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專利局關於台胞申請專利手續中若干問題的處理辦法

《中國專利局關於台胞申請專利手續中若干問題的處理辦法》是1993年4月23日中國專利局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專利局關於台胞申請專利手續中若干問題的處理辦法
  • 頒發時間:1993年4月23日
  • 頒發單位:中國專利局
  • 檔案號:國專發法字第63號文
基本信息,詳細內容,

基本信息

(1993年4月23日中國專利局發布)

詳細內容

根據我局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九日發出的《關於受理台胞專利申請的規定》(國專發法字第63號文),對台胞向我局申請專利手續中的有關問題提出以下處理辦法:
一、我國台灣法人或者個人向我局申請專利時,未按規定委託專利代理機構,而是通過大陸的其他單位或個人辦理申請手續的,若申請符合受理條件,也可受理;但申請人應當在自申請日起兩個月內或在接到我局通知書後一個月內按規定委託專利代理機構,期滿未辦理的或委託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申請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作出不受理的決定。
我國台灣法人或者個人從大陸以外直接向我局郵寄申請檔案的,或者幫助其辦理申請手續的大陸單位或個人無確切通訊地址的,不予受理。
二、在上條第一款情況下,我局的受理通知書、補正通知書或者不受理通知書,由幫助申請人辦理手續的原個人或單位轉送;在上條第二款情況下,不予受理的申請由我局委託有關機構退還申請人。
三、我國台灣申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時,可以由本人直接辦理委託手續,也可以委託其在大陸的親友代為辦理委託手續。由親友代為辦理委託手續的,應當由申請人簽署全權委託書,在其中載明委託事項、委託人和被委託人的姓名(名稱)和地址。委託書應由委託人簽章,並註明委託日期。有上述委託書的,辦理專利代理委託手續時,專利代理委託書可由親友代為簽章。
四、我國台灣法人作為申請人向我局提出申請時,應當委託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專利代理部、中國專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上海專利事務所、永新專利商標代理有限公司、北京柳沈智慧財產權公司辦理。台灣同胞個人向我局申請專利時,應當委託在我局登記備案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五、我國台灣個人與台灣法人共同申請專利的,按台灣法人辦理申請手續。台灣個人或法人與大陸個人或法人共同申請專利時,如果申請人的代表人(第一署名人)是台灣的,按本辦法辦理申請手續;申請人的代表人是大陸的,可以按一般申請辦理手續。
六、我國台灣申請人以其在巴黎公約某一成員國提出的第一次正規申請為基礎向我局要求優先權,或者以在我局提出的第一次正規申請為基礎,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只要符合條件應當予以承認;但申請人以其在台灣的申請為基礎,向我局要求優先權的,不予承認。
七、我國台灣申請人要求我局出具申請檔案副本的,若申請檔案中沒有與我國現行法規相牴觸的詞句,應予辦理;否則應在初審合格以後予以辦理。
八、我國台灣申請人提出的專利申請檔案中,含有與我國現行法規相牴觸的詞句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兩個月內刪除,期滿不答覆的,其申請被視為撤回。明顯不涉及技術內容的詞句,我局可以依權刪除並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不同意刪除的,或經補正以後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駁回其專利申請。
九、我國台灣申請人因某種原因不願公布其地址的,可在“申請人地址”欄中註明“中國台灣”字樣,我局將照樣公布。
十、我國台灣申請人在大陸申請專利的費用,應當用外匯人民幣支付,也可以用可自由兌換的外幣支付。用外匯人民幣支付的,可以向我局或者我局代辦處直接繳納,用外幣支付的,應當通過銀行向我局匯付(中國工商銀行北京海淀區北太平莊辦事處,中國專利局16101-11),匯付時,申請人應當繳足匯付手續費。
十一、本辦法自一九九三年五月一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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