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優選法統籌法與經濟數學研究會統籌分會

中國優選法統籌法與經濟數學研究會統籌分會成立於1985年1月。根據服務對象與研究對象在性質上的變化和擴大,先後在1985年6月20日由軍隊主管單位指定的組織提出議案,並在1988年10月5日由中國優選法統籌法與經濟數學研究會對其歸屬的變更作出批覆,使分會得以合法對外活動。掛靠單位華北電力大學經濟與管理學院。

組織機構,業務範圍,分會概況,會員統計,機構章程,

組織機構

理事長:譚國玉(2009年病故)
代理事長:乞建勛(2009年~)
副理事長:王常傑、刁培澤、糜振玉、吳傑、楊德莊、韓東、劉天祿、鄭德源
秘書長:劉天祿(兼)
副秘書長:張立輝、張洋、倪益康、游石松、鄭德源 (兼)、劉繼賢、吳瑞鑫、黃棟材、阮佩蓮、 徐秀珠、羅維四

業務範圍

(一)深入研究統籌學的新理論和新方法,積極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以及不同學科間的合作與融合,培育有原創性的新理論和新方法,大力推廣有原創性的科研成果,努力打造我國有自主創新品牌的新學術理論和方法;
(二)向會員提供有關學術進展的信息與資料,反映會員的合理意見和要求,維護會員在本領域學術活動中的合法權益,保護會員在本領域中的智慧財產權;
(三)組織政策諮詢。承接來自各方面的政策(事業的、產業的、行業的、實業的)、組織(機構的、項目的、任務的、知識的)、機制(運行的、組織的、協調的、調度的)、資源配置(體系的、時序的、區域的、重大項目的)的任務需求,進行相適應的整體諮詢和統籌論證,提供相應的政策建議;
(四)參與合作諮詢。組織會員積極參與國家和各方實踐課題的諮詢活動,提供相應的諮詢報告及調整方案;
(五)獨立承接諮詢。自行組織或接受委託承接相關的專項研究、情況評估、成果鑑定、體系實踐諮詢和針對性培訓;
(六)自行組織或合作組織統籌領域的普及培訓、推廣套用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
(七)以各種方式或通過儘可能獲得的渠道普及統籌學的理論和方法;
(八)出版有關學術刊物,組織出版學術專著和用於培訓的統籌科學相關教材。在條件成熟時,協助相關正規院校開設統籌課程,興辦統籌學專業,創造管理學的新局面。

分會概況

簡介:統籌分會是中國“雙法”研究會的分會,是全國性專事統籌的平台。統籌分會是在統籌法推廣已有一定成果,社會、生產、科研迫切需要統籌理論研究的大背景下成立的。由於統籌理論的綜合特性,現代數學工具還不足以適應統籌研究的需要,我會在相當長時間內主要依靠自身力量和堅忍不拔的精神去探索這些知識的未知領域,取得了豐碩的成果,初步奠定了統籌新法和統籌學的理論基礎。
統籌分會成立25年來有過輝煌的紅火時期,與統籌相關的研究班、研討班、各類學術會議頻頻舉辦,自編了很多教材,並在全國是最早一批涉足戰略管理研究的組織,還專門成立了戰略管理研究所。參加研究的人員包括全國運籌學界的老前輩余潛修。從統籌學研究的角度講,這是統籌學術探討的外圍戰,使我會和我會成員得以在此基礎上進行的統籌學術研究變得更加紮實、更加有序和更有方向感、成就感,成效也開始呈現步步高之勢。所以我會的前期是火紅的激情,後期則是不懈地攻堅探索。中央提出五個統籌和確認統籌兼顧是科學發展觀的根本方法,這更加激起了我會不講代價、不計報酬專心致志進行統籌研究的熱情和決心。
25年來,我會取得很多原創性的成果,主要是:在統籌方法研究上,1997年完成及出版了《網路計畫新理論及其在技術經濟決策中的套用》的專著,在2008年又獲得“中國科學技術學術著作出版基金”的資助,出版了《網路計畫管理中的機動時間特性理論及套用》;在統籌理論研究上,1995年6月出版的《統籌學概論》和在2004年3月再版的《統籌學概論》及其引言的公開發表。統籌學術探索不僅見到曙光,而且自感幾十年來的辛勞非常有價值。這就是我會的根本性學術成果,為統籌新法及統籌學的發展奠定了基礎。
統籌與系統相近但不相同。系統涉及可控關係,工程化特徵明顯,定量科學化是其基本手段。統籌的最大優點是不但講進取、獲利,還講防患。統籌涉及的是體系問題,它包含可控,不可控但可管理的可利用、可適應問題,社會化特徵明顯,定性科學化是其基本手段。它不光要實現目標最最佳化(即目標的最佳化實現),更要實現目的合理化(即目標的合理確立),並且以目標的合理確立去支配目標的最佳化實現。

會員統計

個人會員總數: 711人
團體會員總數: 15個

機構章程

中國優選法統籌法與經濟數學研究會統籌分會章程
(2009年11月24日中國優選法統籌法與經濟數學研究會統籌分會修訂並報總會備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分會中文名稱:中國優選法統籌法與經濟數學研究會統籌分會
簡稱:中國(雙法)統籌分會
第二條 本研究會的宗旨是:深入研究、廣泛交流統籌的新理論和新方法,積極與其它學科交流,促進不同學科之間的合作與融合,特別注意宣傳、推薦、培育、保護原創性的理論和方法,努力打造我國自主創新的學術品牌;同時,本分會努力宣傳普及統籌的新理論和新方法,努力與實際相結合,注重培訓與諮詢服務工作,並以實踐的活動促進學術的發展。
第三條 本分會的業務活動主要包括:詳見第三個目錄;
第二章 會員
第四條 會員類型和要求
本分會會員有個人會員、榮譽會員、團體會員。申請加入本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個人會員:
1. 擁護總會和分會的章程;
2. 有加入本分會的意願:
3. 相關研究領域內的科研工作者,或熱心本會工作的領導幹部、企業管理者、教育培訓工作者。
(二)榮譽會員
對本學科發展和分會工作有貢獻的會員,經常務理事會推薦和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三)團體會員
統籌相關專業領域內擁有一定數量的科技人員、願意參加本會活動、支持本會工作的團體,經申請,可吸收為團體會員。
第五條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常務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四)報中國優選法統籌法與經濟數學研究會備案。
第六條 會員權利:
(一)本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成為本分會會員,即自動成為總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義務:
(一)執行本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分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弘揚科學精神,遵守科學道德,不斷更新知識;
(七)遵守總會和本分會章程。
第八條 會員退會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如無特殊情況發生並報常務理事核准,會員2年不交納會費並不參加本會活動的,可視為自動退會。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三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九條 本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一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或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二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三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指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六條 本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三條第一、三、五、六、七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十七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九條 本分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條 分會理事長為本分會法定代表人。在特殊情況下,理事長可指定一位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但需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一條 本分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二條 本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四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三條 本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七)業務主管部門及掛靠單位撥款。
第二十四條 本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五條 本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六條 本分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本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九條 本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條 本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分會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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