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煤炭城市發展聯合促進會

中國煤炭城市發展聯合促進會

中國煤炭城市發展聯合促進會是在改革開放逐步深化的大好形勢下,由全國重點煤炭城市和煤炭企業發起,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註冊登記,於一九八八年十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正式成立,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中國煤炭城市發展聯合促進會現由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煤炭城市發展聯合促進會
  • 外文名:China Coal City Development United Association
  • 屬性:全國性社會團體
  • 地區:中國
  • 成立時間:一九八八年十月
建設宗旨,成立意義,協會章程,

建設宗旨

本會的宗旨是:聯誼合作、團結互助、積極促進煤炭城市、煤炭企業的經濟技術協作、交流與聯合,為煤炭城市和煤炭企業爭取應有的權益,促進其“兩個”文明建設,為煤炭城市、煤炭企業的社會經濟繁榮、技術進步和社會發展服務。
本會成立以來,在民政部、原國家經貿委的領導下,在各理事、會員單位的支持下,充分利用社會團體的組織優勢、人才優勢和服務優勢,為煤炭城市、煤炭企業提供雙向服務,做了很多有益的工作並取得了成績。我會開展調研工作並向國務院及有關部門提出政策建議,得到了當時國務院和相關部門領導的好評;塌陷防治工程研究所的採煤塌陷理論列入有關大學教程;節能技術委員會的熱管技術在農業工程得以套用;特別值得回顧的是:在一九八九年,時任上海市委書記的朱瑢基總理曾親臨我會大同年會並發表講話,給我會成長史上留下難忘的一頁。
本會工作重點是發揮組織、協調、服務的功能,為政府和企業雙向服務,宣傳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組織各種類型的交流活動、國際合作、諮詢服務、技術培訓及會展。本會會刊〈中煤信息〉,為會員單位提供國家政策信息、各種經濟信息、會員信息和本會工作動態,以便加強會員間的交流。

成立意義

我國黨和政府十分重視社團組織在社會運行中的地位與作用,社會團體等中介組織的建設和發展,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也是國家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社團組織作為政府、企業、市場之間聯繫的橋樑和紐帶,既是企業走向市場的服務員,也是市場經濟秩序和企業權益的維護者。我們要抓住機遇、堅定信心,加強組織建設,規範行為,發揮服務、自律、協調和監督作用,盡心竭力為政府、為企業辦實事、謀利益。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是:中國煤炭城市發展聯合促進會
英文名稱:China Coal City Development United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C C C D U
第二條本會是由關心支持煤炭城市發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聯合性、全國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和法規,貫徹執行國家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改革開放和科學發展觀方針,全心全意服務會員,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搭建會員間的橋樑和紐帶。以服務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為目標,協調團結各方力量,推動和促進我國煤炭城市與企業的繁榮發展。
第四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住所設在: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1.圍繞煤炭城市改革發展中遇到的理論和實際問題,開展協會工作和會員服務。
2.辦好協會會刊和網站,為煤炭城市的經濟發展提供信息,宣傳煤炭城市在發展中取得的成就,交流發展改革中的經驗。開發數字媒體,編輯中國煤炭城市發展年鑑以及其它資料和出版物。
3.組織參與煤炭城市發展戰略、城市管理與城市文化的研究。
4.組織參與對煤炭城市生態環境、礦山地質環境、採礦塌陷恢復治理的研究與服務。
5.組織開展煤炭城市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發展循環和低碳經濟、節能減排、建設人居工程的研究與服務。
6.針對煤炭城市在發展經濟中的共性和熱點問題,向政府提供政策建議。
7.接受會員、政府與企業的委託,開展市場調查,市場分析;承擔政府委託的其他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1.單位會員:關心支持煤炭城市發展的企事業單位,大專院校和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社會組織,經申請由本會批准成為單位會員。
2.個人會員:專家學者,科技工作者和其他熱心本會工作的社會人士,經申請或他人推薦,由本會批准成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擁護本會的章程;
2.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3.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力:
1.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開展的活動:
3.獲得本會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4.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本會的決議;
2.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3.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二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選舉和罷免理事;
3.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4.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5.決定終止事宜;
6.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3.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4.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5.決定會員的吸收與除名;
6.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7.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8.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9.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10.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1、3、5、6、7、8、9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2.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3.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4.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應該辦理離職手續。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業機構主要負責
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1、會費;
2、捐贈;
3、政府資助;
4、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5、利息;
6、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10年10月日第 屆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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