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留學人員創業園聯盟

中國留學人員創業園聯盟

中國留學人員創業園聯盟(全稱“中國技術創業協會留學人員創業園聯盟”)成立於2008年10月, 是在國家科技部、教育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外國專家局以及中國致公黨中央共同指導下,由致力於支持留學人員創新創業發展的創業園和相關企事業單位、機構共同發起,以自願方式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

聯盟承擔起國家有關部門的業務委託, 圍繞科技創新、人才引進、載體建設, 制定了較為完善的服務工作體系, 通過行業評價與評選表彰、資源集聚與聯盟孵化、創業投資與企業促進、品牌活動與行業交流、戰略研究與宣傳企劃等功能平台,為留學人員創業園、海外人才及創業企業提供全方位的支持,探索行業發展模式,推動園區品牌創新, 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提升孵化服務能力, 營造海外人才回國與來華創新創業的良好環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留學人員創業園聯盟
  • 外文名:China Overseas Scholars  Pioneer Park Alliance
  • 成立時間:2008年10月
簡介,服務內容,組織機構,聯盟章程,

簡介

中國留學人員創業園聯盟承擔起國家有關部門的業務委託,圍繞科技創新、人才引進、載體建設,積極開展各項工作,不斷探索行業發展的新思路,通過匯聚全國留學人員創業園的各類優質資源,搭建政策、活動、宣傳、交流與合作、國際技術轉移、投融資等平台,形成人才、技術、資本、市場等方面的資源共享機制,探索行業發展模式,推動園區品牌創新,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提升孵化服務能力,營造海外高層次人才歸國創新創業的良好環境。

服務內容

行業引導與評選表彰
制定和推進全國留學人員創業園發展指引和評價體系,建立全國留學人員創業園信息化管理平台和展示平台,引導和規範創業園區建設發展,形成品牌示範效應;命名“中國留學人員創業園聯盟示範園區”,評選表彰“中國留學人員創業園百家企業”,樹立園區和企業優秀典型,激發創新創業精神。
資源集聚與聯盟孵化
搭建“海創邦”等線上線下的技術、項目、資本對接、合作、交流平台,建立全國留學人員創業園信息庫、留學人員回國創新創業政策庫,實施中國留學人員創業園“聯盟孵化”工程,全面整合各級政府、園區、企業、高校院所、海內外相關機構和團體等各類資源,構建中國海外高端人才協同創新創業網路。
創業投資與企業促進
發起成立中國留學人員創業園創業投資基金,建設“海創空間”,實施“海創之星”培育、成長、騰飛計畫,從項目申報、成果轉化、市場拓展、創業投資、品牌傳播、管理培訓等方面對接各類源,提供“一站式”服務,幫助海外人才在國內創辦企業、孵化項目、轉化成果、開拓市場,促進各發展階段企業成長。
品牌活動與行業交流
發起舉辦中國海歸創業大賽,參與承辦和協同開展“春暉杯”中國留學人員創新創業大賽、中國留學人員廣州科技交流會、中國海外學子創業周等全國性活動,搭建人才和項目落地平台;主辦全國留學人員創業園年會,組織區域性工作交流研討會,促進交流,創新服務,推動行業、園區和企業進步。
戰略研究與宣傳企劃
編撰《中國留學人員創業園年度發展報告》《中國留學人員創業年鑑》,開展全國留學人員創業園調研和留學人員回國服務領域研究,為政府部門制定相關政策和措施提供建議;出版《中國留學生創業》雜誌,聯合戰略合作媒體,構建立體化推廣平台和行業信息主幹道,宣傳國家政策,弘揚創業文化。

組織機構

指導單位
國家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
國家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
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
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專家與留學人員服務中心
國家外國專家局經濟技術專家司
中國國際人才交流中心
中國致公黨中央留學人員委員會
名譽理事長
嚴以新:全國人大常委、全國教科文衛委副主任、致公黨中央副主席
張景安:原科技部黨組成員,科技日報社社長
理事長
趙新良:北京留學人員海淀創業園主任
副理事長單位(按區域劃分,排名不分先後)
北京留學人員海淀創業園
清華留學人員創業園
北京匯龍森留學人員創業園
北京理工留學人員創業園
北大留學人員創業園
中國人民大學留學人員創業園
中關村軟體園留學人員創業園
天津濱海高新區留學生創業園
天津留學人員創業園天津開發區分園
內蒙古自治區留學人員創業園
長春海外學人創業園
大連市留學人員創業園
上海莘閔留學生創業園
上海漕河涇留學人員創業園
上海張江留學人員創業園
濟南留學人員創業園
煙臺留學人員創業園
南京留學人員創業園
蘇州留學人員創業園
無錫留學人員創業園
杭州高新區留學人員創業園
寧波高新區留學人員創業園
合肥留學人員創業園
廈門留學人員創業園
武漢留學生創業園
留學人員廣州創業園
深圳市留學生創業園
成都留學人員創業園
西安留學人員創業園
烏魯木齊留學人員創業園
北京海外學人科技發展中心
秘書長
郎靖:北京海外學人科技發展中心主任

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文名稱:中國留學人員創業園聯盟(全稱“中國技術創業協會留學人員創業園聯盟”,以下簡稱“聯盟”)。英文名稱:China Overseas Scholars Pioneer Park Alliance 。
第二條 聯盟是在國家科技部、國家教育部、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外國專家局以及致公黨中央共同指導和支持下,由致力於支持留學人員創新創業發展的創業園和相關企事業單位、機構共同發起,以自願方式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聯盟各成員自主經營,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條 聯盟圍繞創新型國家建設戰略,回響國家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號召,以促進我國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和服務留學人員創新創業為核心目標,承擔國家有關部門的業務委託,圍繞科技創業、人才引進、載體建設等,開展各項工作。聯盟通過整合全國留學人員創業園及政府、企業、高校院所、投資機構等各類創新要素,建立“政產學研金介用”相結合的協同創新機制,形成人才、技術、資本、市場等方面的資源共享機制,營造海外人才創新創業的良好環境,促進創業企業成長,加速科技成果轉化,推動園區品牌創新和行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聯盟在中國技術創業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同時接受國家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國家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留學人員和專家服務中心、國家外國專家局經濟技術專家司、國家外國專家局中國國際人才交流中心、致公黨中央宣傳部、致公黨中央留學人員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二章 業 務
第五條 聯盟的業務範圍是:圍繞海外人才的引進與開發利用,整合成員單位及各類社會資源,開展研究、活動、宣傳、培訓等工作,建立開放協同創新機制,推進平台載體建設,健全企業孵化和創業服務體系,形成良好的創新創業生態環境,發揮人才作用,打造強優企業,提升行業影響力和群體競爭力。
(一)貫徹落實黨和國家的留學工作方針,以及對海外人才工作的重要部署和指示精神,做好政府與留學人員創業園區、留學人員創業企業間聯繫的紐帶,積極推動相關政策的制定與實施,合力構建適於海外人才創新創業的優良環境。
(二)完善全國留學人員創業園評價體系,開展園區評價、定級和樹標桿工作,加強行業自律,提高競爭意識,引導園區實現規範化、特色化、國際化、市場化、品牌化的發展目標,進一步發揮海外人才創新創業載體的支撐作用。
(三)建立全國留學人員創業園工作平台,組織全國性及區域性的行業交流研討和考察互訪,促進成員單位及全國園區間的溝通與合作,創新園區運營機制,探索行業發展方向。
(四)開展留學人員創業園從業人員培訓,幫助園區提升綜合服務水平,建立專業化運營團隊,以及相對完善的創業孵化體系、現代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推動園區企業持續健康發展。
(五)整合與協調各類創新創業優勢資源,實施中國留學人員創業園“聯盟孵化”工程,搭建國內國外、線上線下的技術、項目、資本的對接、合作、交流平台,形成協同網路和完整鏈條,實現資源的合作共享與合理利用。
(六)制定實施海外人才扶持和培育計畫,舉辦創業大賽、路演洽談、企業評選等活動,發現優秀人才,幫助項目落地,從成果轉化、市場拓展、創業投資、管理培訓等方面對接各類社會資源,促進不同發展階段的企業成長。
(七)從事海外人才創新創業領域的研究,定期進行全國留學人員創業園建設情況調查統計,發布行業數據,開展諮詢服務,提供政策建議,促進孵化體系和政策環境的豐富與完善。
(八)搭建行業信息整合和宣傳推廣平台,建設網站,出版會刊,收集發布行業信息,聯合戰略合作媒體,為成員單位和留學人員企業提供宣傳推廣支持,弘揚創業文化,提升行業影響力。
第三章 成 員
第六條 申請加入聯盟條件:
(一)成員單位以留學人員創業園為主,吸納部分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留學人員回國服務機構等具有法人資格、致力於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新創業的相關企事業單位;
(二)有加入聯盟的意願和書面申請;
(三)認同並遵守聯盟的章程。
第七條 加入聯盟程式:
(一)在中國留學人員創業園聯盟官網下載《入會申請表》;
(二)按要求填寫並提交《入會申請表》、營業執照複印件及單位相關介紹材料,加入聯盟需有一名聯盟成員單位推薦;
(三)秘書處審核申請材料,並將審核意見提交理事會;
(四)理事會討論並作出決議;
(五)理事會通過後由秘書處辦理登記手續;
(六)秘書處向申請單位頒發成員證書和牌匾。
第八條 聯盟成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聯盟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與聯盟組織的各類活動;
(三)獲得聯盟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聯盟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獲得聯盟提供的各項共享資源;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九條 聯盟成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承認並遵守聯盟的章程,執行聯盟的決議;
(二)維護聯盟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聯盟交辦的工作,為聯盟組織的各項活動提供必要的支持;
(四)向聯盟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聯盟各成員間相互平等,聯盟成員互相尊重;
(六)應秘書處的要求派代表參加秘書處的工作;
(七)保守本聯盟內商業秘密。
第十條 聯盟成員的變更:
(一)成員的名稱發生變化,由變化後實體繼承成員的資格;
(二)成員由於合併、分拆等原因發生股權變更,由理事會決定成員資格的變化;
(三)成員名稱或實體發生變更後,均需向理事會提交變更聲明,秘書處予以備案;
(四)變更後的成員實體繼承原單位的相關權利義務和聯盟身份。
第十一條 聯盟成員退出:
(一)聯盟成員退出應向聯盟秘書處提交書面申請;
(二)秘書處在收到書面申請後十個工作日內報理事會,經理事會批准後註銷成員資格;
(三)聯盟成員違反聯盟章程及其它相關制度、做出不利於聯盟的行為、不履行成員應盡的義務,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四)聯盟成員因為退出,而遺留的法律責任由其自行承擔;涉及到侵害聯盟成員的利益,由聯盟或被侵權方保留對其的追責權。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聯盟最高權力機構是成員大會,由聯盟全體成員組成。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聽取和審議聯盟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和罷免聯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四)決定聯盟合併、分立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聯盟其他有關重大事宜。
聯盟大會須有2/3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聯盟每年召開一次成員大會。理事會認為必要時,或三分之一以上聯盟成員聯名提議,應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情況特殊時,可採用通訊的方式召開會議。
第十三條 聯盟設理事會,是成員大會的最高執行機構,在成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聯盟開展日常工作,對成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由聯盟理事單位組成,通過選舉產生,包括理事長單位,副理事長單位若干,按區域聯盟成員單位分布情況分配名額。每屆理事會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聯盟理事長單位由理事會提名,通過聯盟成員大會選舉產生,其他理事單位為聯盟副理事長單位。聯盟秘書長由業務指導單位和中國技術創業協會提名,通過成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理事會職責:
(一)籌備召開成員大會;
(二)向成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執行成員大會的決議;
(四)決定成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各主要機構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聯盟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審議決定年度工作計畫;
(十)決定聯盟顧問的聘請;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理事會決議,由半數以上成員單位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每年召開一到兩次會議,須有2/3以上成員單位出席方能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四條 理事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任兩屆。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聯盟常設機構為秘書處,負責聯盟日常工作。秘書處設在聯盟依託機構北京海外學人科技發展中心,由專職工作人員組成,秘書處由秘書長主持工作,對聯盟理事會和協會負責。秘書處的職責:
(一)執行成員大會、理事會決議,負責日常組織、管理、協調聯盟的各項工作;
(二)負責籌備組織聯盟成員大會、理事會會議;籌備組織留創園年會等行業交流活動;
(三)起草聯盟年度工作報告;出版行業會刊和行業報告;
(四)聯盟成員單位的日常聯絡、服務和管理;
(五)負責接受加入聯盟的申請,對申請單位進行審查,並按照程式提交理事會辦理相關入會手續;
(六)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七)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九)依據聯盟章程受理成員退會和提議除名違規成員;
(十)成員大會和理事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十六條 聯盟秘書長主持秘書處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所有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提名副秘書長,經理事會審議通過;
(四)執行理事會決議;
(五)聘任和解聘秘書處相關工作人員;
(六)代表聯盟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十七條 聯盟設名譽理事長,聘請國家科技部、國家教育部、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外國專家局以及致公黨中央主要領導擔任。
第十八條 聯盟設立指導委員會,由聯盟業務指導單位國家科技部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中心、國家教育部國際合作與交流司、國家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留學人員和專家服務中心、國家外國專家局經濟技術專家司、國家外國專家局中國國際人才交流中心、致公黨中央宣傳部、致公黨中央留學人員委員會的領導擔任,指導並支持聯盟發展。
第五章 費用
第十九條 聯盟經費來源:
(一)政府資助;
(二)接受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條 聯盟實行收費會員制度,詳見管理辦法。
第六章 終止程式
第二十一條 聯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二十二條 聯盟終止前,須成立清算組織,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活動。清算結束後,聯盟正式終止。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並經業務主管單位核准後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經聯盟成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自業務主管單位及業務指導單位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歸聯盟理事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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