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藝術協會

中國國際藝術協會

中國國際藝術協會,英譯名為China International Art Association,簡稱CIAA, 是由從事藝術研究的專家學者和從事文化藝術實踐的各級各類工作人員組成的國際性學術團體。

2016年8月,民政部民間組織管理局主管的中國社會組織網曝光第十一批“離岸社團”“山寨社團”名單,中國國際藝術協會在名單中。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國際藝術協會
  • 外文名:China International Art Association
  • 簡稱:CIAA
  • 性質:國際性學術團體
  • 宗旨: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
  • 政府註冊號:38366997-00709073
發展歷史,建設宗旨,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二十一世紀的世界,是經濟、科學飛躍發展的世紀,也是各國各民族文化在世界大舞台上廣泛交流、相互傳播、彼此滲透融合的世紀。
中國國際藝術協會在這一歷史機遇下應運而生,它是海內外中文作家、詩人、書法、美術、攝影音樂戲劇影視舞蹈收藏等藝術家或相關團體以及海內外熱愛中國藝術的文學藝術家文藝團體組成的。

建設宗旨

以“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促進國際學術交流”為宗旨,集文藝研究、交流、傳播於一體的國際性聯合體,(政府註冊號:38366997-00709073)。中國國際藝術協會是海內外所有熱愛中華文化的廣大文藝工作者與專家、學者參與的藝術殿堂,進行學術交流的橋樑。
五千年的華夏文明,博大精深,中華民族燦爛的優秀文化,源遠流長。如何傳承和發展中華民族優秀的文化藝術,以及我們在與世界其他國家的交往中如何向世界展示和傳播中國優秀的傳統文化藝術,弘揚中華民族精神,如何創造出具有國際一流競爭力的中國文化藝術,這是我們這一代和未來華夏炎黃子孫所共同肩負的重大責任,也是我們中國國際藝術協會的重要歷史使命。經過我們的努力,協會必將在學習和借鑑世界各國優秀文化藝術成果,弘揚和傳播中華民族先進的文化藝術,推進中外文化藝術交流,增進同世界各國作家和藝術家的友誼產生深遠的影響。中國國際藝術協會願與包括文學、美術、書法、影視、戲劇、音樂、曲藝、舞蹈、攝影、民間文藝、雜技等各個領域的廣大同仁一道,共同肩負繼承和繁榮中華民族優秀文化藝術,共同發現和培養文學藝術創作、評論、編輯、翻譯等方面的新生力量。在穩定現有文藝隊伍的基礎上,進一步發展和壯大我們的文化藝術事業。對於學習和借鑑世界各國優秀文化藝術成果,弘揚和傳播中華民族先進的文化藝術,推進中外文化藝術交流,增進同世界各國作家和藝術家的友誼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國國際藝術協會自成立以來,按照有關業務部門關於社團工作的要求,積極開展文化藝術研討交流活動並與國內外大中型文化機構和社會團體進行友好合作等多項工作,在海內外取得了良好的成績和崇高的聲譽,真正成為中國文學藝術家展示自身風采的平台、走出國門的橋樑和紐帶。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章
第一條 中國國際藝術協會,英譯名:China International Art Association,簡稱:CIAA。
第二條 中國國際藝術協會是由從事藝術研究的專家學者和從事文化藝術實踐的各級各類工作人員組成的國際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中國國際藝術協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及各項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密團結在以胡錦濤同志為首的黨中央周圍,通過開展各種形式的學術活動,努力提高我國的文化藝術水平,推動我國社會主義文藝事業的發展,進一步繁榮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文藝。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廣泛聯合海內外藝術工作者和專家、學者、研究人員,同心同德,發掘中華優秀傳統藝術,開展藝術理論和學術研究與創作,不斷提高藝術隊伍思想道德修養,科學、文化、藝術素養,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文化藝術,推動文化藝術的健康發展,積極貢獻力量。
第五條:堅持藝術創作的正確方向,樹立精品意識,實施精品戰略;提倡題材、體裁、形式的多樣化,推動多種藝術風格、流派的充分發展,不斷提高作品的思想水平和藝術水平,多出優秀作品,貼近實際,貼近生活,貼近民眾。
第六條:組織藝術界的藝術家和專家、學者、研究人員進行各種學習和討論,召開各類學術研討會、座談會,舉辦各種旨在培養文藝新人的講座、培訓班等。積極幫助會員解決學習、創作等方面的困難。
第七條:組織各種形式的徵文、知識競賽、作品競賽和評選優秀作品活動,舉辦會員作品的展覽、展示、展賣等活動,推介優秀人才。
第八條:積極組織藝術界人士開展國際藝術交流活動,增進中外藝術界的友誼和合作,向世界展示和傳播中國的先進文化及優秀藝術作品,維護世界和平,促進社會進步。
第九條:進行各種大型公益活動的策劃組織工作,組織開展學術研究,課題調查,教育培訓,企劃諮詢等活動,發現和培養文學藝術創作、評論、編輯、翻譯的新生力量,關心青年藝術家的成長,發展和壯大藝術隊伍。
第十條:編輯協會通訊資料,辦好會刊雜誌,收集、宣傳會員的研究成果,不斷提高報刊、圖書質量,增強導向性、思想性和藝術性。溝通信息,交流經驗,促進協會的發展。
第三章 會員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成為中國國際藝術協會會員:
1.在業界有一定知名度的海內外藝術工作者和專家、學者、研究人員;
2.在業界有一定專長的民間藝術創作者和研究人員;
3.在報刊上有相當數量公開發表的作品或有出版作品,成績突出的文藝創作人員;
4.未發表、出版過作品,但創作了具有一定水準的文學藝術作品,經本會審閱,認為具有相應創作實力或藝術水平者;
5.本協會舉辦的各類進修班、函授班、自修班、專業證書班等結業和畢業的學員以及舉辦比賽獲獎的藝術人士。
第十二條:會員入會程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三條:會員的權利:
1.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享有本會提供的服務、支持和獎勵;
3.有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4.優先、優惠獲得本會編印的刊物、圖書和資料;
5.有自願退出協會的權利
第十四條:會員可享受的服務和優惠:
1.會員可踴躍向本會投稿,擇優刊登在刊物和網站上。
2.頒發中國國際藝術協會會員證、會徽等;
3.會員資料及藝術檔案納入中國國際藝術家資料庫和中國精英人才庫,並轉送到有關藝術檔案館、藝術人才庫入檔;
4.推薦會員入編《中國國際藝術家大辭典》;
5.協助會員到國外舉辦個展或聯展;
6.創造條件幫助會員出版個人文集、作品集,協助有獨特個性或突出成就的會員舉辦作品研討會;
7.為優秀會員編輯、出版、發行精品明信片;
8.免費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徵文大賽和優惠參加聯誼會、創作研討會、學習活動及高級培訓班;
9.聘請具有雄厚創作實力及重要創作選題的會員為駐會契約制藝術家,享受薪金待遇及相關福利;
10.資助學習、工作、寫作方面具有困難或不便的會員;
11.為會員出國訪問、講學、旅遊等提供各種諮詢和服務;
第十五條: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履行本會決議,維護本會的聲譽;
2.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接受和完成本會委託的任務;
3.向本會編印的刊物提供稿件和資料,並積極主動與本會溝通;
4.按本會的入會條件,推薦新會員;
5.每年按時交納會費。
第十六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七條:會員如一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八條: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主席團或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 織
第十九條:中國國際藝術協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舉行,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1.審議、修改和通過本會章程;
2.討論並決定本會的方針、任務和重大事項;
3.審議、通過國際委員會工作報告;
第二十條:中國國際藝術協會的領導機構為國際委員會,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國際委員會成員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國際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一條:主席、常務副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熱心藝術事業,從事藝術創作、研究、教育、評論、組織活動等方面的工作,取得顯著成就或在海內外具有影響;
2.關注中國藝術的發展命運,對中國的藝術在未來全球化大潮中的發展前景有獨到見解,並熱心文藝活動,具有卓越組織才能者;
3.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5周歲,秘書長和常務副秘書長為專職;
4.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並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5.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中國國際藝術協會的主席為本會的象徵,不主持日常事務工作。主席由國際委員會全體委員推舉產生。常務副主席是常務工作的負責人,秘書長和常務副秘書長是日常工作的主持人,主席、常務副主席、秘書長或常務副秘書長如因工作變動需要調整時,由理事會會議提名,經主席團會議通過後提請國際委員會確認。
第二十三條:常務副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1.召集和主持國際委員會或主席團會議;
2.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國際委員會(或主席團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3.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四條: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辦事機構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2.協調各分支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常務副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4.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五條:協會根據需要,可設立榮譽、名譽職務及聘請顧問。榮譽、名譽名銜和顧問人選,由常務理事會決定和推選,提請理事會確認。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由國際委員會(或由其授權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會如終止活動或解散,需經會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由理事會確定人選組成清理小組處理善後工作。
第二十八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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