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經濟關係學會

中國國際經濟關係學會

中國國際經濟關係學會成立於1979年10月,是中國唯一從事國際經濟關係研究的全國性學術團體。學會的主管單位是中國人民銀行,現任會長是中國進出口銀行董事長、行長李若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國際經濟關係學會
  • 外文名: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ASSOCIATION
  • 縮寫:CIERA
  • 成立時間:1979年10月
建設宗旨,團體會員,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改革開放、實事求是和鼓勵學術創新的方針,從理論與實際的結合上,推動國際經濟關係研究工作,為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服務。本學會的各項活動必須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團體會員

學會由我國從事世界經濟、對外貿易、國際金融、國際經濟合作研究的官員、學者、知名人士、教授和機構團體組成,就國際經濟關係及其相關領域的歷史、現狀與發展趨勢,開展學術理論研究,交流研究成果,提出政策性建議,並組織對外學術交流,以推動本學科的研究工作。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中國國際經濟關係學會。英文名稱: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ASSOCIATION,簡稱CIERA
第二條 中國國際經濟關係學會是研究國際經濟關係的全國性民眾學術團體,由我國從事世界經濟、對外貿易、國際金融、國際經濟合作研究的教學、研究及實際專業人員和機構團體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是:略
第四條 本學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中國人民銀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秘書處設在北京市東城區北河沿77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業務範圍
本學會以國際經濟關係理論研究和政策研究為工作主線,開展學術交流及培訓,促進信息溝通和對外合作。
(一)就國際經濟關係及其相關領域的歷史、現狀與發展趨勢,開展學術理論研究,交流研究成果,提出政策性建議,並組織對外學術交流,以推動本學科的研究工作,促進我國的對外經濟關係;
(二)組織有關國際經濟關係問題的專題討論會、報告會、座談會、學術講座等,促進國內外學術交流;
(三)舉辦培訓班、講習班等,培養有關的專業人才;
(四)向有關業務部門、企事業單位提供諮詢服務;
(五)組織編寫有關國際經濟研究的論文、翻譯有關國際經濟關係的文獻和資料;出版國際經濟關係研究期刊。
(六)組織或參加國際經濟學術交流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學會設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團體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從事國際經濟、金融、貿易教學、研究及實務的機構或團體;
(四)積極參加和支持本學會工作。
第九條 申請加入個人會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從事國際經濟、金融關係的研究、教學和實際工作,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業務水平。
第十條 個人或團體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填寫會員登記表;
(四)會長或常務副會長簽批;
(五)由理事會授權學會秘書處發給個人會員證或團體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本學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優先參加本會組織、舉辦的各項活動;
(三)獲得本會編輯、出版的學術論文集及其他書刊、資料;
(四)對本會的工作有權提出建議、批評和監督;
(五)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本學會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研究成果或資料;
(三)積極支持本學會的各項活動;
(四)承擔本學會委託的工作;
(五)按照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除另有特別規定外,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四條 會員如有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及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十五條 本學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會員代表大會是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訂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討論決定本會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也可委託常務理事會決定;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或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京外常務理事因故不能出席者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徵求意見。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由主管單位或理事單位提名,經理事會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本學會法定代表人。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以及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根據會長授權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學會秘書處是學會辦事機關,學會還可成立專門委員會或專門小組,從事學術研究活動。
第三十二條本學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聘請熟悉本會業務範圍,具有較高理論和政策水平或富有實際工作經驗的知名專家,擔任本會名譽會長或顧問。
第五章 資產管理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符合本學會宗旨和任務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並報登記管理部門批准。
第三十五條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對於來源屬於國家撥款和社會損贈、資助的資產,除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外,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 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學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10年12月1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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