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英文:China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Exchanges,縮寫CCIEE)是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批准成立的國際性經濟研究、交流和諮詢服務機構,是集中經濟研究領域高端人才並廣泛聯繫各方面經濟研究力量的綜合性社團組織。

中心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管,經國家民政部登記註冊。中心理事長由國務院前副總理曾培炎先生出任。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
  • 外文名:China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Exchanges,CCIEE
  • 註冊機構:民政部
  • 業務主管: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 登記證號:4864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5000213504
  • 理事長:曾培炎
發展歷史,成立背景,發展狀況,主要職能,機構設定,組織刊物,中心領導,組織章程,

發展歷史

成立背景

新智庫成立之際,百年一遇的金融危機方興未艾,不明朗的形勢和前景使國家巨觀決策面臨嚴峻挑戰。而國內現有的高層決策諮詢體系,則似乎難以有效地幫助決策層應對眼下的複雜局面。就在曾培炎“履新”的3月份,從全國“兩會”到官方媒體,針對經濟學家和智庫機構對經濟形勢判斷失誤的批評不絕於耳。國經中心成立前一天出版的《瞭望》雜誌抨擊一些智囊專家只會“揣摩上意”。在此背景下出世的國經中心,因而被寄予期望。“這是在探索建立中國特色的半官半民的新型高級智庫的一次質的飛躍。”國經中心研究人員之一,原國家開發銀行副行長劉克崮評價說,中國智庫體系的變革剛剛開始。

發展狀況

這個新智庫是溫家寶總理親自批示成立的,整合了原來國家發改委下屬的國際合作中心和對外開放諮詢中心兩大智庫。”參與國經中心籌建的一位知情人士透露說,溫總理早在2013年11月就表示,在當前經濟形勢複雜多變的情況下,僅靠經驗,靠少數人的智慧是很難作出正確決策的,必須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加強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
這事實上為新智庫成立後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我們)將著眼於國際經濟方面的重大熱點焦點問題,開展戰略性、巨觀性、前瞻性研究,不斷形成一批針對性強,可操作性強的研究成果。”曾培炎在成立儀式上說。
國經中心一成立,便列出了要重點研究的19個課題,包括金融危機第二次衝擊波的可能性、構建國際金融新秩序、中美戰略經濟合作、中日戰略互惠關係、中俄中亞能源資源合作研究、各國政府決策機制及智庫在政府經濟決策中的作用等,“都是當下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劉克崮說。
新智庫成立後的首次重大活動,是計畫於6月下旬在北京舉辦的“全球智庫峰會”。這次大會將邀請200-300家全球知名智庫和全球500強企業領袖,為擺脫金融危機和中國經濟平穩增長出謀劃策。
所有這一切,都使外界對這個“中國最高級別智庫”在未來高層決策中的角色充滿聯想。

主要職能

中心的主要業務範圍和服務領域是:
1、研究經濟問題。主要研究領域包括:世界經濟發展趨勢,國際金融、國際貿易、跨國投資,以及國際經濟領域的重大熱點、焦點問題,國家巨觀經濟、財政金融、外資外貿、區域經濟、產業發展以及經營管理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和相關政策,為政府、社會和企業提供服務。
2、開展經濟交流。圍繞重大經濟問題,組織開展國內外智庫間的研討與交流,增進了解和共識;舉辦論壇、研討會等活動,為政府、研究機構、企業等之間溝通情況、交流信息、分享成果與經驗提供渠道和平台。
3、促進經濟合作。建立和發展與外國政府、企業、研究機構、社會團體及國際組織的良好合作關係,面向國內外企業和各級政府,提供合作信息,推介合作項目,為促進國內外經濟合作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4、提供諮詢服務。為政府巨觀調控、制定中長期發展規劃和重大經濟政策等提供分析報告和政策建議;為地方政府制定區域發展規劃、行業組織制定產業發展規劃等提供智力支持;為企業發展戰略、經營決策、海內外投資、兼併重組、技術創新和市場開拓提供信息、政策、法規等諮詢服務。
中心下設辦公室(人事部)、研究部、交流部、諮詢部、信息部、合作部等機構。編輯出版《研究報告》、《智庫言論》、《信息反映》等刊物。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

機構設定

一、辦公室(人事部)
1、負責國經中心會員大會、理事長會、執行局主任會以及綜合性會議的會務工作。
2、負責檔案資料的收發、批分、傳遞、歸檔工作;負責科研成果的收集、管理和歸檔工作;負責單位印章、文書檔案的使用和管理;負責圖書、報刊等資料的管理工作。
3、負責綜合治理、安全維穩、保衛保密、行政後勤管理與服務等工作。
4、負責黨務、人事管理與服務工作。
5、負責財務管理工作。
6、負責基金與會員管理及服務工作。
7、完成中心領導交辦的有關工作。
根據上述業務範圍設立4個處:綜合處、黨務與人事處、財務處、基金與會員處。
綜合處:負責會務、檔案流轉、科研成果收集歸檔、印章和文書檔案資料、安全保衛、行政後勤等管理與服務工作。
黨務與人事處:負責黨務、人事管理與服務工作。
財務處:負責財務管理工作。
基金與會員處:負責基金與會員管理及服務工作。
二、戰略研究部(簡稱戰略部)
1、研究世界經濟發展趨勢、國際經驗和我國戰略選擇、戰略關係,以及涉及我國國家利益、國家安全等重大問題。
2、研究我國社會發展戰略、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
3、研究國內外能源資源和生態環境領域及我國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重大問題。
4、承擔或參與我國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和重要專項規劃研究。
5、承擔或參與重要諮詢項目研究,為部門、地方和企業提供決策諮詢服務。
6、承擔中心內部學術交流組織與學術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7、完成中心領導交辦的有關工作。
根據上述業務範圍設立4個處:社會事業處、世界經濟處、安全與外交處、資源與環境處。
社會事業處:負責我國社會發展戰略、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建設中的重大問題研究;承擔本部門綜合性工作;承擔中心內部學術交流組織與學術委員會的有關工作。
世界經濟處:負責世界經濟問題和我國對外戰略問題研究。
安全與外交處:負責涉及我國國家利益、國家安全等戰略問題研究。
資源與環境處:負責研究國內外資源能源和生態環境領域及我國應對全球氣候變化的重大問題。
三、經濟研究部(簡稱經濟部)
1、巨觀經濟運行中的重要問題及對策研究。
2、區域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問題及對策研究。
3、財政金融運行和政策實施中的重要問題及對策研究。
4、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中的重要問題及對策研究。
5、組織落實“經濟每月談”和“中國經濟年會”等活動。
6、承擔或參與有關項目諮詢工作,為各級政府和企業提供有關諮詢服務。
7、完成中心領導交辦的有關工作。
根據上述業務範圍設立4個處:巨觀經濟處、區域發展處、財政金融處、改革開放處。
巨觀經濟處:跟蹤分析國家巨觀經濟運行狀況,提出對策建議;組織落實“經濟每月談”和“中國經濟年會”等活動。
區域發展處:跟蹤研究區域發展問題,提出對策建議;承擔本部門綜合性工作。
財政金融處:跟蹤研究財政和金融運行狀況,對財政政策和貨幣金融政策進行評估,提出對策建議。
改革開放處:跟蹤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中的重大問題,提出改革方案和對策建議。
四、產業規劃部(諮詢部)(簡稱諮詢部)
1、統籌協調諮詢業務,負責組織協調中心承擔的涉及區域、產業規劃等課題項目,負責擬訂重要橫向課題管理辦法及資源調配方案、過程控制及成果初審工作。審核中心對外合作法律文書。
2、承擔創新問題研究和諮詢工作。
3、承擔“三農”問題研究和諮詢。
4、承擔“城鎮化”問題研究和諮詢工作。
5、承擔諮詢委員會有關服務工作。
6、完成中心領導交辦的有關工作。
根據上述業務範圍設立4個處:規劃處、創新戰略處、“三農”處、城鎮化處。
規劃處:負責中心重要橫向課題的組織協調工作;承擔審核中心對外合作法律文書、諮詢委員會有關服務和本部門綜合性工作。
創新戰略處:負責研究管理創新、科技創新工作,承擔創新及其他諮詢服務。
“三農”處:負責研究農業、農村、農民問題,並承擔其他任務。
城鎮化處:負責研究涉及新型城鎮化的相關問題,並承擔交辦的其他工作。
五、交流部
1、組織籌辦國內兩岸三地,雙邊和多邊國際會議及有關活動。
2、組織實施智庫間合作項目和合作研究;組織開展智庫信息交流和人員交流;開展智庫基礎情況調研。
3、開展與使領館、國際組織、商會、跨國公司等機構合作交流。
4、負責辦理中心日常外事工作。
5、承擔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外事手續辦理工作。
6、完成中心領導交辦的有關工作。
根據上述業務範圍設立4個處:對外項目處、智庫合作與研究處、對外交流處、外事管理處
對外項目處:組織籌辦國內兩岸三地,雙邊和多邊國際會議及有關活動。
智庫合作與研究處:組織實施智庫間合作項目和合作研究;組織開展智庫信息交流和人員交流;開展智庫基礎情況調研。
對外交流處:開展與使領館、國際組織、商會、跨國公司等機構合作交流。
外事管理處:負責辦理中心日常外事工作;承擔業務主管部門委託的外事手續辦理工作;承擔本部門綜合性工作;負責中心領導交辦的其他相關涉外工作。
六、信息部
1、編輯印發中心內部刊物及資料,研究擬訂內部刊物及資料的有關管理辦法及規定。
2、承擔中心對外新聞發布和重要會議活動的宣傳報導工作,負責聯繫國內外媒體及推進合作。
3、負責中心內、外網運維管理及資料庫服務。
4、參加中心研究工作,承擔課題研究和項目諮詢。
5、編輯、出版《全球化》雜誌。
6、完成中心領導交辦的有關工作。
根據上述業務範圍設4個處:綜合處、內參處、網路處、《全球化》編輯處(《全球化》編輯部)。
綜合處:負責綜合文檔資料管理、協調各處日常工作;聯繫國內外媒體機構,組織落實新聞宣傳報導工作。
內參處:編輯印發中心內部刊物及資料,研究擬訂內部刊物及資料的有關管理辦法及規定。
網路處:負責中心內、外網運維管理及資料庫服務,金宏工程資料庫接入使用管理,網路和資料庫安全保密工作。

組織刊物

《歐債危機評估及中國對策》、《城市化、動力機制及其制度創新》、《變革的時代

中心領導

理事長:
曾培炎 國務院原副總理
顧 問:
張 平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董建華 全國政協副主席
陳 元 全國政協副主席
周小川 全國政協副主席
蔣正華 全國人大常委會原副委員長
唐家璇 原國務委員
常務副理事長:
魏禮群 國務院研究室原主任
張曉強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
副理事長16人(按姓氏筆劃為序排列):
王曉濤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
朱之鑫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
劉世錦 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
劉遵義 香港中文大學教授
李榮融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主任
楊偉民 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常委、全國政協經濟委員會副主任
張大衛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張國寶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原副主任
林毅夫 北京大學教授
鄭新立 中央政策研究室原副主任
趙進軍 中國駐法國原大使
聶振邦 國家糧食局原局長
錢穎一 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院長
黃奇帆 第十二屆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韓永文 湖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戴相龍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原黨組書記
魏建國 商務部原副部長
特邀副理事長12人(按姓氏筆劃為序排列):
丁學東 中國投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馬德秀(女) 全國政協第十二屆全國委員會教科文衛體委員會副主任
厲以寧 北京大學光華管理學院名譽院長
呂祖善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李 揚 中國社會科學院副院長
陳經緯 經緯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和段琪 雲南省人大常委會常務副主任
胡懷邦 國家開發銀行董事長
南存輝 正泰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徐樂江 寶鋼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傅 瑩(女) 全國人大外事委員會主任委員
傅成玉 中國石油化工集團公司董事長
秘書長:
張大衛 河南省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英文名稱:China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Exchanges,英文縮寫:CCIEE,以下簡稱:國經中心。
第二條 國經中心是由致力於國際經濟研究與交流的單位和個人自願結成的全國性、學術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國經中心以服務國家發展、增進人民福祉、促進交流合作為宗旨,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秉承“創新、求實、睿智、兼容”的理念,積極開展國際國內重大理論問題、戰略問題、熱點問題和全局性問題的研究,努力建設高水平和有國際影響力的中國特色新型智庫,匯集社會智力資源,為國家和地方、企業決策提供智力支持與諮詢服務,為增強國家軟實力做貢獻。
國經中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政策法規,遵守社會道德準則。
第四條 國經中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及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國經中心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國經中心的業務範圍:
(一)戰略問題研究。根據國家發展需要開展涉及國家利益和安全的前瞻性、戰略性、全局性問題研究,提供對國家外部環境的評估和戰略規劃、決策方案及政策設計建議。
(二)經濟問題研究。主要包括:國際國內經濟、貿易、金融、投資等領域的研究;國家巨觀經濟政策、產業發展、結構調整、體制改革等領域的研究;對國內外經濟變動趨勢、重大熱點、難點問題的
持續研究。
(三)經濟交流合作。開展與國(境)外政府、企業、研究機構、高等院校、社會團體及國際組織的合作;圍繞重大社會經濟問題、雙邊多邊合作、國際公共政策、全球治理等進行交流;組織國內外智庫舉辦論壇、研討會等活動;為國內外研究機構,企業和政府間開展經濟合作,信息、成果與經驗交流提供渠道與平台。
(四)政策諮詢服務。為政府編制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研究制定經濟政策等提供分析報告和建議;為地方政府制定區域發展規劃,為行業組織制定產業發展規劃等提供智力支持;為企業戰略規劃、經營決策、海內外投資與重組、技術創新及市場開拓提供信息、政策、法規等諮詢服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國經中心的會員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單位會員包括研究機構、企業、高等院校、行業協會、學術團體等;個人會員包括專家學者、企業家、社會各界知名人士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國經中心的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國經中心章程;
(二)有加入國經中心的意願;
(三)願意參加國經中心組織的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國經中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優先獲得國經中心的服務,包括:
1、享有國經中心提供的信息資訊等各類資料;
2、參加國經中心舉辦的研討、培訓等各類研究及交流活動;
3、享有國經中心提供的各種研究成果、調研報告及諮詢服務。
(四)對國經中心工作提出建議,進行監督;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經中心章程;
(二)執行國經中心的決議;
(三)維護國經中心的合法權益;
(四)對國經中心的業務活動提供支持;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與國經中心進行信息交流。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國經中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國經中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5年召開一次。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國經中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每屆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擬定修改章程草案: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註銷和變更;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及人選;
(九)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長認為必要時或1/3理事聯名提議時,可以召開理事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國經中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2,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四、六、七、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根據需要常務理事可受邀承擔國經中心的研究、交流等重要任務。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國經中心設立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根據需要可設名譽理事長1名,聘請顧問和特邀副理事長若干名。
第二十五條 國經中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國經中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熱心參與新型智庫建設事業;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勝任國經中心領導工作。
第二十六條 國經中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的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國經中心設立理事長會。理事長會由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組成,理事長會由理事長決定召開,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理事長會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六、九、十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八條 國經中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提名一名副理事長為國經中心法定代表人,並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國經中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二)主持(或委託副理事長)召開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三)主持(或委託副理事長)召開理事長會議,研究決定重要事項;
(四)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在理事長會領導下,國經中心設立理事會執行局。執行局主任由理事長提名一名副理事長擔任,並由理事長會決定。理事會執行局受理事長會委託,主持國經中心日常工作,負責執行理事長會的決議,完成理事長交辦的各項工作。理事會秘書長協助理事會執行局主任開展工作。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國經中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購買服務;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國經中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國經中心設立專項基金——中國國際經濟研究交流基金,並成立基金管理機構,負責國經中心研究交流經費的籌集、管理和監督。國經中心應捐贈單位的需要,提供專項服務。管理機構的職權另行規定。
第三十三條 國經中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國經中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國經中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國經中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社會資助和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國經中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國經中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國經中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對國經中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國經中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國經中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國經中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國經中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國經中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國經中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14年10月1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國經中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零一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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