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災害防禦協會

中國災害防禦協會

中國災害防禦協會成立於1987年,是全國性綜合社會團體,業務主管部門為科技部,委託管理單位為中國地震局,是合法註冊的全國性的非營利組織,從事災害預報,災害知識的防災,救災,管理,宣傳和教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災害防禦協會
  • 外文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Disaster Prevention
  • 成立:1987年
  • 業務主管:科技部
  • 委託管理:中國地震局
主要職責,建設宗旨,業務範圍,組織結構,發展歷史,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一)發揮全國性綜合減災社團優勢,密切和中央及地方減災部門與團體及學者的聯繫,配合國家與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與減災的要求,積極開展各種減災活動、組織減災綜合的研究,開展其學術活動,交流最新研究成果和減災技術與災害管理經驗。組織協調多學科和多部門的災害調查與考察、研究和對策研討。
(二)接受委託進行減災項目論證,技術成果鑑定,災害評估,相關的技術職稱評定,防災科技文獻與標準評審,組織防和抗、救災對策、災後恢復與可持續發展的對策方案論證,積極組織開發和轉讓有效的減災科學技術成果,開展有關減災戰略與政策的科學諮詢
(三)大力開展減災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普及減災知識,提高全民的減災意識。
(四)積極參與國際減輕自然災害十年和其它國際減災活動,開展國際減災交流與合作。
(五)廣泛籌集減災研究與活動經費,支持重要的減災研究項目與有意義的減災活動。
(六)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對減災工作的建議和意見與要求,維護會員權益,熱心為會員服務及為社會服務。

建設宗旨

該協會宗旨是:廣泛團結全國從事災害預測和預防、救助、重建等工作的管理幹部與科技人員及支持減災事業的各界人士,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的道德風尚,堅持經濟建設與減災一起抓的指導思想和以預防為主,防抗救相干結合的方針,綜合研究減輕的各類重大災害,提高全社會的減災意識與防抗救災能力,維護生存發展的條件,最大限度地減輕災害的損失,為中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業務範圍

協會以多種災害為對象,側重對重大災害成因與預測及預防、回響、恢復、災後發展、災害影響及其相關性進行綜合研究,提高國家與地方防災減災能力和全社會的減災意識。通過多學科和跨行業、各地區的交流和聯合協作,探索減災的防禦措施以及綜合對策,為國家以及地方提供防災、減災以及可持續發展的科學依據及其諮詢服務。

組織結構

協會辦事機構
  
1.綜合處
對外聯絡,災害預防學術研討,科研開發,防災減災宣傳培訓,專業委員會管理
2.秘書處
機構管理,財務管理,檔案管理及日常辦公與公文處理,外事活動
專業委員會
1.中國災害防禦協會火山專業委員會
2.中國災害防禦協會鐵道專業委員會;
3.中國災害防禦協會滑坡專業委員會
4.中國災害防禦協會救援醫學專業委員會
5.中國災害防禦協會地震安全性評價專業委員會(2014年新成立)
6.中國災害防禦協會風險分析專業委員會
7.中國災害防禦協會災害史專業委員會
8.中國災害防禦協會災害科普專業委員會
9.中國災害防禦協會地震應急救援專業委員會(2016年6月20日新成立)

發展歷史

成立過程及歷史沿革
   1983年,哈爾濱市災害防禦協會正式成立,尉建行任第一任理事長(尉建行時任哈爾濱市市委副書記、市長)。在幾年的工作基礎上,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轉發關於成立全國性組織的若干規定》(中辦發[1985]50號)檔案要求,經過兩年的籌備工作,成立“中國災害防禦協會”的條件已經成熟。1986年,由國家地震局(現中國地震局)、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現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哈爾濱市災害防禦協會,以及劉恢先等180名科學家、專家共同發起成立“中國災害防禦協會”,上報國家科委(現科技部)。
1987年,國家科委批准成立“中國災害防禦協會”([1987]國科發綜字第0355號)。協會成立後,第一屆理事會辦事機構設在哈爾濱,1989年,根據工作需要,辦事機構遷至北京,設在國家地震局。中國災害防禦協會是一個以減輕災害為己任的全國性綜合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為科技部,委託管理單位為中國地震局。
協會歷屆主要領導人
  
第一屆
時間:1987年—2000年
會 長:劉恢先、崔乃夫(劉去世後繼任)
副會長:王楊祖 王憲章 鄧 楠 葉 青 劉廣運 劉中一
孫永福 李寶恆 魯 堅 李嘉廷 楊文鶴 何正璋
周乾峙 高文學 李緒鄂
第二屆
時間:2000年—2006年
會 長:李貴鮮
常務副會長:湯泉、宋瑞祥(繼任)
副 會 長:劉 恕 秦大河 祝光耀 周生賢 劉燕華 趙春明 閃淳昌 王 毅
第三屆
時間:2006年—2013年
會 長:李貴鮮
常務副會長:宋瑞祥 
副 會 長:王 飛 王隴德 王德學 王 毅 馮長根 劉玉辰 劉燕華 貟小蘇 吳曉青 張志彤 李立國 蘇菊香 危朝安 秦大河 雷加富
第四屆
時間:2014年—
會 長:馬培華
常務副會長:趙和平 
副 會 長:余欣榮 王德學 孫紮根 矯梅燕 王 宏 張志彤
沈愛民 王海京 郭生臣 崔 瑛
秘 書 長:張輝(法定代表人)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發展我國的減災事業,廣泛開展全社會防災減災活動,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依法登記註冊,成立中國災害防禦協會(英文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DISASTER PREVENTION 英文縮寫:CADP)。
第二條 本協會由全國從事災害預測、預防、救助、重建、宣傳、教育等單位、團體及科學技術和災害管理人員自願組成的社會團體,是具有獨立社團法人資格的全國專業性非營利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宗旨是:廣泛團結全國從事災害預測、預防、救助、重建等工作的管理幹部、科技人員及支持減災事業的各界人士,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經濟建設與減災一起抓”的指導思想和“以預防為主,防抗救相結合”的方針,綜合研究減輕各類重大災害,提高全社會的減災意識和防抗救災能力,維護生存發展條件,最大限度地減輕災害損失,為我國經濟建設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中國地震局、科技部及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地址:北京市。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以多種災害為對象,側重對重大災害的成因、預測、預防、回響、恢復、災後發展,以及災害影響及其相關性進行綜合研究,提高國家及地方防災減災能力和全社會的減災意識。通過多學科、跨行業、各地區的交流和協作,探索減災的防禦措施和綜合對策,為國家、地方提供防災、減災以及可持續發展的科學依據和諮詢服務。
協會的主要任務是:
(一)發揮全國性綜合減災社團的優勢,密切與中央及地方減災部門、團體和學者的聯繫,配合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及減災的要求,積極開展各種減災活動,組織減災綜合研究,開展學術活動,交流最新研究成果、減災技術和災害管理經驗。組織協調多學科、多部門的災害調查、考察、研究和對策研討。
(二)接受有關主管部門的授權,進行減災項目論證,技術成果鑑定,災害評估,相關技術職稱評定,防災科技文獻和標準評審,組織防、抗、救災對策、災後恢復和可持續發展的對策方案論證,積極組織開發、轉讓有效的減災科學技術成果,開展有關減災戰略、政策的科學諮詢。
(三)大力開展減災宣傳、教育、培訓工作,普及減災知識,提高全民減災意識。
(四)積極參與國際減輕自然災害活動,開展國際減災交流與合作。
(五)廣泛籌集減災研究和活動經費,支持重要的減災研究項目和有意義的減災活動。
(六)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對減災工作的建議、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權益,熱心為會員服務,為社會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協會章程並符合條件者,均可申請入會,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個人會員。
(一)團體會員
與災害科學和減災工作有關的部門、科研單位、高等和中專院校、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能積極支持和參加本協會工作的均可書面申請入會。經協會理事會批准,可成為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
從事減災工作,具有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各級管理人員、企事業家及長期從事減災工作,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人員均可申請入會。
凡要求入會者,須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可成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在本協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加入本協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團體會員
1、積極支持和參加協會有關活動;
2、優先取得協會的有關資料,優先在協會主辦的報刊上發表論文和有關文章;
3、可要求協會優先給予技術諮詢及舉辦新技術推廣交流、科技培訓、安全鑑定和其他服務工作;
4、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二)個人會員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對協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3、參加本會有關的或受本會委派參加有關的學術活動、會議、考察和調研活動等。優先取得本會有關資料、書報刊物;
4、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5、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協會章程,執行協會決議。
2、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3、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4、積極支持和參與本單位及社會的防、抗、救災工作。
5、按規定交納會費。
6、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事先向協會遞交書面聲明,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無故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協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半數以上代表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5年,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中國地震局、科技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產生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派出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完成有關部門交辦的任務;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經理事會選舉產生,一般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其他重要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協會聘請名譽會長、顧問若干人。
第二十五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力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中國地震局、科技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任期不得超過兩屆。特殊情況的,由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地震局、科技部審查並經民政部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常務副會長為協會法定代表人,特殊情況下,經科技部和民政部批准後,可以由會長或秘書長兼任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副會長開展日常工作,處理日常事務,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協會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有關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中國地震局、科技部和民政部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中國地震局、科技部審查同意,並報民政部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地震局和科技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地震局、科技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科技部、中國地震局及民政部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6年5月25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協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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