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小體育工作暫行規定

中國小體育工作暫行規定是中國中國小體育工作的法規。1979 年 10 月由教育部、國家體育運動委員會頒發試行。是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學校體育部門檢查中國小體育工作的主要依據。共 6 章 19 條。其中“總則”強調:體育是學校教育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要為青少年一代身心的健康成長,為增強中華民族的體質, 為實現四個現代化作出積極貢獻。基本任務是:指導學生鍛鍊身體,增強體質;掌握體育的基本知識和運動技能,學會科學鍛鍊身體的方法,養成經常鍛鍊的習慣,逐步提高運動技術水平;進行共產主義思想、品德教育,樹立良好的體育道德風尚。評定中國小體育工作的主要標準是看學生體質是否有所增強。

規定體育課是中國小的必修課程,必須按照教學計畫、體育教學大綱進行教學,每學期課時不得少於 32節~36節,並要建立嚴格的考勤、考核制度。其他各章分別對提高體育教學質量,課外體育活動(包括早操、課間操、課外班級體育鍛鍊、運動訓練和競賽)的組織與進行,體育場地、器材等物質保證,體育教師的職責,隊伍的建設,以及學校領導、共青團、少先隊、學生會、班主任和體育教研組的職責等,作了具體的規定。現已為《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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