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學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

中國教育學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是2012年6月經第七屆理事會第一次常務理事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分支機構設立、變更和撤銷,第三章 分支機構組織管理,第四章 分支機構活動管理,第五章 分支機構財務管理,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促進分支機構科學發展,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社會團體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和《中國教育學會章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教育學會(以下簡稱“學會”)的分支機構,是根據教育事業改革發展的需要,依據業務範圍劃分或會員組成特點經學會理事會批准而設立的、專門從事學會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
第三條 分支機構是學會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分支機構不再制定本分支機構的章程,應當遵循《中國教育學會章程》、本辦法和學會其他相關規定,接受學會的領導與監督,在學會的授權下開展活動、發展會員,認真完成學會交辦的各項任務。分支機構不得設立下級分支機構。
第四條 分支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等。分支機構行文和開展活動必須使用全稱,即“中國教育學會***分會(專業委員會等)”,不得直接冠以“中國”、“中華”、“國家”、“全國”等名稱,也不得稱“***學會”。分支機構的外文譯名應與中文名稱一致。
第五條 學會設立“中國教育學會分支機構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委員會’)”。評審委員會按相關規定對分支機構的設立、變更、撤(注)銷等情況進行審議並提出意見。

第二章 分支機構設立、變更和撤銷

第六條 分支機構實行準入制度。申請成立分支機構應具備以下條件:
1.符合學科發展或業務工作的需要,且與學會其他分支機構業務範圍不重複;
2.擁有一批在本專業領域內的學術骨幹和基本隊伍;
3.能夠組織開展學術研究和專業交流等活動;
4.有固定的住所和與其業務工作相適應的專(兼)職工作人員;
5.業務範圍符合學會章程規定。
第七條 申請成立分支機構應向學會提交下列檔案:
1.申請報告,主要包括名稱、設立理由、業務範圍和工作任務等內容;
2.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住所設在北京以外地區的,還需要提交擬設地省級民政部門的意見;
3.擬任主要負責人所在或原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該負責人基本情況證明、是否同意擔任負責人職務的意見以及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4.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記申請表;
5.登記管理機關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申請設立分支機構一般應履行的程式:
1.由該學科(專業)的學術帶頭人或學會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提議,由3—5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的會員作為發起人,向學會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報告;
2.評審委員會根據分支機構的設立條件進行初審,同意後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
3.報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記手續;
4.經登記管理機關審查登記後,統一發放《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並刻制分支機構公章。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會不予核准:
1.與學會宗旨、業務範圍不相符合的;
2.與已設分支機構業務範圍相同或者相近的;
3.無明確學科、專業或業務工作定位的;
4.冠以人名、行政區劃名稱或帶有地域性特徵的;
5.擬下設分支機構的;
6.外文譯名與中文名稱不一致的;
7.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條 分支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變更分支機構名稱、業務範圍、負責人和住所的,須經分支機構常務理事會研究通過,報學會同意後,由學會按規定程式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分支機構變更名稱、業務範圍、負責人和住所,應向學會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報告;
2.分支機構常務理事會關於變更事項的會議決議或會議紀要;
3.負責人變更需提交負責人基本情況、身份證複印件以及本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的意見;
4.住所變更需提交新住所產權或使用權證明;住所變更到北京以外地區的,還需要提交當地省級民政部門的意見;
5.填寫《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變更登記表》。
第十二條 學會建立、完善分支機構工作目標管理和績效評價體系,對不能遵章守則、盡職履責、違規違紀的,或確因客觀原因需要整合的,實行“退出制度”。主要包括撤銷、註銷、合併等。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評審委員會評審並報學會常務理事會研究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可註銷該分支機構。
1.學會常務理事會或分支機構理事會研究認為該分支機構已完成設定的工作目標和任務,應當停辦的;
2.學會根據工作或客觀情況變化,對分支機構進行調整合併,需要註銷相應分支機構的;
3.因其他客觀情況,需要註銷的。
第十四條 分支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評審委員會評審,視情節輕重通報批評、限期整改或申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撤銷該分支機構。
1.連續兩年未參加學會系統年度工作會議的;
2.自取得《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之日起一年未開展活動的;
3.設立下一級分支機構開展活動的;
4.超出《中國教育學會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5.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的;
6.未按國家相關規定履行報批手續,擅自開展對外、對港澳台地區活動的;
7.違規使用《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或者印章的;
8.未經學會授權擅自發展會員,收取會費的;
9.對學會交辦事項拒不執行的;
10.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11.冠以“中國”、“中華”、“國家”、“全國”等名稱開展活動的;
12.未經批准,擅自開設分支機構銀行賬戶的;
13.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14.侵占、私分、挪用機構資產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15.其他違反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以及《中國教育學會章程》和本辦法情形的。
第十五條 擬註銷和撤銷的分支機構,由學會和分支機構共同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分支機構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分支機構註銷後的財產處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擬註銷和撤銷的分支機構應交回《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和印章,並由學會辦理相關注(撤)銷手續。

第三章 分支機構組織管理

第十七條 分支機構職能任務是:
1.調查研究本學科領域或業務範圍內國內外專業發展趨勢和學術工作動態;
2.根據國家有關政策法規和事業改革發展目標任務,開展相關調研活動,提供相關學科專業領域的工作建議;
3.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積極向有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反映事業發展情況及意見和建議;
4.組織開展本學科或專業領域的專業培訓和研討交流等學術活動;
5.為本學科或專業領域改革發展提供政策諮詢和信息服務;
6.經學會授權,編輯出版相關學科、專業領域書刊資料;
7.為學會學術刊物和網站提供動態信息資料;
8.承辦學會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分支機構實行學會領導下的理事會負責制。理事會實行理事長負責制。
第十九條 分支機構理事會由相關學科及專業領域的團體推選產生,人數由學會根據學科(專業)發展狀況、業務範圍、會員數量等因素,商分支機構發起人或負責人確定,一般不超過80人。理事會應精幹務實,有廣泛代表性,每屆任期一般為5年。
分支機構理事須為從事該學科(專業)的學會會員,應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良好的職業道德,學風正派,在該學科(專業)具有一定的影響和號召力,熱心學會工作。
第二十條 分支機構常務理事在理事範圍內推選產生,人數一般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責。
第二十一條 分支機構設理事長1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通過履行民主程式從常務理事中產生。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人數一般不超過常務理事總數四分之一,任期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任職超過兩屆的,須報學會批准。
分支機構理事長、副理事長一般應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職務);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任職還應符合國家對社會組織負責人任職相關規定。
分支機構設立秘書處作為其常設工作機構。秘書長在理事會的領導下,主持分支機構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分支機構年度工作計畫。
第二十二條 分支機構理事會換屆須提前30天提交正式書面報告,經學會審批後方可按照程式進行,結果須報學會備案。
非因換屆增減理事或負責人,須提前提交正式書面報告,經學會審批後,方可按照程式進行。
第二十三條 分支機構應妥善保管《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和公章,如遇丟失或損壞等情況,需及時向學會提交書面報告,由學會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進行補發、換髮。《社會團體分支(代表)機構登記證書》有效期滿後應及時更換。

第四章 分支機構活動管理

第二十四條 學會對分支機構工作實行年檢和績效評價。通過建立完善激勵機制,鼓勵和支持分支機構繁榮學術、培養發現人才、推進教育科研進步,為教育事業改革發展做出貢獻。
第二十五條 分支機構年度工作計畫須報學會秘書處審批並備案,並應嚴格按照年度計畫開展活動。分支機構組織開展的競賽、評比、達標類活動以及教材(圖書)推廣等活動應專項報學會秘書處審核批准。分支機構因特殊需要在計畫外舉辦活動的,應專項報批。學會秘書處在正式受理專項報告後的15個工作日內予以批覆。分支機構主辦、主管的出版物,應報學會秘書處審批並備案。
分支機構主辦或參與主辦的活動應在學會網站公示後,方可開展。重大活動情況應及時報送學會。
第二十六條 分支機構以單位會員身份加入境外民間組織,應邀參加(舉辦)國際性或港、澳、台地區會議,開展對外和對港澳台地區學術交流活動,須提前上報學會,由學會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批並辦理有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分支機構不得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與社會經濟實體簽屬經營性協定;不得接受社會經濟實體掛靠。
第二十八條 分支機構須配合學會做好登記機關年檢工作,按規定提交年檢材料。

第五章 分支機構財務管理

第二十九條 分支機構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相關法規進行財務管理。
第三十條 分支機構財務管理採用“學會集中管理”、“獨立賬號管理”或“委託管理”。
有獨立賬號的,應配備取得上崗資格的專職或兼職財會人員,設立會計賬目,在開展業務活動時,通過所設賬號進行收支;委託管理的,應協調受託單位為其單獨立賬,並按照相關規定管理。
第三十一條 分支機構開展業務活動,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按有關部門審批的範圍或標準,做好收支預算與決算,嚴格控制支出範圍,嚴禁虛開發票、亂收費等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二條 分支機構應加強資產管理,其資產及所得不得擅自轉讓,不得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分支機構應加強會計檔案管理,做好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和查閱等工作。
第三十四條 分支機構須按照要求及時上報相關財務報表與審計報告,接受學會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學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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