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卒中學會

中國卒中學會

中國卒中學會(Chinese Stroke Association,CSA),是由全國卒中防治工作者和單位自願結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卒中學會
  • 外文名:Chinese Stroke Association,CSA
  • 登記證號:5055
  • 社會信用代碼:511000007178408160
  • 組織狀態:正常
  • 業務主管:中國科協
  • 註冊機構:中國民政部
主要職能,學會雜誌,學會獎勵,組織結構,領導名單,常務理事,理事,機構設定,工作職責,分會名單,組織章程,

主要職能

學會宗旨是團結、組織廣大卒中防治醫學領域的科學技術工作者,提高卒中防治醫學科技工作者專業技術水平,促進卒中防治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發展、普及與推廣。
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為政府部門制訂卒中防治學會宗旨是團結、組織廣大卒中防治醫學領域的科學技術工作者,提高卒中防治醫學科技工作者專業技術水平,促進卒中防治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發展、普及與推廣。
學會的業務範圍:、保健和公共衛生髮展戰略、規劃、政策、法規等提供諮詢和建議;受政府部門委託,開展卒中醫學科學技術項目論證和評估;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科技成果評審、技術標準編審、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等工作;
(二)開展卒中防治領域的臨床研究活動;促進公共衛生教育,開展卒中專科醫師培訓工作;開展健康教育活動,宣傳、普及卒中預防、治療、康復知識;
(三)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四)按照規定並經批准,評選、獎勵卒中醫學優秀科技成果和學術論文及科普作品,評選表彰學會優秀工作者和先進集體。
(五)推廣卒中醫學科學技術成果,向企、事業單位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受政府部門委託承辦或根據學術發展需要,組織舉辦有關展覽及各種形式的科技活動。
(六)為會員和卒中醫學科技工作者服務,向政府反映會員和卒中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七)根據規定編輯出版卒中醫學、科普期刊、書籍等,建設專業學術交流和健康教育網站等新媒體傳播平台。

學會雜誌

《Stroke & Vascular Neurology》
《中國卒中雜誌》
《中國卒中介入雜誌》

學會獎勵

中國卒中學會“終身成就獎(President Award)”、“中國卒中獎(CSA Award)”、“創新研究獎(Inovation Research Award)”是由中國卒中學會設立的,旨在表彰在卒中防治醫學領域內作出了傑出貢獻和取得優秀成果的個人和集體的系列獎。
中國卒中學會第一屆學術年會主形象中國卒中學會第一屆學術年會主形象
(一)終身成就獎
1、熱愛祖國,擁護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
2、熱愛我國卒中醫學事業,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和敬業奉獻精神。
3、從事卒中醫學或相關工作30年及以上,德高望重,對推動我國卒中防治、科研、教學等事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
4、在本職崗位上刻苦學習,鑽研業務,勇於探索,不斷創新,在全國具有較高的影響力。
5、並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長期在一線或艱苦邊遠地區從事卒中臨床、科研、健康教育與健康促進等實踐工作,業務技術精湛,成績突出,得到同行公認;曾獲得國家或省部級獎勵或榮譽稱號。
(2)長期從事卒中醫學教學工作,在教學方法、教材編寫、人才培養、學科建設、教學管理等方面成績卓著,得到同行專家公認;曾獲得國家或省部級教學成果獎。
(3)長期從事卒中醫學科學研究工作,在基礎研究、理論研究、政策研究、套用研究等領域有創造性成果,具有重大科學價值或顯著的社會效益及經濟效益,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得到國內外公認或在國外有影響力的刊物上發表論文;曾獲得國家或省部級獎勵者。
(4)長期從事卒中醫學技術服務工作,在科技成果的推廣、開發中成績突出,具有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在國內同行中享有較高聲譽;曾獲得國家或省部級獎勵。
(5)長期從事卒中醫學事業管理工作,能根據國家醫療衛生改革政策,運用現代科學管理理論,創造出一套切實可行的科學管理方法和具體措施,經實踐檢驗,能夠取得顯著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在國內同行業中處於領先地位;曾獲得國家或省部級獎勵或榮譽稱號。
(二)中國卒中獎
1、熱愛祖國,擁護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
2、熱愛我國卒中醫學事業,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和敬業奉獻精神。
3、從事卒中醫學或相關工作15年及以上,在我國卒中防治、科研、教學等事業發展中作出重要貢獻。
4、在本職崗位上刻苦學習,鑽研業務,勇於探索,不斷創新,在全國或本地區具有較高的影響力。
5、在卒中醫學專業領域內獨立完成創新性貢獻。包括以下其中之一者:
(1)在基礎研究或與臨床相結合的轉化醫學研究方面有重要發現或成果;
(2)在臨床診療、推廣科技成果的臨床轉化和建立臨床最佳實踐等方面有重要貢獻;
(3)在藥學基礎研究、臨床轉化研究和實際套用研究中有發明、發現和創新,對推動藥學發展有重要貢獻;
(三)創新研究獎
1、推薦項目必須全面完成科研契約、計畫或任務書的各項要求,技術資料完整準確。
2、反映推薦項目的主要科技論文必須在國內外核心期刊上已正式發表(發表日期到評獎推薦截止日期不得超過3年)。
3、項目及項目相關的報告或論文曾獲得國家或省部級獎勵或榮譽表彰。

組織結構

領導名單

名譽會長
王隴德 院士
會長
趙繼宗 院士
常務副會長
王擁軍 教授
副會長
葛均波 院士、紀立農 教授、董 強 教授、徐安定 教授
秘書長
張 茁 教授

常務理事

(按姓氏拼音順序排序):
曾進勝、陳康寧、董強葛均波、郭力、何俐、胡波、霍勇、吉訓明、紀立農、李鐵林、羅本燕、繆中榮、牛小媛、彭斌、蘇定馮、唐北沙、汪昕、王晨、王檸、王碩、王偉、王擁軍、吳世政、謝鵬、徐安定、徐運、許予明、楊弋、張朝東、張通、張茁、趙鋼、趙繼宗、趙性泉

理事

(按姓氏拼音順序排序):
畢建忠、曹毅、曾進勝、柴爾青、陳康寧、陳濤、陳忠、程焱、楚蘭、褚曉凡、戴建平、董強、樊東升、馮加純、高國棟、高連波、高小平、高艷琴、葛均波、管陽太、郭力、何俐、賀茂林、胡波、胡剛、胡學強、黃燕、霍勇、吉訓明、紀立農、柯開富、李存江、李國忠、李鐵林、李焰生、廖小平、劉春風、劉建民、劉麗、劉鳴、劉新峰、魯友明、羅本燕、呂佩源、馬長生、毛穎、繆中榮、牛小媛、潘亞文、彭斌、秦超、施福東、史懷璋、蘇定馮、唐北沙、滕偉禹、汪建、汪凱、汪昕、王晨、王大明、王峰、王金環、王檸、王芃、王少石、王碩、王偉、王文志、王以政、王擁軍、王振海、吳安華、吳科學、吳世政、吳曉牧、謝鵬、徐安定、徐運、許予明、楊國源、楊華、楊弋、游潮、于欣、袁軍、袁增強、張朝東、張建民、張通、張微微、張小寧、張茁、趙斌、趙鋼、趙繼宗、趙性泉、鐘鳴、周定標、周盛年、朱亞東、朱依諄、朱以誠
中國卒中學會

機構設定

辦公室
負責學會行政、人事、後勤、綜合協調等工作;
組織部
負責分支機構(分會)、會員等管理工作;
學術會務部
負責繼教和培訓項目、會議等管理工作;
國際合作部
負責對外合作項目的開發和管理等工作;
期刊部
負責系列雜誌的編輯、發行工作;
財務部
負責資產、財務管理工作;
臨床研究部
負責科研項目的設計、執行管理、數據統計與分析等工作;

工作職責

秘書長會議
1、秘書長會議由秘書長主持召開,副秘書長參加;
2、秘書長會議必要時隨時召開;
3、辦公室主任列席秘書長會議並記錄,對決策的事項負責督辦,必要時請有關部室負責人參加,會上可以發表意見,參加討論,但無表決權;
4、會議內容:
(1)通報各自主管工作情況;
(2)討論研究重大事項並作出決定;
(3)聽取某些部門工作匯報,並研究作出決定;
(4)討論準備請示會長、主管部門領導以及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的議題、意見和檔案;
(5)其他必須討論的問題。
5、所有討論問題記錄並存檔,決議由辦公室行文並督辦。
秘書長辦公會議
1、秘書長辦公會議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召開和主持,各部室負責人參加;
2、秘書長辦公會議必要時隨時召開;
3、辦公室負責召集和記錄,寫出紀要存檔備查;
4、會議內容包括:
(1)傳達上級檔案;
(2)傳達落實秘書長會議決定,部署落實具體工作事項,通報近期主要工作完成情況;
(3)通報並討論重大事項決策;
(4)其他必須討論的問題。
5、所有討論問題記錄並存檔,決議由辦公室行文並督辦。

分會名單

中國卒中學會腦血流與代謝分會
中國卒中學會腦卒中康復分會
中國卒中學會神經介入分會
中國卒中學會遺傳學分會
中國卒中學會醫療質量規範與促進分會
中國卒中學會轉化醫學分會
中國卒中學會重症腦血管病分會
中國卒中學會腦血管病高危人群管理分會
中國卒中學會移動醫療分會
中國卒中學會中西醫結合分會
中國卒中學會腦血管外科分會
中國卒中學會免疫分會
中國卒中學會腦靜脈病變分會
中國卒中學會全科醫療與基層醫療分會
中國卒中學會護理學分會
中國卒中學會急救醫學分會

組織章程

(本章程於2015年1月18日經第一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名稱為:中國卒中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ese Stroke Association,縮寫為CSA。
第二條 本學會是由全國卒中防治工作者和單位自願結成的學術性、非營利性、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學會宗旨是團結、組織廣大卒中防治醫學領域的科學技術工作者,貫徹國家科學技術工作和衛生工作方針,廣泛而深入地開展科研、教育、交流等學術活動。崇尚醫學道德,堅持民主辦會原則,充分發揚學術民主,提高卒中防治醫學科技工作者專業技術水平,促進卒中防治醫學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卒中防治醫學科技的普及與推廣,為全體會員和相關領域醫學科技工作者服務,為人民健康服務,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
本學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的住所為北京市。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為政府部門制訂卒中防治、保健和公共衛生髮展戰略、規劃、政策、法規等提供諮詢和建議;受政府部門委託,開展卒中醫學科學技術項目論證和評估;經政府有關部門批准,開展科技成果評審、技術標準編審、專業技術職稱評審等工作;
(二)開展卒中防治領域的臨床研究活動;促進公共衛生教育,開展卒中專科醫師培訓工作;開展健康教育活動,宣傳、普及卒中預防、治療、康復知識;
(三)加強國內外相關團體和工作者的學術交往,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四)按照規定並經批准,評選、獎勵卒中醫學優秀科技成果和學術論文及科普作品,評選表彰學會優秀工作者和先進集體。
(五)推廣卒中醫學科學技術成果,向企、事業單位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受政府部門委託承辦或根據學術發展需要,組織舉辦有關展覽及各種形式的科技活動。
(六)為會員和卒中醫學科技工作者服務,向政府反映會員和卒中醫學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
(七)根據規定編輯出版卒中醫學、科普期刊、書籍等,建設專業學術交流和健康教育網站等新媒體傳播平台。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學會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兩類。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學會的章程;
(二) 自願申請加入本學會;
(三) 在本學會的業務領域內具備一定的影響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學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學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學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履行義務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本會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通過提案和決議;
(七)決定終止事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時方可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召開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機關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各類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註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本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九)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人數不超過理事的1/3)。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學術上有成就,學風正派並能參加學會實際工作。
(三)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四)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每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本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本學會開展的評選、獎勵、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認可的審計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15年1月18日第一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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