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英國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協定是由英國在1985年06月03日,於倫敦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環境(資源能源)
- 簽訂日期:1985年06月03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協定
- 簽訂地點:倫敦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
合王國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以下簡稱兩國政府)
在兩國現有友好關係的基礎上;
認識到兩國都是核武器國家;
認識到兩國都是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成員國;
注意到聯合王國是歐洲原子能聯營的成員國;
注意到聯合王國是一九六八年七月一日訂立的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締約國;
本著擴大和加強兩國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合作的共同願望;
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一、兩國政府應努力促進兩國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合作,並鼓勵各自國內負責研究核能和平利用的機構間以及兩國中有關發展核能和平利用的工業企業間的合作。這種合作應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在遵守兩國各自現行有效的法律、規章、許可證規定的情況下進行,並且應尊重第三方的權利。此合作可以包含下列領域:
(一)基礎性的民用核研究,包括反應堆安全、放射性廢物處置、輻射防護、結構材料等;
(二)有關電力生產基礎,能源規劃、核動力對能源和環境的影響、項目管理、安全以及許可證和規章建議的諮詢;
(三)硬體,包括核電站的核島和常規島的部件以及核電站的其它部分;
(四)燃料循環服務,包括鈾的開採和燃料製造。
二、兩國政府可能同意增加的其它領域。對於敏感性領域的合作,兩國政府應通過補充性協定作出另外的安排。
第二條
一、為實現上述合作,兩國政府應努力促進:
(一)人員和科技情報的交流;
(二)學習、研究、培訓和諮詢的安排;
(三)提供工業知識和技術,包括許可證安排;
(四)兩國政府同意的其它活動。
二、合作範圍和為其實施所需的實際措施和財政措施,都應由兩國政府或經其同意的雙方境內的其它機構和組織之間逐項作出專門安排。
第三條
一、兩國政府應保證,未經兩國政府書面同意,不得把交換的情報或通過聯合研究或開發獲得的情報公開,或轉交給根據本協定或根據本協定第二條所作的任何專門安排無權接受情報的第三方。
二、兩國政府應努力促使進行合作的機構和組織相互通報所交換的情報的可靠性和可使用性的程度。兩國政府在某些情況下在本協定範圍內參與轉讓情報,並不使兩國政府對情報的準確性或可使用性承擔責任。
第四條按照本協定商定的合作應只用於和平目的。在本協定合作範圍內轉讓的或由此合作產生的核材料、設備、專為生產或使用核材料而準備的材料和設施以及技術情報,應不用於導致產生任何核爆炸裝置。
第五條兩國間在本協定合作範圍內轉讓的或由此合作產生的核材料、設備、專為生產或使用核材料而準備的材料和設施以及技術情報,只有經兩國政府事先協商並一致同意之後,方可轉讓給第三國。
第六條如發生第五條所述任何轉讓時,兩國政府應保證第三國承諾:僅用於和平的非爆炸性的目的;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安全保障;未經兩國政府同意不得再轉讓。同時,應保證按本協定第七條規定的適當的實體保護水準作出安排。當第三國是歐洲共同體的成員國,並且兩國政府中的一方已就再轉讓事先通知了另一方,應認為已經雙方同意。商業的和專利法的安排不應因此而受影響。
第七條兩國政府應保證在其領土和管轄範圍內,對於在本協定合作範圍內轉讓的或由此合作產生的核材料按照附屬檔案規定的水準,實行充分的實體保護,以防止擅自處置或使用。
第八條除了根據本協定訂立的契約所包含的擔保中可能規定的責任以外,兩國政府中任何一方對根據本協定提供的任何材料、設備或設施在接受國中使用的後果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兩國政府根據各自締結的國際條約,包括聯合王國根據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聯營的條約所承擔的義務不受本協定條款的影響。但兩國政府應儘量防止這些義務影響本協定的正常執行。
第十條兩國政府代表在需要時應舉行會晤,以就本協定執行中產生的問題相互協商。
第十一條為本協定的目的:
“設備”指專門適用於核能計畫的機械的、儀器儀表的和工廠的主要項目或其主要部件。
“設施”指反應堆、臨界裝置、燃料轉換工廠、燃料元件製造廠、後處理廠、同位素分離廠或單獨設立的貯存庫。
“材料”包括核材料(指原材料和特殊裂變材料)、燃料、減速劑以及兩國政府共同定為“材料”的任何其它物質。
“燃料”指準備用於反應堆內以起動和維持自持裂變鏈反應的任何物質或多種物質的組合。
第十二條
一、本協定自簽字起生效,有效期為十五年。期滿後除非一方提前一年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本協定應繼續有效。
二、本協定有關處理在合作期間轉讓的項目或情報的條款,即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應不受本協定期滿或終止的影響。按照本協定第二條第二款所作的專門安排的有效期不受本協定期滿或終止的影響。
三、本協定經兩國政府協定得隨時予以修訂。
下列代表,經各自政府授權已在本協定上籤字為證。
本協定於一九八五年六月三日在倫敦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
聯合王國政府
代表代表
趙紫陽瑪格麗特·柴契爾
(簽字)(簽字)
附屬檔案在使用、存放和運輸附表所列材料時,由國家主管部門加以保證的實體保護水準應至少符合下列標準:
第三類使用和存放於入口加以控制的地區。運輸時採取特別預防措施,包括發貨人、收貨人和運輸人之間預先作好安排,如屬國際運輸,國家之間應預先就轉移運輸責任的時間、地點和程式達成協定。
第二類使用和存放於入口加以控制的受保護的地區,即該地區有警衛或電子裝置進行經常的監視,周圍設有物質屏障並留有數量有限的加以適當控制的入口點,或者為任何具有同等實物保護標準的地區。運輸時採取特別安全措施,包括發貨人、收貨人和運輸人之間預先作好安排,如屬國際運輸,國家之間應預先就轉移運輸責任的時間、地點和程式達成協定。
第一類本類中的材料必須受到如下可防止擅自使用的高度可靠的系統保護,使用和存放於一個受高度保護的地區,即該地區除符合上述第二類受保護地區的規定外,進入該地區的人員只限於經確定的可靠的人員並處於與有關的緊急救援力量保持密切聯繫的警衛的監視之下。在這方面採取特別措施,目的在於發覺和防止任何襲擊、擅自進入或擅自搬遷材料。
除採取上述對運輸第二和第三類材料的特別保全措施外,還必須由押運人員不斷監視,並在與有關的救援力量保持密切聯繫的條件下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應指定機構或部門,在發生擅自使用或處置受保護的材料情況時,負責在國內就應急措施和追尋工作進行協調。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在各自國家主管部門內指定聯絡點就國際運輸以及其它共同感興趣的問題進行合作。
核材料分類表
───────────────────────────────────────
材料形式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
───────────────────────────────────────
1.鈽①未輻照②2公斤少於2公500克和
和2公斤但多於少於500
斤以上500克克③───────────────────────────────────────
2.鈾235未輻照②5公斤
和5公少於5公1公斤和
斤以上斤但多於少於1公
含鈾23520%和1公斤斤③
20%以上的濃縮—
鈾
含鈾23510%但—10公斤和少於10公
低於20%的濃縮多於10公斤③
鈾斤
含鈾235高於天——10公斤和
然含量但低於多於10公
10%的濃縮鈾④斤
───────────────────────────────────────
3.鈾233未輻照②2公斤少於2公500克和
和2公斤但多於少於500
斤以上500克克
───────────────────────────────────────
4.輻照過貧化鈾或
的燃料天然鈾,
釷或低濃
縮燃料
(裂變物
質含量少
於10%)
⑤、⑥
───────────────────────────────────────
①同位素鈽238成份超過80%鈽不應包括在內。
②未在反應堆內輻照過的核材料,或在反應堆內受過輻照的核材料,但在無防護的情況下在距離一米處輻射劑量每小時等於或低於100拉德。
③低於某一有效的放射性劑量的應除外。
④天然鈾、貧化鈾和釷以及不屬於第三類的低於10%的濃縮鈾應根據慎重管理的原則受到保護。
⑤雖然推薦此保護水準,但締約雙方可根據對具體情況的評價,實施不同的實體保護類別。
⑥根據其輻照前原有裂變物質的含量劃為第一類或第二類的其它燃料,如在無防護的情況下在距離一米處燃料的輻射劑量每小時高於100拉德,可劃入低一個序號的類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趙紫陽總理
閣下:
我榮幸地提及我們兩國政府今天簽訂的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協定和導致產生該協定的討論。在討論中,英國政府的諒解如下:
(1)關於本協定第一條第一款中提及的尊重第三方權力,雙方政府確認,第二條第二款中提及的專門安排適當時可包括有關第三方權利的規定;
(2)如果合作擴展到兩國政府定為敏感的領域,將作出實施國際原子能機構安全保障的安排。
如蒙閣下確認上述諒解同樣地表述了中國政府的諒解,我將不勝感激。
瑪格麗特·柴契爾(簽字)
一九八五年六月三日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瑪格麗特·柴契爾首相
閣下:
我榮幸地提及您今天的來照,內容如下:
“我榮幸地提及我們兩國政府今天簽訂的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協定和導致產生該協定的討論。在討論中,英國政府的諒解如下:
(1)關於本協定第一條第一款中提及的尊重第三方權利,雙方政府確認,第二條第二款中提及的專門安排適當時可包括有關第三方權利的規定;
(2)如果合作擴展到兩國政府定為敏感的領域,將作出實施國際原子能機構安全保障的安排。
如蒙閣下確認上述諒解同樣地表述了中國政府的諒解,我將不勝感激。”
我謹確認上述諒解同樣地表述了中國政府的諒解。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一九八五年六月三日
合王國政府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以下簡稱兩國政府)
在兩國現有友好關係的基礎上;
認識到兩國都是核武器國家;
認識到兩國都是國際原子能機構的成員國;
注意到聯合王國是歐洲原子能聯營的成員國;
注意到聯合王國是一九六八年七月一日訂立的不擴散核武器條約的締約國;
本著擴大和加強兩國和平利用核能方面合作的共同願望;
達成協定如下:
第一條
一、兩國政府應努力促進兩國在和平利用核能方面的合作,並鼓勵各自國內負責研究核能和平利用的機構間以及兩國中有關發展核能和平利用的工業企業間的合作。這種合作應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在遵守兩國各自現行有效的法律、規章、許可證規定的情況下進行,並且應尊重第三方的權利。此合作可以包含下列領域:
(一)基礎性的民用核研究,包括反應堆安全、放射性廢物處置、輻射防護、結構材料等;
(二)有關電力生產基礎,能源規劃、核動力對能源和環境的影響、項目管理、安全以及許可證和規章建議的諮詢;
(三)硬體,包括核電站的核島和常規島的部件以及核電站的其它部分;
(四)燃料循環服務,包括鈾的開採和燃料製造。
二、兩國政府可能同意增加的其它領域。對於敏感性領域的合作,兩國政府應通過補充性協定作出另外的安排。
第二條
一、為實現上述合作,兩國政府應努力促進:
(一)人員和科技情報的交流;
(二)學習、研究、培訓和諮詢的安排;
(三)提供工業知識和技術,包括許可證安排;
(四)兩國政府同意的其它活動。
二、合作範圍和為其實施所需的實際措施和財政措施,都應由兩國政府或經其同意的雙方境內的其它機構和組織之間逐項作出專門安排。
第三條
一、兩國政府應保證,未經兩國政府書面同意,不得把交換的情報或通過聯合研究或開發獲得的情報公開,或轉交給根據本協定或根據本協定第二條所作的任何專門安排無權接受情報的第三方。
二、兩國政府應努力促使進行合作的機構和組織相互通報所交換的情報的可靠性和可使用性的程度。兩國政府在某些情況下在本協定範圍內參與轉讓情報,並不使兩國政府對情報的準確性或可使用性承擔責任。
第四條按照本協定商定的合作應只用於和平目的。在本協定合作範圍內轉讓的或由此合作產生的核材料、設備、專為生產或使用核材料而準備的材料和設施以及技術情報,應不用於導致產生任何核爆炸裝置。
第五條兩國間在本協定合作範圍內轉讓的或由此合作產生的核材料、設備、專為生產或使用核材料而準備的材料和設施以及技術情報,只有經兩國政府事先協商並一致同意之後,方可轉讓給第三國。
第六條如發生第五條所述任何轉讓時,兩國政府應保證第三國承諾:僅用於和平的非爆炸性的目的;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的安全保障;未經兩國政府同意不得再轉讓。同時,應保證按本協定第七條規定的適當的實體保護水準作出安排。當第三國是歐洲共同體的成員國,並且兩國政府中的一方已就再轉讓事先通知了另一方,應認為已經雙方同意。商業的和專利法的安排不應因此而受影響。
第七條兩國政府應保證在其領土和管轄範圍內,對於在本協定合作範圍內轉讓的或由此合作產生的核材料按照附屬檔案規定的水準,實行充分的實體保護,以防止擅自處置或使用。
第八條除了根據本協定訂立的契約所包含的擔保中可能規定的責任以外,兩國政府中任何一方對根據本協定提供的任何材料、設備或設施在接受國中使用的後果不承擔責任。
第九條兩國政府根據各自締結的國際條約,包括聯合王國根據建立歐洲經濟共同體和歐洲原子能聯營的條約所承擔的義務不受本協定條款的影響。但兩國政府應儘量防止這些義務影響本協定的正常執行。
第十條兩國政府代表在需要時應舉行會晤,以就本協定執行中產生的問題相互協商。
第十一條為本協定的目的:
“設備”指專門適用於核能計畫的機械的、儀器儀表的和工廠的主要項目或其主要部件。
“設施”指反應堆、臨界裝置、燃料轉換工廠、燃料元件製造廠、後處理廠、同位素分離廠或單獨設立的貯存庫。
“材料”包括核材料(指原材料和特殊裂變材料)、燃料、減速劑以及兩國政府共同定為“材料”的任何其它物質。
“燃料”指準備用於反應堆內以起動和維持自持裂變鏈反應的任何物質或多種物質的組合。
第十二條
一、本協定自簽字起生效,有效期為十五年。期滿後除非一方提前一年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終止本協定,本協定應繼續有效。
二、本協定有關處理在合作期間轉讓的項目或情報的條款,即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應不受本協定期滿或終止的影響。按照本協定第二條第二款所作的專門安排的有效期不受本協定期滿或終止的影響。
三、本協定經兩國政府協定得隨時予以修訂。
下列代表,經各自政府授權已在本協定上籤字為證。
本協定於一九八五年六月三日在倫敦簽訂,一式兩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英文寫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
聯合王國政府
代表代表
趙紫陽瑪格麗特·柴契爾
(簽字)(簽字)
附屬檔案在使用、存放和運輸附表所列材料時,由國家主管部門加以保證的實體保護水準應至少符合下列標準:
第三類使用和存放於入口加以控制的地區。運輸時採取特別預防措施,包括發貨人、收貨人和運輸人之間預先作好安排,如屬國際運輸,國家之間應預先就轉移運輸責任的時間、地點和程式達成協定。
第二類使用和存放於入口加以控制的受保護的地區,即該地區有警衛或電子裝置進行經常的監視,周圍設有物質屏障並留有數量有限的加以適當控制的入口點,或者為任何具有同等實物保護標準的地區。運輸時採取特別安全措施,包括發貨人、收貨人和運輸人之間預先作好安排,如屬國際運輸,國家之間應預先就轉移運輸責任的時間、地點和程式達成協定。
第一類本類中的材料必須受到如下可防止擅自使用的高度可靠的系統保護,使用和存放於一個受高度保護的地區,即該地區除符合上述第二類受保護地區的規定外,進入該地區的人員只限於經確定的可靠的人員並處於與有關的緊急救援力量保持密切聯繫的警衛的監視之下。在這方面採取特別措施,目的在於發覺和防止任何襲擊、擅自進入或擅自搬遷材料。
除採取上述對運輸第二和第三類材料的特別保全措施外,還必須由押運人員不斷監視,並在與有關的救援力量保持密切聯繫的條件下進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應指定機構或部門,在發生擅自使用或處置受保護的材料情況時,負責在國內就應急措施和追尋工作進行協調。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政府在各自國家主管部門內指定聯絡點就國際運輸以及其它共同感興趣的問題進行合作。
核材料分類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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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形式第一類第二類第三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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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鈽①未輻照②2公斤少於2公500克和
和2公斤但多於少於500
斤以上500克克③───────────────────────────────────────
2.鈾235未輻照②5公斤
和5公少於5公1公斤和
斤以上斤但多於少於1公
含鈾23520%和1公斤斤③
20%以上的濃縮—
鈾
含鈾23510%但—10公斤和少於10公
低於20%的濃縮多於10公斤③
鈾斤
含鈾235高於天——10公斤和
然含量但低於多於10公
10%的濃縮鈾④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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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鈾233未輻照②2公斤少於2公500克和
和2公斤但多於少於500
斤以上500克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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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輻照過貧化鈾或
的燃料天然鈾,
釷或低濃
縮燃料
(裂變物
質含量少
於10%)
⑤、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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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同位素鈽238成份超過80%鈽不應包括在內。
②未在反應堆內輻照過的核材料,或在反應堆內受過輻照的核材料,但在無防護的情況下在距離一米處輻射劑量每小時等於或低於100拉德。
③低於某一有效的放射性劑量的應除外。
④天然鈾、貧化鈾和釷以及不屬於第三類的低於10%的濃縮鈾應根據慎重管理的原則受到保護。
⑤雖然推薦此保護水準,但締約雙方可根據對具體情況的評價,實施不同的實體保護類別。
⑥根據其輻照前原有裂變物質的含量劃為第一類或第二類的其它燃料,如在無防護的情況下在距離一米處燃料的輻射劑量每小時高於100拉德,可劃入低一個序號的類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趙紫陽總理
閣下:
我榮幸地提及我們兩國政府今天簽訂的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協定和導致產生該協定的討論。在討論中,英國政府的諒解如下:
(1)關於本協定第一條第一款中提及的尊重第三方權力,雙方政府確認,第二條第二款中提及的專門安排適當時可包括有關第三方權利的規定;
(2)如果合作擴展到兩國政府定為敏感的領域,將作出實施國際原子能機構安全保障的安排。
如蒙閣下確認上述諒解同樣地表述了中國政府的諒解,我將不勝感激。
瑪格麗特·柴契爾(簽字)
一九八五年六月三日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瑪格麗特·柴契爾首相
閣下:
我榮幸地提及您今天的來照,內容如下:
“我榮幸地提及我們兩國政府今天簽訂的和平利用核能合作協定和導致產生該協定的討論。在討論中,英國政府的諒解如下:
(1)關於本協定第一條第一款中提及的尊重第三方權利,雙方政府確認,第二條第二款中提及的專門安排適當時可包括有關第三方權利的規定;
(2)如果合作擴展到兩國政府定為敏感的領域,將作出實施國際原子能機構安全保障的安排。
如蒙閣下確認上述諒解同樣地表述了中國政府的諒解,我將不勝感激。”
我謹確認上述諒解同樣地表述了中國政府的諒解。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總理
一九八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