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黨內統計工作規定

為了系統了解和及時掌握全國的黨內基本狀況、黨員隊伍和黨組織增減變化情況,以及黨內組織生活和執行黨內法規等情況,為研究制定有關黨的建設的方針政策和做好組織工作提供數字依據,更好地為研究和加強黨的建設服務,特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共產黨黨內統計工作規定
  • 發布單位:中共中央組織部
  • 發布時間:1996年1月3日
  • 現狀:執行中
全文內容,相關規定,

全文內容

第一條 黨內統計工作在黨委領導下,由組織部門統一部署,實行條塊結合、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下級統計填報、匯總單位的黨內統計工作負有監督和指導責任。
第二條 黨內統計工作要做到:制表簡明、適用、科學,統計準確、真實、完整,報送及時、安全、手續規範,分析依據充分、觀點鮮明、有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 黨內統計報表由中央組織部制定和管理。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和其他省級統計匯總單位確因工作需要,可適當增加少量統計指標和專題調查表或另行制定基層用表,但應從嚴掌握,力求簡明、易填,儘量減少基層負擔,並報中央組織部備案。
第四條 黨內統計根據需要設定年報表、半年報表、季報表、月報表或專題調查表、抽樣調查表。
第五條 黨內統計以黨員的正式組織關係和黨組織的隸屬關係為依據。發展新黨員、預備黨員轉正、黨員和入黨積極分子培訓、民主評議黨員以及黨員出黨和黨員受紀律處分情況等,由負責發展、組織培訓、評議或處理的單位統計。
第六條 黨內統計報表的基層填報單位為農村鄉(鎮)和城市街道,以及各級獨立的行政和企、事業單位的基層黨組織。隨著黨內統計基層、基礎工作的加強和先進技術手段的套用,逐步減少匯總層次,向縣級直接統計過渡。
軍隊、武警部隊的基層填報單位由其主管機關確定。
第七條 黨員、黨組織的現狀和增減變化情況,黨內組織生活、執行黨內法規等情況,必須按有關要求和程式進行日常規範登記。各級填報和匯總單位要從各地實際情況和發展趨向出發,相應地建立和完善統計台帳、統計卡片、簿冊或建立電子計算機統計基本信息資料庫。及時掌握有關情況的最新狀態,保證黨內統計數據質量,提高工作實效。
第八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必須保證黨內統計報表上報時間的統一性和統計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黨內統計報表的填報原則和統計口徑等,以中央組織部編制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統計年報表統計指標編制說明》為準。各級填報單位在匯總上報前,必須對統計數據進行認真、細緻、全面的技術審核和邏輯審核,防止和減少差錯。對統計以及數據分析中的一些重要情況和問題,應附必要說明。
第九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不斷研究改進統計方法和手段,縮短統計周期,防止和消除重、漏統計現象。建立、健全黨內統計報表的布置、統計、審核、匯總、整理、分析、上報、立卷、管理等項工作制度。要逐步採用電子計算機管理黨員、黨組織和其他與黨內統計內容有關的基本信息,建立網路系統,實現黨內統計手段現代化。
第十條 要加強對黨內統計資料的綜合整理和分析研究工作,充分發揮統計資料的作用。各級黨內統計填報和匯總單位每年要集中一定時間和力量,研究統計數據,確定調研和分析題目,向黨委和上級組織部門報送高質量的綜合或專題分析報告。
第十一條 依照中央組織部關於中國共產黨黨內統計資料的提供、公布和密級管理問題的有關規定,加強對黨內統計資料的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縣(市)和縣(市)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要明確專門機構並選配專(兼)職黨內統計幹部負責黨內統計工作。選配的統計幹部要黨性強、嚴守機密、工作踏實、認真細緻、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熟悉組織工作業務,有較強計算能力、文字能力和一定組織能力。統計幹部要保持相對穩定,必須調動時,要先配後調、以老帶新,做好交接工作。要加強思想政治工作,有計畫地培養訓練統計幹部,全面提高他們的政治和業務素質,支持和鼓勵統計幹部積極負責地開展工作,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切實關心他們的成長,充分發揮他們的作用。
第十三條 開展黨內統計質量評優和表彰活動,激勵黨內統計幹部堅持原則、實事求是和樹立嚴謹認真的工作作風。統計工作中,要杜絕虛報、瞞報、隨意填報或對數據作不負責任的技術處理的行為。對弄虛作假造成嚴重後果的,要嚴肅查處。
第十四條 各級黨委組織部門要加強對黨內統計工作的領導,及時研究、檢查統計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和各項工作制度的執行情況,總結推廣好的經驗,指導解決帶有傾向性的問題,不斷提高黨內統計工作水平。
第十五條 地方和有關部門黨委(黨組)要保證黨內統計工作所必需的經費開支。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行,由中央組織部組織局負責解釋。各地黨委組織部門和有關政治機關可結合各自實際情況,研究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相關規定

中國共產黨黨內統計資料的提供、公布和密級管理暫行規定
中共中央組織部
關於印發《中國共產黨黨內統計資料的提供、公布和密級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1989年12月5日組通字[1989]29號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黨內統計資料的密級管理,充分發揮黨內統計資料的作用,我部根據國家《保密法》的有關精神,制定了《中國共產黨黨內統計資料的提供、公布和密級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望貫徹執行。
中國共產黨黨內統計資料的提供、公布和密級管理暫行規定
(自1990年1月1日起實行)
一、為了更好地實施《組織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發揮黨內統計工作在新時期黨的自身建設中的服務和監督職能,加強黨內統計資料的利用和規範化管理,特制定本規定。
二、規定中所稱黨內統計資料,系指黨的組織部門為調查研究黨的組織、黨員隊伍和黨內政治生活等情況,而制發的各種統計報表的全部數據和材料。
三、劃定黨內統計資料的保密範圍和秘密等級,規定提供或公布黨內統計資料的方法和審批許可權,以既便利工作,又確保秘密為原則。
四、根據《組織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範圍的規定》,對黨內統計資料的具體秘密範圍和秘密等級劃定如下:
(一)絕密級
1、因工作需要不宜公開的黨員名單。
2、在國外或境外工作、學習的黨員和黨組織情況。
3、國內和境外黨組織填報的有關上述兩項內容的黨內統計報表。
(二)機密級
1、全國年度和一個時期的黨內統計報表匯總資料(包括磁碟)和公布前的全面統計分析資料。
2、中央組織部整理編印的年度和一個時期的《中國共產黨黨員和黨組織(或黨內)統計資料》。
3、公布前的其他全面反映全國黨內狀況的統計資料。
4、軍隊、武警部隊年度和一個時期的黨內全面統計資料。
(三)秘密級
1、全國半年、季度的黨內統計報表匯總資料(包括磁碟)和公布前的全面統計分析資料。
2、公布前的全國黨員、黨組織總數,以及全國黨員隊伍的素質、構成、分布情況數據和趨向分析資料。
3、公布前的全國黨員隊伍增加、減少情況,黨內整頓、評議、組織處理情況以及黨內某些重要工作的進展情況等專題統計資料。
4、公布前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鐵路民航系統、中央直屬機關和中央國家機關等省級黨內統計匯總單位的黨內全面統計資料(包括磁碟)和公布前的全面統計分析資料。
5、軍隊、武警部隊的黨員、黨組織總數及重要的專題統計資料。
6、邊境地區縣(市)級及其以上範圍的黨內狀況全面統計資料(包括磁碟)和公布前的全面統計分析資料。
(四)內部資料
黨內統計資料中未列入秘密等級範圍的內容,皆為內部資料。
五、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分級負責黨內統計資料的密級管理和審批提供或公布事宜。
六、中央和省一級黨委組織部門經黨委授權,可以視需要通過適當的形式和時機,向下級組織反饋或通報黨內統計資料概要,或向社會公布黨內統計資料中的必要內容。
七、提供或公布黨內統計資料的審批許可權:
(一)內部使用資料
1、向中央和同級黨委或上級組織的報告,以及撰寫檔案需要引用黨內統計資料,按形成檔案的審批程式辦理。
2、部外單位或部內資料主管部門之外的單位,因內部研究工作需要提供資料的,絕密級資料由部長批准,機密級資料由副部長批准,秘密級資料和內部資料由資料主管局(處)負責人批准。
3、各類密級的資料被批准首次提供後,再次向同類使用單位提供相同內容的資料的審批權,可下延一個等次。
(二)公布資料
1、絕密級黨內統計資料原則上不對外公布。
2、向下級黨委或黨委組織部門反饋黨內統計資料概要,原則上採用黨內檔案形式通報,由組織部部長或副部長審批。
3、根據需要向黨內或社會發布黨內概況公報,右中央組織部或省一級黨委主要負責人批准。
4 、接待外國黨代表團談話時需要引用的黨內統計資料,可根據代表團的具體情況確定提供資料的範圍,比照內部提供資料的審批許可權上延一個等次。
(三)黨內統計資料主管部門在提供或公布資料時,要根據本規定註明資料的密級和使用範圍。
各級各類密級的黨內統計資料,在未上報同級黨委和上級組織部門之前,對外一律不予提供和公布。
八、未經批准,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越級公布或向下反饋尚未公開的黨內統計資料,不得擅自提供或在書刊及其他新聞媒介引用黨內統計資料。
九、黨內統計資料由各級黨委組織部門中承擔黨內統計工作的單位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統一管理、統一提供,並負責檢查執行情況。黨的各級組織部門為保證本規定的貫徹實施,有責任對同級或下級組織和個人違反規定、泄露黨的秘密的行為,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並依照有關法規追究。
十、中央組織部負責對本規定的解釋、修訂和業務指導。自實行之日起,過去就上述同類問題的規定和實行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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