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工農紅軍優待條例

中國工農紅軍優待條例,1931年11月,中華蘇維埃工農兵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亦稱全蘇大會)決議通過,以蘇維埃中央政府名義發布。 “條例”共18條,對紅軍戰士及其家屬享受的各種優待作了明確規定。紅軍戰士及其家屬應該分配土地、房屋、山林等,家中無勞動力耕種土地的,應由蘇維埃政府派人幫助耕種;可以免納蘇維埃共和國一切捐稅;享受國家商店5%減價的優待;紅軍戰士犧牲、病故給予撫恤;紅軍與家屬通信,可以不貼郵票;紅軍戰士在服役期間,其妻離婚必先得本人同意,如未同意,政府得禁止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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