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章程

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章程

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章程於2001年11月8 日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第一次會員代表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任 務,第三章 組 織,第四章 經 費,第五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1.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以下簡稱“本會”)是中國法學會下屬的從事2.商法學研究的學科研究會。
3.本會由中國法學會中從事商法學研究與實踐的會員組成。
4.本會不另外吸收會員。
5.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國商法學的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促,進商法學理論與實踐的研究,開展商法學的學術交流活動,為推進依法治國,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事業服務。
6.本會在中國法學會領導下,遵循《中國法學會章程》,按照自身特點,自主開展學術研究、學術交流活動。

第二章 任 務

1.組織本領域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學習和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提高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組織開展商法學理論與實踐的研究,進行學術探討,推動商法學的學科建設。
2.組織本領域的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實際進行調查研究,反映新情況,研究新問題,加強信息交流。
3.參與商事立法的研究和商事法律、法規的起草、修改、諮詢、論證工作,提出對策與建議。
4.開展商法學的國際學術交流與合作。
5.參與商法學的教學改革,積極培養本領域的法學、法律人才。
6.接受政府、社會各界委託,組織專題研究;根據社會需要,提供相關法律服務。
7.參與法制宣傳,支持中國法學會辦好刊物。
8.完成中國法學會及有關部門交辦的事項。
9.反映本領域的法學會會員的意見,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三章 組 織

1.本會代表會議每五年舉行一次。
2.本會代表會議的職權是:
3.通過和修改本會章程;
4.審議本會工作報告;
5.選舉本會理事;
6.理事會由代表會議選出的理事組成,任期五年。
理事會會議一至兩年舉行一次。理事會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的理事出席始得舉行。
理事必須親自出席理事會會議。
理事在任期內無故兩次不出席理事會會議即喪失理事資格。
理事應參加本會學術年會。
7.理事會的職權是:
審議本會會務報告;
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必要時增、免理事會個別成員;
推舉名譽會長,聘請顧問;
根據需要,聘請副秘書長;
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8.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任期五年。常務理事會的職權是:
召集代表會議;
召集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
會長主持本會工作,召集常務理事會會議,對外代表本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主持日常會務 。
9. 代表會議、理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時,由出席會議人數的過半數通過。

第四章 經 費

1.本會經費來源:
2.中國法學會的撥款;
3.贊助款項;
4.法律服務收入;
5.其他來源。

第五章 附 則

1.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2.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3.本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