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和孟加拉關於貸款償還期的換文

中國和孟加拉關於貸款償還期的換文是由孟加拉國在1978年03月21日,於達卡簽定的條約。

基本介紹

  • 條約分類:金融
  • 簽訂日期:1978年03月21日
  • 生效日期:1978年03月21日
  • 時效性:現行有效
  • 條約種類:換文
  • 簽訂地點:達卡
  (簽訂日期1978年3月21日
生效日期1978年3月21日)
(一)我方去文
孟加拉人民共和國負責計畫部的總統顧問委員會成員
米爾扎·努魯爾·胡達博士閣下
閣下:
我謹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確認,我們雙方經過友好協商,同意對一九七八年三月二十一日在達卡簽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孟加拉人民共和國政府經濟技術合作協定”第五條作如下補充:
“如到期償還有困難,經兩國政府協商,償還期可以延長。”
上述如蒙閣下復函確認,本函和閣下的復函即構成上述經濟技術合作協定第五條的組成部分。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
黃華
(簽字)
一九七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於達卡(二)對方來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長
黃華先生閣下
閣下:
我代表孟加拉人民共和國政府高興地收悉你一九七八年三月二十一日的來函,並謹確認如下:
“如到期償還有困難,經兩國政府協商,償還期可以延長。”
你的來函和我的復函即構成上述經濟技術合作協定第五條的組成部分。
順致最崇高的敬意。
孟加拉人民共和國負責計畫部的
總統顧問委員會成員
米爾扎·努魯爾·胡達
(簽字)
一九七八年三月二十一日於達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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