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博士後工作暫行規定

《中國科學院博士後工作暫行規定》是一份由中國科學院發行的檔案,文號是91科發教字1436號。主要是接收博士後研究人員,對於我院加速培養和造就優秀青年人才,推動科研工作,促進學術交流,鼓勵人才流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科學院博士後工作暫行規定
  • 發文單位中國科學院
  • 文  號:91]科發教字1436號
  • 發布日期:1991-11-25
規定通知,申請設站條件,申請與審批,期限及管理,經費及待遇,評定及分配,外籍人員接收,附則,

規定通知

關於印發《中國科學院博士後工作暫行規定》的通知
執行日期:1991-11-25
院屬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我院的博士後工作,加強對博士後工作的管理,現將《中國科學院博士後工作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接收博士後研究人員,對於我院加速培養和造就優秀青年人才,推動科研工作,促進學術交流,鼓勵人才流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希各有關單位,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認真做好這項工作。
中國科學院
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中國科學院博士後工作暫行規定
做好設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招收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工作,對於造就優秀的青年人才,推動科研工作,促進人才流動,吸引在國內外獲得博士學位的優秀的青年人才,推動科研工作,促進人才流動,吸引在國內外獲得博士學位的憂秀青年在國內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此,根據《國務院批轉國家科委、教育部、中國科學院關於試辦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報告的通知》和全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管理協調委員會(簡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下同)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申請設站條件

第一條 申請設立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必須具備的條件是:
1.有博士學位授予權,並有一定數量的高水平的博士生導師和相應的學術梯隊;
2.建有國家或中國科學院重點開放實驗室;有穩定的研究領域,學術氣氛濃厚而活躍,科研工作處於國內領先水平,承擔著國家重要的科研項目;
3.有良好的科研設備條件,有足夠的科研經費;
4.具有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條件,並能妥善解決博士後配偶的工作;
5.單位領導對博士後工作高度重視並有專人負責。
第二條 申請設站的單位,需在全國博士後管委會所規定的日期內進行申請,並填報《申請設立博士後流動站報批表》,經院審查後,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批准。

申請與審批

第三條 凡年齡在40周歲以下,新近在國內外獲得博士學位,品學兼優,身體健康,未分配工作(或分配工作不滿一年,徵得所在單位同意)的優秀青年,都可申請到我院做博士後研究人員。
本單位培養的博士,畢業後不得申請進入本單位做第一站博士後研究人員。
第四條 向我院有關博士後科研流動站提出做博士後研究人員的申請者,必須提交:
1.本人申請書及所在單位同意申請的函;
2.兩位本學科領域教授(或相當職稱)的推薦信(其中至少一位博士生導師);
3.博士學位證書複印件或有關學位證明;
4.博士學位論文或有關學術著作;
5.接收單位指定的縣以上醫院的體檢合格證明。
第五條 接收單位應對申請者的思想品德、科研能力、學術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進行評議,經單位領導同意,將《博士後研究人員登記表》,連同單位的審查報告一併送院審核後,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核准,並辦理有關進站手續。
第六條 優秀留學畢業博士可以申請到具備博士後研究條件而尚未設站的單位做博士後研究工作。接收單位可向院教育局索取《留學博士回國做博士後登記表》,讓申請者填寫。接收單位將《登記表》連同博士學位證書複印件,兩位(至少包括一位國外的)博士導師的推薦信以及單位的報告一併送院審核後,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批准。
第七條 經批准錄用的博士後研究人員應同接收單位簽訂工作協定書,規定雙方的責任、權利及其它應遵守的事項。協定書的具體形式及內容由接收單位自定。

期限及管理

第八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工作期限一般為兩年。如提前完成了研究項目,由本人申請,經接收單位批准,可以提前離站。如在兩年內未能完成研究項目可申請延期,延期需由博士後本人提交書面申請,合作導師簽署意見,接收單位同意後,報院教育局審批,並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備案。延期一般不得超過半年。
第九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其表現不適於繼續做博士後研究工作時,接收單位可經院教育局批准,並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備案後,勸其離站,或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因病連續請假達半年以上者,應停止工作。待其恢復健康後,視具體情況,或繼續做博士後研究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一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期間不得長期出國。如出國進行短期學術交流或參加學術會議,需經院教育局和有關部門批准。出國時間一般不得超過三個月。
第十二條 對已出國又未按期回國的博士後研究人員,如已在國外停留半年以上,則按自動退站處理。接收單位應及時將情況上報院及全國博士後管委會。同時應請其配偶及時退出原住房,並將他們的所有關係轉回原地。

經費及待遇

第十三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的日常經費有兩個來源: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批准的名額,經費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撥給;由院批准的名額,經費由院撥給,標準均為每人每年15000元。博士後經費應專款專用。院教育局對接收單位院用博士後經費的情況有監督和檢查的責任。翌年一月底,接收單位應將當年博士後經費開支情況分別向全國博士後管委會和院教育局報告。
第十四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工資按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規定的標準發給,並享受與接收單位正式職工同等的工作、福利待遇。
博士後研究人員可享受每月100元的生活補貼,用以購買書籍、資料及交納高額房租等。生活補貼從博士後日常經費中列支。博士後人員從終止工作的次月起,停發生活補貼。
第十五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進站後,可根據研究工作的需要申請博士後科學基金。科學基金的申請按全國博士後管委會的規定時間申請。申請者應提交《申請國家博士後科學基金報批表》,除報批表中兩位教授或其他相當職稱的專家的推薦信以外,還需提供三位外單位同行專家的評審意見。博士後科學基金只能用於與研究工作有關的方面,不能作為個人生活費用。對使用不當的有權追回。
第十六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在站工作期間,屬國家正式職工,應計算工齡。

評定及分配

第十七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離開時,建站單位應對他們的學術水平、業務能力及科研成果進行全面的考核、評定,並提出使用意見。博士後人員應提交研究工作總結、研究成果報告和發表論文情況等材料。考核評定的結果應送院教育局和全國博士後管委會備案。
第十八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應按國家和中國科學院的有關檔案規定辦理。凡申請高級職稱任職資格的博士後研究人員,應填寫《博士後研究人員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申請表》,由設站單位按正式職工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辦法和審批程式進行審批。
第十九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要求分配固定工作的,應填寫《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分配工作登記表》(一式四份),由接收單位簽署意見後送院審核,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批准,並辦理工作分配手續。
第二十條 凡要求到第二站做博士後研究的人員,應在工作期滿前三個月按到第一站工作的申請辦法向其它設站單位申請。
第二十一條 博士後研究人員工作期滿要求到國外做博士後研究工作或出國進修的,原則上應先分配工作,然後由工作接收單位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審批並辦理出國手續。

外籍人員接收

第二十二條 接收外籍博士後研究人員僅限於少數條件比較好的設站單位。對外籍博士後研究人員的要求是:必須有兩名以上教授推薦;年齡在35周歲以下新近獲得博士學位者;在科研工作中有較突出的表現,對我學科發展和研究有利;對我友好。在接收單位的工作一般為一至二年。
第二十三條 接收外籍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單位,要本著熱情友好,內外有別的原則,做好保密工作。凡有不準外國人接觸的專業和實驗儀器設備的單位,一律不得接收外籍博士後研究人員。接收外籍博士後研究人員的單位須事先徵求當地外事管理部門的意見,經院審核後,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批准。
第二十四條 對外籍博士後研究人員,應免費提供一套帶有衛生設備的住房,不住賓館。上、下班不要專車接送,可為其購買公交月票或免費提供腳踏車使用。一伙食可在單位食堂(有條件的安排在小食堂)就餐,費用自理。工作期間按全國博士後管委會規定,發給每月生活費350元至500元。
第二十五條 外籍博士後研究人員所需的日常經費,由全國博士後管委會或院按每人每年15000元撥給。不足部分由接收單位負責解決。外籍博士後研究人員往返的國際旅費由本人自理。在華期間,接收單位可向院國際合作局申領外辦購物優待證。
第二十六條 外籍博士後研究人員在華期間,每年可享受一次為期二至三周的休假。休假期間的生活費照發,旅遊和其它費用自理。如工作需要還可作一次學術旅行,期限可根據實際需要確定,旅行安排和有關費用均由接收單位承擔。
第二十七條 外籍博士後研究人員在華期間必須遵守我國有關法律和規定,尊重我國人民的風俗習慣。其來華手續及申報在華居留手續應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接收單位應在院國際合作局國際交流服務中心的指導和協助下辦理有關手續。外國人在華期間的管理應取得當地公安部門的協助和指導。

附則

第二十八條 院教育局將制訂有關博士後科研流動站的檢查評估辦法,並建立博士後流動站的檢查評估制度。使我院博士後工作的質量不斷提高。
第二十九條 本暫行規定的解釋權在院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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