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贈款項目結題驗收暫行辦法

2015年4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以發改氣候〔2015〕860號印發《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贈款項目結題驗收暫行辦法》。該《辦法》共22條,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贈款項目結題驗收暫行辦法
  • 印發機關:國家發展改革委
  • 文號:發改氣候〔2015〕860號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印發時間:2015年4月29日
  • 施行時間:2015年4月29日
通知,暫行辦法,

通知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贈款項目結題驗收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改氣候〔2015〕860號
國家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
為進一步規範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贈款項目管理,根據《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辦法》和《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贈款項目管理辦法》規定,我委組織制定了《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贈款項目結題驗收暫行辦法》,經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審核理事會第20次會議審核通過。現印發你們,請按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贈款項目結題驗收暫行辦法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5年4月29日

暫行辦法

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贈款項目結題驗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做好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贈款項目管理工作,確保贈款項目質量,切實發揮基金支持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的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所有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資助的贈款項目,均應在執行完畢後及時接受驗收,辦理結題手續。
第三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對氣候變化司會同組織申報贈款項目的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開展項目結題驗收工作。
第四條 開展結題驗收的依據是《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贈款項目管理辦法》,《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財務管理辦法》,《贈款項目管理手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應對氣候變化司、項目組織申報單位、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管理中心和項目實施機構共同簽署的項目契約,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對氣候變化司批准調整項目相關內容的檔案等。
第五條 提出結題驗收申請的項目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已按照項目契約要求提交項目啟動報告和中期進展報告等材料;
(二)已按照項目契約要求完成各項任務。
第六條 項目實施機構應在項目滿足結題驗收條件後及時向項目組織申報單位提出對項目進行結題驗收的申請,同時提交項目執行報告、經審計的項目財務決算報告、項目成果。
第七條 項目組織申報單位負責具體組織項目驗收工作,並成立項目驗收小組。驗收小組由5人以上(含)組成,包括組織申報單位的代表、項目相關領域的技術專家和財務專家。驗收小組成員一般應擔任處級以上(含)職務或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驗收小組設組長一名。
第八條 驗收小組對項目完成情況予以評估,包括項目計畫執行情況、項目成果情況和項目財務情況,出具對項目是否通過驗收的評審意見,並由組長簽字確認。評審意見應附驗收小組成員名單,包括姓名、職務或職稱、單位、聯繫方式等信息。
第九條 項目組織申報單位應在驗收小組完成評審後兩周內將項目執行報告、經審計的項目財務決算報告、項目最終成果一式兩份以及驗收小組評審意見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對氣候變化司,同時出具是否同意項目通過驗收的正式書面意見。對建議不予通過驗收的項目,應提出進行限期整改的意見。
第十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對氣候變化司在收到組織申報單位報送的相關材料後,應在三周內作出是否同意驗收並結題的決定,並書面通知項目組織申報單位,由項目組織申報單位負責通知項目實施機構。
第十一條 項目實施機構按照項目契約約定完成項目各項活動,取得預期成果,項目各項開支符合國家相關支出標準和預算要求的,應準予結題。
第十二條 項目存在以下問題的,不能通過結題驗收:
(一)未能完成契約、項目任務書規定的任務和產出的;
(二)未經批准,擅自變更項目名稱、項目最終研究成果形式、研究內容的;
(三)編報虛假預算,套取國家財政資金的;
(四)未對項目經費進行單獨核算的;
(五)截留、擠占、挪用項目經費的;
(六)違反規定轉撥、轉移項目經費的;
(七)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的;
(八)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的;
(九)提供虛假原始記錄或相關材料的;
(十)存在其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的。
第十三條 未能通過結題驗收的項目,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對氣候變化司確定項目整改期限並通知項目組織申報單位。項目組織申報單位負責督促項目實施機構進行整改,項目實施機構應根據評審驗收意見進行整改,提出工作方案,在期限內完成整改任務。
第十四條 項目組織申報單位對完成整改的項目進行二次驗收,符合條件的,通過驗收。對整改後仍不能通過驗收的,由項目組織申報單位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對氣候變化司做出終止項目執行的決定。
第十五條 項目結題後,課題經費如有結餘,項目實施機構應在三個月內退還基金管理中心。對經過限期整改仍未通過驗收而終止執行的項目,項目實施機構應在收到終止執行決定後三個月內將已收到贈款的未使用部分及使用贈款所形成的資產退繳基金。
第十六條 項目組織申報單位負責督促項目實施機構退還資金和退繳相關資產。
第十七條 基金管理中心應及時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對氣候變化司報告項目結餘資金退還和資產退繳情況。
第十八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對氣候變化司對不能按時退還資金和退繳相關資產的實施機構,可暫停或終止其申請贈款項目資格。
第十九條 對經過限期整改仍未通過驗收而終止執行的項目,取消有關項目實施機構或項目負責人三年內申請基金贈款的資格,並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對氣候變化司向社會公告。違反財務紀律的,將同時建議有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
第二十條 項目組織申報單位開展項目驗收所需費用由贈款項目預算支出。
第二十一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應對氣候變化司每年應向基金審核理事會報告贈款項目結題驗收工作情況。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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