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文化遺產標誌

中國文化遺產標誌

中國文化遺產標誌,是指由國家文物局確定並發布的中國文化遺產圖形標誌。詳細信息 確定時間:2005年08月17日,國家文物局正式公布採用成都金沙“四鳥繞日”金飾圖案為“中國文化遺產標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文化遺產標誌
  • 外文名:Chinese cultural heritage
  • 確定時間:2005年08月17日
  • 金飾圖案:成都金沙“四鳥繞日”
簡介,四鳥繞日,文字,寓意,套用,附,發布通知,管理辦法,

簡介

四鳥繞日

“四鳥繞日”金飾2001年出土於四川成都金沙遺址,畫面是四隻神鳥圍繞著太陽飛行,專家也將其命名為“太陽神鳥”。這是本世紀中國考古的一個重大發現。據國家文物局辦公室主任彭常新介紹,由國內著名專家聯名推薦的這一金飾圖案構圖嚴謹、線條流暢、極富美感,是古代人民“天人合一”的哲學思想、豐富的想像力、非凡的藝術創造力和精湛的工藝水平的完美結合。
中國文化遺產標誌中國文化遺產標誌

文字

結合公示期間收集到的社會公眾建議,國家文物局最終確定中國文化遺產標誌上方採用簡體中文“中國文化遺產”;下方採用漢語拼音“ZHONG GUO WEN HUA YI CHAN”,各民族自治地方可使用當地少數民族文字,在對外交往工作中可使用英文“CHINA CULTURAL HERITAGE”或其他國家文字。標誌的標準色彩為金色,也可根據不同需要使用其他顏色。標誌核心位置的金飾文物圖案,除配合文字使用外也可單獨使用。

寓意

專家認為,“四鳥繞日”圖案是中華先民崇拜太陽藝術表現形式的傑出代表之作,所表達的追求光明、團結奮進、和諧包容的精神寓意,彰顯了中國政府和人民保護祖國文化遺產的強烈責任心和神聖使命感。以此作為中國文化遺產的標誌體現了中華民族傳統文化強烈的凝聚力和向心力,表現了中華民族自強不息、昂揚向上的精神風貌。

套用

國家文物局辦公室副主任王軍說,啟用後的“中國文化遺產”標誌,將在文物保護、研究、收藏等領域使用,也可按照管理規定用於商業領域。

發布通知

國家文物局關於發布《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管理辦法》的通知
文物政發【2006】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局)、文管會,局機關各部門,局各直屬單位:
《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管理辦法》已於2006年1月26日經國家文物局第2次局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二月六日

管理辦法

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保障中國文化遺產標誌權利人的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國文化遺產標誌,是指由國家文物局確定並發布的中國文化遺產圖形標誌(見附屬檔案一)。
第三條 國家文物局是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的權利人。國家文物局授權中國文物信息諮詢中心對中國文化遺產標誌及其使用進行保護和管理,維護中國文化遺產標誌權利人的權益。
中國文物信息諮詢中心應當履行中國文化遺產標誌保護的法律手續,加強對中國文化遺產標誌使用的管理。
第四條 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使用中國文化遺產標誌,應當遵守本辦法的規定。
第五條 使用中國文化遺產標誌,應當根據本辦法附屬檔案一規定的式樣,按比例放大或縮小,不得更改圖形的比例關係和樣式。
第六條 中國文化遺產標誌可用於公益活動和商業活動。
中國文化遺產標誌權利人鼓勵將標誌用於文化遺產保護公益活動。中國文物信息諮詢中心應當引導並監督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用於公益活動。
使用人將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用於商業活動,應當事前向中國文物信息諮詢中心提出申請,並取得許可。
第七條 將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用於商業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以下列方式使用中國文化遺產標誌:
(一)將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
(二)將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用於服務項目中;
(三)將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用於廣告宣傳、商業展覽和營業性演出活動中;
(四)銷售、出口含有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的商品;
(五)製造或者銷售中國文化遺產標誌;
(六)可能使人認為行為人與中國文化遺產標誌權利人之間有贊助或者其他支持關係而使用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將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用於商業活動,應當向中國文物信息諮詢中心提供《中國文化遺產標誌使用申請書》(見附屬檔案二)一式兩份,以及申請人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資格證明檔案的副本原件或複印件。申請人法人營業執照或法人資格證明檔案的複印件應加蓋申請人公章。
申請經審核同意的,申請人應當與中國文物信息諮詢中心簽訂中國文化遺產標誌許可使用協定。協定雙方應當按照協定的具體約定,行使權利,承擔義務。
第九條 中國文物信息諮詢中心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權利人的要求,處理中國文化遺產標誌用於商業活動的有關事務。所得收入,應當全部用於文化遺產保護。
第十條 中國文物信息諮詢中心應當定期將中國文化遺產標誌保護和管理工作的情況,報送中國文化遺產標誌權利人備案。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附屬檔案一
1、中國文化遺產標誌上方採用簡體中文“中國文化遺產”;下方採用漢語拼音“ZHONGGUO WENHUA YICHAN”,各民族自治地區可使用當地少數民族文字,在對外交往工作中可使用英文“CHINA CULTURAL HERITAGE”或其他文字。
2、中國文化遺產標誌標準顏色為金色,可根據不同需要使用其他顏色。
3、中國文化遺產標誌核心圖案,可獨立作為標誌使用。
4、中國文化遺產標誌標準圖案見國家文物局官方網站
附屬檔案二:中國文化遺產標誌使用申請書(可到相關網站點擊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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