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教師發展基金會

中國教師發展基金會

中國教師發展基金會(英文名:Chinese Foundation for Teacher Development),簡稱中國教師基金會。宗旨是促進教師發展。

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教師發展基金會
  • 外文名:Chinese Foundation for Teacher Development
  • 類型:基金會
  • 宗旨:尊師重教,獎教助教
發展歷史,下設機構,組織章程,成立意義,相關信息,

發展歷史

基金會自成立以來,受到歷屆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高度關注,共支出獎金和組織獎勵性活動經費近億元,獎勵了近5萬名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國模範教師,現擁有基金50多億元。基金會通過獎勵教師,開展教師獎勵性質的活動,資助農村和邊遠貧困地區教師等,在全國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特別是獎勵基金所特有的政府獎性質,規格高,影響大,為全社會所關注,其他獎勵形式難以替代。
1986年,為提高教師地位,擴大教師影響,促進教師待遇改善和教師隊伍中突出問題的解決,經國務院批准,成立中國中國小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2008年正式更名為“中國教師發展基金會”)。2006年10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完成了註冊登記。
基金會首任理事長由前國家副主席王震同志擔任。之後,理事長由前全國政協副主席錢正英同志擔任。霍英東馬萬祺王軍等社會名流及教育部多位領導都曾任副理事長、秘書長等職。現任理事長為馬立同志。基金會秘書處作為教育部直屬的司局級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負責基金會日常事務。

下設機構

校園安全與教師發展專項基金是由中國教師發展基金會於2013年3月設立。校園安全與教師發展專項基金面向全國校園安全領域和教師發展領域,開展教育公益事業和教育安全領域的公益性社會機構,由校園安全與教師發展專項基金管委會負責日常運營。
專項基金主要用於資助和獎勵各級各類學校、教育科研部門、教育行政部門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資助教師和教育工作者參加教育教學方面的培訓;重點開展校園安全建設方面的資助、獎勵培訓業務,進一步增強教師及教育工作者校園安全意識,提高校園安全防範能力及應急處理能力,營造一個健康安全的校園環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中國教師發展基金會(簡稱中國教師基金會)。英文名稱是:Chinese Foundation for Teacher Development。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
本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國內外。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尊師重教,獎教助教,促進教師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三仟柒佰陸拾貳萬捌仟壹佰零捌角伍分整。來源於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捐贈和基金收益。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業務主管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在北京西城區華遠北街2號通港大廈131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資助促進教師發展的培訓、科研、講學、考察、調研等活動;
(二)資助特殊困難的教師;
(三)獎勵優秀教師;
(四)開展支持教育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5—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三)熱心本基金會所從事的公益事業;
(四)具有與本基金會工作性質相適應的工作經歷和工作經驗;
(五)能夠盡職盡責,保障捐贈財產的使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基金會章程規定;符合捐贈人意願;符合本基金會的公益目的;保障基金會財產的安全及保值增值;
(六)廉潔奉公,辦事公道。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
(二)表決權;
(三)參加理事會會議;
(四)提議召開理事會;
(五)盡職盡責;
(六)廉潔奉公,公道辦事。
第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以及涉及基金使用的重大業務項目和活動;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數據,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五)由於本人原因在經濟方面犯有錯誤,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
第二十五條 擔任本基金會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三個月。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能兼任其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四)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基金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理事會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九)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它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於:
(一)募捐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組織自願捐贈收入;
(三)投資收益;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和本會業務主管單位頒發的《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獎勵優秀教師;
(二)資助促進教師發展的培訓、科研、講學、考察、調研等活動;
(三)扶助有特殊困難的教師;
(四)開展支持教育發展的其它活動。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年度投資計畫;
(二)100萬元以上的投資活動。
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活動是指:
(一)依據國家法律規定,須經審批的或全國性募捐活動;
(二)預計募捐金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募捐活動;
(三)在境外的募捐活動。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九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或受助單位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它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數據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四)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劃轉給本會分立、合併成立的基金會;
(二)由教育部組織捐贈給全國公益性非營利的教育事業單位;
(三)由教育部組織捐贈給全國與本會性質、宗旨相同或相近的其它社會公益組織。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經2008年7月1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成立意義

自1986年國家建立教師獎勵制度和成立基金會以來,共支出獎金和組織獎勵性活動經費近億元,獎勵了近5萬名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和全國模範教師。組織了數十次全國性的獎勵性質的教師考察、參觀、講學等活動,參加教師約2萬餘人。資助了邊遠貧困地區教師中出現的特殊困難。
在基金會的影響和示範推動下,全國大多數省及一些地(市)縣成立了類似的基金會,擁有基金50多億元。
基金會成立以來,通過獎勵教師,開展教師獎勵性質的活動,資助農村和邊遠貧困地區教師等,在全國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特別是獎勵基金所具有的政府獎性質,其它獎勵形式難以替代,規格高,影響大,為全社會所關注。

相關信息

1994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對教師獎勵工作做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對教師進行獎勵。”
1998年1月8日,原國家教委依據《教師法》的上述規定,制定了《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其中第六條規定:“獎勵‘全國優秀教師’、‘全國優秀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全國教育工會、中國中國小幼兒教師獎勵基金會統一組織領導。”
上述法律法規把單純從尊師重教角度實施的教師獎勵工作,規範、強化為依法實施的政府獎。中國教師發展基金會依法明確為參與實施政府獎的組織領導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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