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直郵協會

中國直郵協會

中國直郵協會是業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於2006年5月在北京成立的全國性社團組織。中國郵政為協會的會長單位,中國建設銀行、中國聯合通信有限公司、上海天地直復行銷策劃服務有限公司、中國惠普有限公司、普馳信息技術(上海)有限公司等為副會長單位。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中國直郵協會
  • 外文名稱:China Direct Mail Association
  • 總部地點:北京
  • 成立時間:2006年5月
  • 組織性質:全國性社團組織
  • 建設宗旨:傳播直郵理念,促進行業發展
  • 批准單位:民政部
建設宗旨,組織機構,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中國直郵協會的成立旨在規範直郵市場,促進中國直郵行業的健康發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會員行為,進行行業自律,做政府、企業與社會之間的橋樑、紐帶,幫助企業通過直郵方式開展直復行銷。它是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非贏利性的全國性社團組織。

組織機構

組織機構圖示
中國直郵協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直郵協會,英文名稱:CHINA DIRECT MAIL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CDMA。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由全國範圍內具有一定資質條件和影響力的,從事或使用直郵業務的各類與直郵有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自願參加的具有社團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社團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規範直郵市場,促進中國直郵行業的健康發展;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會員行為,進行行業自律;做政府、企業與社會之間的橋樑、紐帶;協調行業內企業之間及行業內企業與其它企業之間的關係;幫助企業通過直郵方式,開展直復行銷活動,利用直郵為社會增加價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信息產業部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直郵協會總部設在北京。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 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根據直郵行業的特點制定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性運行機制,督促會員單位遵守國家法律,執行國家方針政策,規範直郵的寄送渠道,強化行業自我管理行為,保證直郵質量,提高服務水平,維護企業信譽,促進企業平等競爭;
(二) 宣傳貫徹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法規、條例;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進行直郵行業管理,對直郵工作的方針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提出意見和建議;促進直郵行業健康、有序、全面、協調地發展;通過直郵促進直復行銷活動的開展。
(三) 調查研究直郵行業在執行國家方針政策和生產經營方面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相關企業的合理意見和正當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四) 建立信息網路,開發信息資源,匯集整理國內外直郵業內的經營管理、產品開發等方面的資料和信息,創辦刊物,提供信息諮詢服務;
(五) 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參與組織直郵行業的協作和交流,舉辦全國性或區域性的交流活動,總結和交流直郵行業的先進經驗。實施名牌戰略,開展評優活動。面向公眾普及直郵概念,擴大影響力;
(六) 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與國外同行業組織建立並發展友好合作關係,組織會員參加國際交流活動;保護國家和行業利益;
(七) 通過研討、論壇、年會、考察、網站、刊物、培訓等方式,提高直郵行業的業務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八) 完成政府或會員交由協會辦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的會員種類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兩種。單位會員包括:企業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章程,願意履行會員義務;
(二) 自願加入協會,並在本協會註冊登記;
(三) 在中國直郵行業及相關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從事或使用直郵業務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中國直郵協會秘書處辦理具體入會手續;
(四)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 獲得本協會服務的優先權,優先或優惠取得本協會的諮詢服務及書刊、資料等;
(四) 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理事會賦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和行約行規,執行本協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協會合法權益、維護協會聲譽;
(三) 完成本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 積極參加和支持本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七) 理事會賦予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確定協會宗旨、工作方針和任務,制定和修改直郵行業的行約行規;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單位會員理事由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代表出任。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可委託代表出席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和工作;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秘書處是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後辦理有關聘用手續;
(五) 負責協會經費管理;
(六) 處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和企業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直郵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六年五月二十五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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