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章程

《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章程》是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的章程檔案。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會員,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譯名為China Education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縮寫CEAIE。
第二條 本協會的性質是代表中國的教育界開展非官方的教育交流與合作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是配合國家“科教興國”戰略的實施,適應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積極推動中國教育界同各國(地區)教育界的交流與合作,促進教育、科學和文化事業的發展,增進各國(地區)人民之間的了解和友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堅持國家各項方針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協會接受教育部和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協會的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區西單大木倉胡同37號。郵政編碼:100816。
辦公地點: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160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促進中國和國外各級各類學校間建立和發展校際聯繫、交流和合作;
(二)與國外教育機構、院校合作開展各級各類教育人才的培訓;
(三)舉辦多邊或雙邊教育國際會議、研討會和展覽會;
(四)承辦國外教育機構資助的教育項目;
(五)承辦中國政府委託的教育合作項目;
(六)聘請國外教師來華任教;
(七)組織安排境外師生和教育工作者來華學習、考察、訪問;
(八)派遣中國教師赴國外任教或研修;
(九)組織中國各級各類教育工作者赴境外進行綜合性或專業性的教育訪問和考察;
(十)承辦出國留學諮詢業務;
(十一)組織編輯出版介紹中國教育的重要出版物;
(十二)籌集教育國際交流基金;
(十三)協助各地方教育國際交流協會和團體會員單位開展教育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協會接納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協會的團體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協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協會的意願並願意接受協會給予的任務;
(三)在社會上具有一定影響的教育界和企業界單位。
第九條 團體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向協會的辦事機構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
(二)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會長批准;
(四)由協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由團體會員所在單位推選理事若干名,理事和團體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協會舉辦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協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協會工作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理事及團體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團體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
團體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協會舉辦的有關活動,不能完成協會交辦的有關工作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團體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工作規劃;
(四)推選協會的名譽會長和顧問;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一般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本協會設立理事會,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職權,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提交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工作規劃;
(五)討論並表決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協會辦事機構秘書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監督協會內部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
(八)監督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基金的募集和使用;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兩三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二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業務水平高;
(二)在教育界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任期為五年,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協會秘書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協會會見有關方面重要人士,商談有關重要事項,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決定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基金的募集和使用;
(五)代表協會作工作報告,並提交協會的工作規劃;
(六)批准會員單位的吸收和除名;
(七)批准協會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預決算;
(二)協調秘書處各處室以及各會員單位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人選,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提出協會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選,交會長批准;
(五)決定協會秘書處各部門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負責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基金的募集和使用;
(七)受會長、副會長的委託,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的經費來源:
(一)政府專項撥款和專項資助;
(二)國內外的資助、捐贈;
(三)開展有償服務交流活動的收入;
(四)會員會費;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理事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的財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
第三十七條 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後的章程,報民政部有關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教育部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教育部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經團體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教育部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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