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章程(1973)

1973年8月28日,中國共產黨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通過了《中國共產黨章程》,通常簡稱為中共十大黨章,中共十大章程或中國共產黨章程(1973)。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共產黨章程(1973)
  • 時間:1973年8月28日
  • 地區:中國
  • 簡稱:中共十大黨章
基本信息,章程,

基本信息

中共十大修改黨章的報告和黨章,完全肯定中共九大的“政治路線”、“組織路線”和九大黨章,強調“文化大革命”的必要性和“偉大勝利”,繼續堅持“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還提出了所謂“反潮流”的口號。十大黨章沿襲了九大黨章的內容和結構,也是六章十二條;只是刪去了有關林彪作為接班人的內容及作了個別改動。正如鄧小平同志所指出的:“九大、十大搞的黨章,實際上不大像黨章,黨員有些什麼權利和義務,究竟怎么樣才算個共產黨員,不合條件怎么辦,部沒有規定好,需要修改。”總之,黨的九大和十大黨章對黨的建設和發展,帶來了難以估計的惡果。
中國共產黨章程(1973)
中國共產黨章程(1973)

章程

(中國共產黨第十次全國代表大會一九七三年八月二十八日通過)
第一章 總綱
中國共產黨是無產階級的政黨,是無產階級的先鋒隊。
中國共產黨以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作為指導思想的理論基礎。
中國共產黨的基本綱領,是徹底推翻資產階級和一切剝削階級,用無產階級專政代替資產階級專政,用社會主義戰勝資本主義。黨的最終目的,是實現共產主義。
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人民,經歷了五十多年的艱苦鬥爭,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徹底勝利,取得了社會主義革命和社會主義建設的偉大勝利,取得了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的偉大勝利。
社會主義社會是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階段。在這個歷史階段中,始終存在著階級、階級矛盾和階級鬥爭,存在著社會主義同資本主義兩條道路的鬥爭,存在著資本主義復辟的危險性,存在著帝國主義、社會帝國主義進行顛覆和侵略的威脅。這些矛盾,只能靠無產階級專政下繼續革命的理論和實踐來解決。
我國的無產階級文化大革命,就是在社會主義條件下,無產階級反對資產階級和一切剝削階級,鞏固無產階級專政,防止資本主義復辟的政治大革命。這樣的革命,今後還要進行多次。
黨要依靠工人階級,鞏固工農聯盟,領導全國各民族人民,繼續開展階級鬥爭,生產鬥爭和科學實驗三大革命運動,獨立自主,自力更生,艱苦奮鬥,勤儉建國,鼓足幹勁,力爭上遊,多快好省地建設社會主義,備戰、備荒、為人民。
中國共產黨堅持無產階級國際主義,反對大國沙文主義,堅決同全世界真正的馬克思列寧主義政黨和組織團結在一起,同全世界無產階級、被壓迫人民和被壓迫民族團結在一起,為反對美蘇兩個超級大國的霸權主義,為打倒帝國主義、現代修正主義和各國反動派,為在地球上消滅人剝削人的制度,使整個人類都得到解放而共同奮鬥。
中國共產黨是在反對右和“左”的機會主義路線的鬥爭中,鞏固和發展起來的。全黨同志要有敢於反潮流的革命精神,堅持要搞馬克思主義不要搞修正主義,要團結不要分裂,要光明正大不要搞陰謀詭計的原則,要於正確區別和處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要發揚理論聯繫實際,密切聯繫民眾,批評和自我批評的作風,要培養千百萬無產階級革命事業接班人,以保證黨的事業永遠沿著馬克思主義路線前進。
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誓為共產主義奮鬥終身的中國共產黨黨員,要下定決心,不怕犧牲,排除萬難,去爭取勝利!
第二章 黨員
第一條 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貧農、下中農、革命軍人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認黨的章程,參加黨的一個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的決議,遵守黨的紀律,交納黨費,都可以成為中國共產黨黨員。
第二條 申請入黨的人,必須個別覆行入黨手續,有黨員二人介紹,填寫入黨志願書,經支部審查,廣泛聽取黨內外民眾的意見,由支部大會通過和上一級黨的委員會批准。
第三條 中國共產黨黨員必須做到:
(一)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批判修正主義;
(二)為中國和世界的大多數人謀利益;
(三)能夠團結大多數人,包括反對過自己反對錯了並且認真改正錯誤的人,但是,要特別警惕個人野心家、陰謀家和兩面派,防止這樣的壞人篡奪黨和國家的各級領導,保證黨和國家的領導權永遠掌握在馬克思主義革命家手裡;
(四)有事同民眾商量;
(五)勇於批評和自我批評。
第四條 黨員違反黨的紀律,由黨的各級組織,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按照具體情況,分別給以警告、嚴重警告、撤消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的處分。
黨員留黨察看最長不超過兩年。在留黨察看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黨員革命意志衰退,經多次教育仍無轉變,可勸其退黨。
黨員要求退黨,由支部大會通過除名,並報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備案。
證據確鑿的叛徒、特務、死不改悔的走資本主義道路的當權派、蛻化變質分子、階級異己分子應清除出黨,並不準重新入黨。
第三章 黨的組織原則
第五條 黨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應根據無產階級革命事業接班人的條件和老、中、青三結合的原則,由民主協商、選舉產生。
全黨必須服從統一的紀律:個人服從組織,少數服從多數,下級服從上級,全黨服從中央。
黨的各級領導機關要定期向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報告工作,經常聽取黨內外民眾的意見,接受監督。黨員有權向黨的各級組織和領導人提出批評和建議。黨員對於黨組織的決議、指示,如有不同的意見,允許保留,並有權越級直至向中央主席報告。決不允許壓制批評、打擊報復。要造成一個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志又有個人心情舒暢、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面。
第六條 黨的最高領導機關,是全國代表大會和它產生的中央委員會。地方、軍隊和各部門黨的領導機關,是同級的黨代表大會或黨員大會和它產生的黨的委員會。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由各級黨的委員會召開。地方、軍隊和各部門黨代表大會的召開和黨委員會的人選,都必須經上級組織批准。
黨的各級委員會,根據密切聯繫民眾和精簡的原則,設立辦事機構,或者派出自己的代表機關。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人民解放軍和民兵,工會、貧下中農協會、婦女聯合會,共產主義青年團、紅衛兵、紅小兵及其他革命民眾組織,都必須接受黨的一元化領導。 在國家機關和人民團體中,可設立黨的委員會或黨組。
第四章 黨的中央組織
第八條 黨的全國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九條 黨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產生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的常務委員會、中央委員會主席、副主席。
黨的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開。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在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的職權。
在主席、副主席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領導下,設立若干必要的精幹的機構,統一處理黨、政、軍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 黨的地方和軍隊中的組織
第十條 黨的地方縣以上、人民解放軍團以上的代表大會,每三年舉行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地方和軍隊各級黨的委員會,產生常務委員會和書記、副書記。
第六章 黨的基層組織
第十一條 廠礦企業、人民公社、機關、學校、商店、街道、人民解放軍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根據革命鬥爭需要和黨員多少,設立支部、總支部、基層委員會。
黨的支部、總支部每年改選一次,基層委員會每兩年改選一次。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前或延期舉行。
第十二條 黨的基層組織的主要任務是:
(一)領導黨員和非黨員認真學習馬克思主義、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批判修正主義;
(二)對黨員和非黨員經常進行思想和政治路線方面的教育,領導他們向階級敵人作堅決的鬥爭;
(三)宣傳和落實黨的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決議,完成黨和國家交給的各項任務;
(四)密切聯繫民眾,經常聽取民眾的意見和要求,開展積極的思想鬥爭,使黨的生活朝氣蓬勃;
(五)發展新黨員,執行黨的紀律,經常整頓黨的組織,吐故納新,保持黨的隊伍的純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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