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阿根廷關於互免海運企業稅捐問題的換文

中國和阿根廷關於互免海運企業稅捐問題的換文是由阿根廷 在1978年05月30日,於北京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稅收
  • 簽訂日期:1978年05月30日
  • 生效日期:1978年05月30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 簽訂地點:北京
  (簽訂日期1978年5月30日
生效日期1978年5月30日)
(一)我方去文
阿根廷共和國經濟部部長何塞·阿爾弗雷多·馬丁內斯·德奧斯博士閣下部長先生: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我們兩國間就相互免除海運企業稅捐問題,達成協定如下: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同意,按照對等條件,對阿根廷共和國海運企業經營的商船,包括這些企業經營的懸掛第三國國旗的租船,從事旅客和貨物運輸所獲得的收入,免徵一切稅捐。
二、阿根廷共和國政府同意,按照對等條件,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運企業經營的商船,包括這些企業經營的懸掛第三國國旗的租船,從事旅客和貨物運輸所獲得的收入、盈利和利潤,免徵一切稅捐,包括免徵上述活動的資本稅或財產稅。
三、上述第一、二條所提及的海運企業是指其實際領導機構設在締約雙方各自領土之上的。
四、締約一方海運企業經營的懸掛第三國國旗的租船,在享受第一條和第二條規定的免除稅捐待遇時,必須持有締約一方海運主管部門發給的包括下列內容的證明:
1.該商船按照租船契約正為締約一方的海運企業所租用;
2.該商船交納的稅捐確為租用該商船的海運企業所承擔。
本函和閣下同日同樣內容的函件即成為我們兩國政府間的一項協定,並與今日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國政府海運協定同時執行。
註:同一天,對方來文確認,內容同我方去文。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部長
葉飛
(簽字)
一九七八年五月三十日於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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