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國慈善教育交流協會

英國慈善教育交流協會,是英國議會監管的下屬實體機構,與世界各個地區和國家進行合作,讓更多的人享受平等教育。英國慈善教育交流協會目前在各大區域設有機構:歐洲區、亞太區、北美地區、南非地區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英國慈善教育交流協會
  • 外文名:British Charity Education Exchange Association
  • 縮寫:BCEEA
  • 國家:英國
  • 監管部門:英國議會
協會簡介,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第八章 附 則,

協會簡介

其中,亞太地區設在香港,亞太地區主要事務在菲律賓、泰國、中國、越南、韓國等國家和地區,在上述國家和地區與各個大學之間互相平等交流,相關費用由本協會贊助。
職能
英國慈善教育交流協會駐亞太區中國辦事處是國內唯一非營利性的,為實現國際上校際間教育交流與合作,提升中國教育國際化水平而服務的慈善組織。
中國辦事處旨在鼓勵中國高等院校青年學生脫穎而出和國內外高等院校之間的文化教育交流,促進中外教育事業的發展,對高等院校學習成績優異者且有意出國繼續深造的學生進行資助和獎勵, 為推動中外慈善教育事業的發展,提高教育質量和學術水平,為中國經濟和社會發展培養現代化的實用人才。
亞太地區中國辦事處其作用在於幫助中國各高等院校,打通國際交流間的脈絡,架設與國外院校進行合作項目交流的橋樑,協助中國各高等院校國際合作項目完善各項流程手續,最終實現中國高校平等、廣泛的與國際各教育機構合作,以實現普及中國高等教育,提高現有高等教育水平的目標。

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英國慈善教育交流協會(英文名
稱:British Charity Education Exchange Association,縮寫:BCEEA)。
第二條 本會是在中國民政部直接指導和支持下由國內教育界領導、教育系統專家、海外友人共同組織發起的公益性非盈利性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通過開展同各國的文化交流與合作,繁榮人類的文化事業,增進中國人民與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相互了解與友誼,促進社會進步,維護世界和平。
第四條 本會接受中國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中國山東濟南市高新區舜泰廣場6號樓2003D。

第二章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 促進高校之間的教育合作;
(二) 舉辦文化教育方面的國際學術研討活動;
(三) 同世界各國有關機構就人員互訪、圖書、資料交換進行交流與合作;
(四) 同國外有關國家的民間團體進行交流與合作。

第三章

第七條 本會不發展個人會員。
第八條 國內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一級的對外文化交流協會,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 在本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 服從本會領導,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 根據有關規定獨立開展地區性的對外文化交流活動;
(七) 優先承辦本會委託地方承辦的交流項目。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 承辦本會委託的各項文化交流任務;
(四) 積極向本會推薦對外文化交流項目;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遇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秘書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國內外有關團體、個人捐贈;
(二) 政府資助;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會員為團體會員,故不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會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會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2年8月2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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