理事會,是促進會的諮詢議事機構,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促進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的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會員代表大會的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七)召集定期的或臨時的會員代表大會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工作機構的設定、變更和撤銷;
(六)指導和協調各分會機構的工作;
(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促進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五章 組 織
第二十條 理事會成員每屆任期五年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作為促進會的諮詢議事機構,每年對中國經濟貿易促進會的工作進行審議,內容包括方針政策、重大任務和規劃等。
第二十二條 會長主持並負責召集常務理事會會議,對內領導會務,對外代表中國經濟貿易促進會簽署協定和有關檔案。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空缺或因故不能履行職權時,由一名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代行會長的職權。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條 促進會會長、理事長可連任兩屆。
第二十四條 促進會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年齡不得超過90歲
第二十五條 促進會的領導常設人員為:會長、執行會長、理事長、執行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執行副會長、秘書長、執行秘書長、副秘書長。
第二十六條 促進會領導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有一定的領導能力和業務經驗
(二)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三)未有違法犯罪和不良記錄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理事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 、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處理其他相關事務
第六章 財 務
第二十八條 促進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促進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行政部門項目經費和資助;
(二)業務範圍內活動或服務收入;
(三)會員會費;
(四)捐贈和贊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促進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第三十一條 促進會經費和財務情況按期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
第三十二條 促進會終止前,須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三條 促進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促進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促進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根據需要,可在中國經濟貿易促進會附設其他機構。但不應盲目擴大機構,引發編制泡沫。
第三十七條 中國經濟貿易促進會可向長期熱心從事促進同中國貿易和經濟技術合作的外國經貿界知名人士授予“中國經濟貿易促進會榮譽會員"稱號,並由會長簽發證書。證書將闡述一切會員資質、福利,眾多細節都將包含。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歸促進會理事會。對本章程有疑問者,可致電大會客服,工作人員將協助釐清。
第三十九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凡本會成員均應牢記恪守,保持清醒。

友好單位

中國國際問題研究基金會
巴拉圭中國國際經濟 貿易促進會

分支機構

海外分會

美國分會
德國分會
緬甸分會
泰國分會
高棉分會
巴拉圭分會
加拿大分會

國內分會

河南分會
江西分會
安徽分會
遼寧分會

下設機構


投融資委員會
國際工程技術委員會
文化創意委員會
融資租賃公司
保理公司
股權投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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